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债多的人会有报应吗
在人生的道路上,情感纠葛是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人们在感情之间徘徊,很多时候都会不自觉地越陷越深,慢慢地欠下了一笔情感债。情感债似乎成为了一种很难避免的事情。但是,情债多的人会有报应吗?下面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情债的定义
情感债,指的是在感情关系中出现的对方对自己的好处、担当、牵挂等积累下来的债务。这种债务很难进行量化,但却往往会让将来实现回报的难以想象。有些情感债彼此之间都没有意识到,有些则在意识到时就已经浓郁到一体。不管是怎样的情感债,最终都是债,必须要还的。
情债多的人会有报应吗
有些人认为情债多的人会有报应,认为这些情感不单纯,可能会对将来的自己和对方造成伤害,甚至会招致祸患。但是,这样的观点并不正确。感情本就是丰富多彩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遭遇,对于情感方面的选择也有不同的方式,而仅仅因为“情债多”就会犯难不是良好的方向。事实上,情感世界并没有绝对的善恶之分,要看个人的持有态度及场合细节。因为爱情本就讲究付出和回报的平衡,并不是贪欲达到自身目的的代价。
情感理性的视角
在情感中保持理性,是情感世界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个人的感受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对于智力发达、有道德经验的情感投资者,在进行感情决策时可能会采取更为理性和长远的策略,而不是简单从眼前的热情出发。当然,在进行互相投资时如果仅仅是为了回报,那么情感很可能仅仅是一场交易。由于爱情不能仅当成投资,而应该真心付出,以爱情相互交买,这样的爱情才能让人愉悦。
情感沉淀的意义
并不是所有的情感债都是一件坏事。在人际关系中,个人之间的情感债往往是时间、情感和精神上一种富有魅力的交易方式,不仅可以提升业务交往,也能延长人生之路上的感受幸福。如果感情债能在双方身上沉淀下来,那么这个债务就会变成一份深刻情感的见证。慢慢地,这种情感深挚程度的提升,是任何财富都无法替代的。也许我们都在欠下情感债,但是不是所有的债都是不值得还的。
结语
肯定有很多人在高龄时都会感慨一句“都是年纪太小,吃苦了才懂得珍惜” 事实上,当我们欠下情感债时,就可以将这债看成一种财富,因为欠债不能欠下!情感这个“债务”既不能简单地出于私欲,也不能淡化诉求,而应该通过深度交往去体现爱情。最重要的就是学会取得和付出平衡。正如某些人所说的,“给对方一份爱需要付出一份爱,这就是平衡的良方。如果出于多情寡恼而欠下情感债,就要能够认真自省,理性化的为最终结束负责,不要去怨恨自己付出的时间和金钱。情感世界不停转动,我们要一直守护着初心,为爱情保持热情。”
看本地外地的,本地的法官,就默默忍受,把证据、文书、观点清清楚楚的展现。重点检查庭审笔录,看有没有漏记或者错误的。然后看法官的胆量,不行就准备二审或者申诉。外地法院的,就直接怼。
作为律师,很有可能遇到这种情况,但是先别着急,冷静冷静冷静。可能因为以下原因:
1、刑事案件的审判。
作为律师,对方是公诉人或者是受害人。这个不用我多讲,开庭时控制情绪,保持平和的心态,稳定的语调。律师只是代理人,平和地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就好,不过有些律师为了照顾委托人的情感需要。
说一些对案件审判没什么实质作用但是委托人却很受用的话,特别是啰嗦重复翻来覆去地说,可能会引起法官反感,对对方的偏袒可能更多的是用语气的表达,发泄情绪,这个不用在意,律师内心都是敏感脆弱却异常顽强的。
2、普通民事案件,有可能对方没有委托律师。
可能吗?非常可能!如果开庭,双方都委托代理人,法官自然不必多说,程序按部就班走完。大多数律师都还是很职业和规范的,即使一同出庭的当事人表示不解,律师也可以做一定的解释工作,减少法官的工作量。
但如果遇到一方没有委托代理人,可能连最基本的庭审程序都不清楚,亦不知证据“三性”,完全不知质证为何物时,此刻法官都会异常耐心,听不懂就用通俗的语言解释再解释,而且可能会因为对方第一次打官司,难免紧张,法官还时不时安抚情绪,充分保证对方表达观点的权利。
这样以来庭审时间肯定就拉得很长。因此为了避免浪费时间,作为律师我可能会采取适当压缩发言时间,提出观点但不作详细展开,避免原文照读法条等,并在开庭后尽快递交书面代理意见,相信我,法官哪怕在态度上偏向对方。
但依然会对你的专业态度暗中赞赏——毕竟大家时间非常很宝贵,我要以身作则不准浪费。
3、也有可能是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可靠的证据支撑。
法官审理案件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但是这个“事实”是指法律事实,即需要用相应的证据确定的事实,而不是人们认为的“客观事实”。
很简单,在庭审中只需要用证据说服法官就OK了。但是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我明明借钱了/受损失了,打官司到法院居然判我输?太黑了!可是有没有想过是你的证据无法支撑起你的诉讼请求呀很简单,民间借贷纠纷需要用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并且出借人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完成出借义务。很多人其实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拿着微信转账的截图就恨不得跑到法院打官司了。因此在证据的细节上,法官很有可能偏向对方,尽可能多地盘问细节,以便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
相信我,这个时候作为律师,对案件细节把握越精准,对法官提出的问题回答得越详细,证据资料梳理得清晰有条理才是把握整个诉讼案件的关键。
4、不排除有一些法官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我在庭审中,对方没有委托律师,法官便频频暗示暗示对方可以用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还好是我反应快,及时打断了法官,而且对方没有会意,否则对我方结果很不利。若真这样,就真得考虑其他的救济办法了。
