假离婚买房是指夫妻关系的其中一方或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图,为实现购房等共同利益为目的,经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虚假行为。
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假离婚买房,也就是以通谋离婚的方式为了买房子而暂时离婚,离婚时,协议将房产转到一方名下。离婚后,另一方再买房。拿到房产证之后,再进行复婚。
买房办假离婚有什么不好影响
1、很多实际案例中,有不少“假离婚”弄假成真,最终没有复合,如果假戏真做,那么无房产一方将很难得到补偿,其应有的财产份额将很可能损失。而且即使双方在离婚时签订补充协议,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约定,但该约定不具有对抗效力,其权益也很难得到充分保障。
2、“假离婚”现象的存在与蔓延,滋生于当前社会诚信水平不高、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大背景之下,同时又反过来对构建和谐社会构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离婚,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共同生活的夫妻,在精神上是一种解脱。但人们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的变化,一些夫妻假借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的权利,来规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的义务,搞“假离婚”以达到非法目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形成不好的社会风气。
结婚和离婚都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虽然买房也是大事一件,但结婚和离婚会影响周围很多人的看法,假离婚这种欺骗行为毕竟是不道德的,以此来获得优惠带来不好的影响就得不偿失了。
众所周知,在生活当中,很多人为了相应的利益,都会和自己的老婆商量假离婚,将房产转移到她的名下,等到事后两个人再分割财产。但有些人会被钱财给蒙住心灵,事后就会出现不认账的现象,因此大家可以收集证据将对方起诉,可以拿到一半的财产。因为法律上是没有假离婚的概念,离婚了就是离婚了,所以这个时候只能按照离婚转移财产处理。
毕竟将房产变更,是会签相应的协议或者有相应的转账记录,那么就将两个人的聊天记录收集起来,再加上自己提供的一些证据,就能够证明这些东西是由自己主动转给对方的。而且也要将两个人合谋的聊天证据找到,这样才能够让自己更加的有说服力一些。另外也要去银行查对方的流水记录,然后打印出来,也要打出对方每个月工作收入的报告证明。仅凭对方的低收入,是没有办法在短时间内获得这么多的财产。
另外也要保留好购物发票等,这样就能够证明房子是在两个人的共同名下,那么这个时候法院会判处两个人的离婚关系生效,同时也会对两个人名下的财产进行相应的分配。这个时候只能提供证据,谁提供的证据多,那么谁分到的比例就多。也可以找到一个专门的律师来帮助自己,并且在律师的介入之下,这件事情就变得简单很多。
不过小编还是想要建议大家,千万不要有着假离婚的想法,毕竟一旦离婚,就是被法律认可的,一旦有这样的念头,很容易会让自己陷入其中,无法自拔。另外大家也不要轻易相信一个人,毕竟不管是谁,面对相应的房产、车子都是毫无抵抗力的,因此一定要警醒一些。而且大家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一定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如果只是单一的证明对方有某种行为,那么这样的证据也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买房子,在中国是一个人的大事,也是一个家庭的大事。一套房子,承载了中国人太多的情感依托和利害关系,它既是安身之所,也是社会竞争的重要筹码。对于部分已婚人士而言,可能早已通过父母的帮助或者自己的打拼安置下了自己的“爱巢”,但第一套房产或限于预算压力,或由于考虑不周,在婚后可能不能满足生活所需或者投资增值的要求,甚至在子女出生之后,子女的教育问题都会因为房产的地理位置而难如人意。
这个时候,单纯凭借夫妻现有的经济实力,按照现行的购房政策,可能需要承担超出负担能力的高比例首付款、高利率贷款、高比例税费,比如首套房首付款比例以30%为主,二套房首付可能需要支付50%,甚至更多。又比如首套房贷款利率相对优惠,二套房需要的贷款利率更高等等。
这一切都将使人产生退怯之意。但在利益或者孩子教育需求面前,总会有人另辟道路,“假离婚”的想法给他们提供了一种利益最大化的可能性。
通过“假离婚”方式,一对夫妻重新变为单身人士,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过户至一人名下,使得另一方名下处于无房状态。在离婚满足一定时限后,无房一方可以获得首套房资格,届时,无房一方可以以低比例首付、优惠贷款利息、优惠税率交纳相关费用,可以大大降低购房的压力,离婚后购买二套房可能可以节约数万甚至更多的款项,这对于许多家庭而言是一笔不小的款项。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假离婚”一说,只要领取了结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宣告结束,双方互不对彼此享有配偶权利、互不履行配偶义务,欠缺约束的关系也常走向最终的破裂。
如果买房的时候,办的假离婚,用的也是假离婚证,那么纯属于假离婚,夫妻关系还在,离婚后房子还属于婚前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如果假离婚的用的是真离婚证,那么就真是离婚了,离婚后房子属于房产证名下这一方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双方。
您好,根据您的提问,首先,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假离婚的情况的,一旦夫妻二人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无论你们私下是基于什么原因,在法律上,你们已经不再具有婚姻关系。女方有了其他的感情也和前夫以及之前的婚姻没有任何关系了。如果夫妻二人并未真的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是在买房时提供了伪造的离婚证的话,你们的婚姻关系还是持续存在的,此时若因女方有外遇而想要离婚的话,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若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满足法定的条件下,法院会判决双方离婚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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