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想跟姐妹一起合开会计事务所,都需要具备什么?按哪些步骤?越具体越好,谢谢!

本人想跟姐妹一起合开会计事务所,都需要具备什么?按哪些步骤?越具体越好,谢谢!,第1张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首先像你说会计师事务所的推广,从广义上说分为线下推广和网络(线上)推广,但是在现在互联网发展这么迅速的情况下,网络推广可以产生投入一分产出十分的效果,并且相类似这种产品,软文营销推广的效果应该是最棒的,因此先说一下网络推广的渠道和方法:

  一、渠道方面 各大搜索引擎的快照 视频等

二、方法和策略:

(一)、战略整体规划:市场分析、竞争分析、受众分析、品牌与产品分析、独特销售主张提炼、创意策略制定、整体运营步骤规划、投入和预期设定。

(二)、营销型网站:网站结构、视觉风格、网站栏目、页面布局、网站功能、关键字策划、网站SEO、设计与开发。

(三)、传播内容规划:品牌形象文案策划、产品销售概念策划、产品销售文案策划、招商文案策划、产品口碑文案策划、新闻资讯内容策划、各种广告文字策划。

(四)、 整合传播推广:SEO排名优化、博客营销、微博营销、论坛营销、知识营销、口碑营销、新闻软文营销、视频营销、事件营销、公关活动等病毒传播方式。

(五)、 数据监控运营:网站排名监控、传播数据分析、网站访问数量统计分析、访问人群分析、咨询统计分析、网页浏览深度统计分析、热门关键字访问统计分析。

  其次跟你说一下进行推广的日常工作:

  网络推广是要发帖,发信息,但不是每天在发,而是有计划、有策略的去发,不能只是盲目的去发,否则的话,天天又累,对自己又没有长进。

一、需要选择主题,选择平台,设置好关键词,了解潜在客户的心理,关心的问题。如今免费的网络推广,效果不大,而且是一个每天累的要死,老板还不知道你每天坐在位子上,对着电脑在干嘛,因为老板不可能去看你每天在哪个平台发了哪些信息,这些信息有什么效果。 二、如何去判断成交是网络推广带来的?这个很难。客户在网上看到你的信息,然后去店里购买,难道还会说在网上哪个平台发的信息吗?即使是网上看到你发的信息,他也不会去说的。这样,在现在这个企业注重成交额,销售额的今天,是很难判断。所以,网络推广要确定你考核的标准是什么?

三、网络推广需要掌握搜索引擎的规则,会做优化。

最后,只要你照着去做,可能刚开始很难见到效果,但是只要长期的坚持下去,效果是很明显的,推广是个长期的活,要重在坚持。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看在纯手工打字的份上,有什么不懂的可以继续问我

拆迁纠纷其实是很复杂的纠纷,其复杂性主要集中在不同人对同一载体认证的不同。比如一处房产,可能对部分人来说就是“屋子”,但是可能对还有一部分人来说是“家”。“家”和“屋子”的价值肯定是不能等同的,所以在协商拆迁补偿款时,就会出现一些纠纷,如果是屋子,就会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衡量,但是如果是家的载体,其实在住所之外还有情感寄托,这是完全不同的。

王女士在祖屋居住了六十几年,这处房产对于王女士来说不仅只是一个住所那么简单,她年岁渐高,对于物质生活的追求也不高了,所以对于拆迁补偿款并不在意,反而是真心希望自己能够留在这间祖屋继续生活。这就造成了拆迁协商时的纠纷。

北京靠谱的律师事务所有哪些?下面是负责征地拆迁的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

NO1、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恒略的律师团队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其合伙人律师都是执业10年以上的资深律师,主任律师执业年限更是在25年以上,律所内部根据业务方向设有婚姻继承,刑事辩护、征地拆迁、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律师团队,承办的案件更是数以万计。

NO2、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浩天信和”),是由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北京李文律师事务所于2007年,通过新设方式合并组建的一家大型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NO3、北京恒都律师事务: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以资本市场、公司并购、知识产权、商业及诉讼和刑事业务为核心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NO4、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NO5、北京柳沈君律师事务所

NO6、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NO7、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

NO8、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

NO9、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

NO10、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推广内容如下:

  (一)律师执业推广的原则和权利义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应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推广、开展律师业务。

  律师进行执业推广,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可以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等,以普及法律并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的方式,获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

  (二)律师广告规范

  1律师广告的主体和内容。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出生地、学历、学位、律师执业登记日期、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辖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2律师广告的原则。发布律师广告,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坚持真实、严谨、适度原则。

  (2)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3)不得利用广告对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作出容易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

  (4)发布的律师广告不得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其服务。

  (5)不能以有悖于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能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6)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3律师广告的禁止。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1)没有通过年度年检注册的;

  (2)正在接受暂停执业处分的;

  (3)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未满1年的。

  (三)律师宣传规范

  律师宣传是指通过公众传媒以消息、特写、专访等形式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报道、介绍的信息发布行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宣传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1不得自己进行或授意、允许他人以宣传的形式发布律师广告;

  2不能进行歪曲事实或法律实质,或可能会使公众产生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3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能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

  4不能进行律师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过公众传媒以回复信函、自问自答等形式进行法律咨询的行为,亦应当符合有关律师宣传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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