如果分手后以朋友身份试图挽回对方,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和风险。以下是可能出现的情况、原因和建议:
情况:
1挽回失败:即使你试图以朋友身份挽回对方,仍然可能失去对方。如果你的分手原因不是因为思想差异或重大原则问题,而是因为感情矛盾,那么即使成为朋友,双方还是可能无法解决问题。
2情感纠葛:即使你们以朋友身份相处,你的情感可能仍然会对你产生影响。如果你还在爱着对方,这份情感有可能会影响你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3假象交际:成为朋友可能会让你和对方保持交际,但是这种交际可能是虚假的,因为你可能都是为了挽回对方而保持联系。
这种虚假的交际会给你带来困扰和不适。原因:
1恢复自尊:分手可能会让你感觉受到了打击或伤害,你以朋友身份挽回对方可能是为了恢复自尊心。
2保持联系:你们可能有一些共同的朋友或社交圈,以朋友身份保持联系有助于保持关系网络。
3重新开始:你可能相信成为朋友能够为你们重新开始恋爱铺平道路。
建议:
1放下过去:如果你想真正以朋友身份与对方相处,你需要未来有一个健全和坦诚的心态。你必须放下对过去的依恋和期望,接受现在和未来可能的任何发展方向。
2给彼此空间:你需要给你们之间一些空间,你们之间的交往不应是单词的,你们需要有自己的生活和空间。
3强调相处模式:你需要确定一个清晰的相处模式,强调朋友之间的相处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你们可以保持一定的间隔与互动,同时注意避免生出任何误会与情感纠葛。
总之,如果你打算分手后以朋友身份挽回人,你需要认真考虑和理智思考,同时保持坦诚的态度和情感的清醒。你需要尊重对方的选择和你们之间的决定,同时保持自己的尊严和自尊心,不要让自己沉沦,适时拨草见天。
分手后,各自冷静断联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其目的是为了给双方一些时间和空间,让彼此的情绪得以平复,同时也有助于双方思考自己的问题和未来的方向。
这种做法对于一些人来说确实是有用的,因为在情感上的创伤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愈合。冷静断联可以让双方避免在情感上继续纠缠不清,有助于缓解分手后的痛苦和不适。
但是,对于另一些人来说,这种做法并不一定适用。有些人可能会感到非常孤独和无助,他们需要有人来倾听和关心他们的情绪。此时,完全断联可能会让他们更加沮丧和不安。
所以,是否冷静断联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你觉得这种做法对你有用,那么可以选择尝试一下,但也不要完全排除与前任交流的可能性,毕竟有时候沟通和交流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当然可以啦!可以去快手上试试!其实在我看来,选择无关对错,唯有结果才分对错。
毕竟在婚姻的赛场上,每个人都有权叫停,也有权坚持。
虽然我们常说,一次不忠,百次不用。
然而正如那句俗语所言:
婚姻不是一张**,即使输了也不能一撕了事。
孩子,父母,前途,生计,成年人的世界有太多东西需要去考量。
有些感情坏了,能修。
有些感情坏了,不能修。
鞋子合不合适,只有脚知道,人合不合适,只有心知道。
没有任何人的婚姻,不曾经历过风霜雨露。
但无论如何,最基本的底线还是要守住。
有些事,原谅一次,可以,如果再犯,就绝对不要给第二次机会了。
最后,我想说的是:
无论你的婚姻,幸与不幸。
无论你的枕边人,忠与不忠。
身为女人,你都应该明白一件事:
婚姻并不是你人生的全部。
这样的情况是可以的,因为是除离婚案件调解是必须的程序外,其他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也就是也可以不调解。调解的话如果双方调解不成,法院就直接判决,判决并不一定要开庭。同意调解和能调解成是两回事,法官感觉双方调解方案差距太大的话就会放弃调解。
法律分析
上诉的程序是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等通知缴纳上诉费。判决书最后一段写的很清楚的。民事诉讼调解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就双方所诉标的进行和解协商,并试图达成相关协议的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调解有利于及时化解争议,节约司法资源。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相比,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及时、快捷、简便。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减少了诉讼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并且有利于减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双方都做一定让步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比法院依法所做出的判决在情感上更易于接受,一般情况下不会激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果案件经过法庭调查及激烈的法庭辩论后,双方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则矛盾有可能被激化。在开庭结束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还未能冷静下来,被激化的矛盾就可能进一步演变为暴力事件,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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