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格员变身婚姻调解员,巧妙化解离婚危机

网格员变身婚姻调解员,巧妙化解离婚危机,第1张

        这是一件发生在身边真实的案例。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网格的专职网格员池进静日前成功劝解了一对坚持要办离婚手续的夫妇。由于机缘巧合,网格员接到熟人电话,告知有一对夫妇闹矛盾准备要去民政局办离婚手续。刚接触这样的案子有点措手不及,还好之前她考过社工证,学习了一些社会个案分析的专业知识,所以心里有底,立马着手准备接案。首先做了个简单的评估,初步评估服务对象的问题,了解他们吵架闹矛盾的原因。网格员立即把他们请到调解室,慢慢交谈。据了解,事情原委是这样的:男主人公陈某,系工业区一家礼品小作坊的老板,平常在店里店外忙着礼品加工业务的事,很少插管他爱人平常朋友聚会的事情。直到昨天晚上她们同学聚餐很晚了没回家,打电话不接,发微信不回,着实让他很生气,甚至在怀疑他爱人的不忠!尽管他爱人一直强调解释自己和同学之间只是简单的聚会,但他已经不再相信她,或者说已经对她失望透顶了。从她对家庭的极不负责任,只管自己的开心快乐,很少把心思放在家庭上和孩子的教育上。而且每次吵架的缘由都是她出去跟朋友聚会,已经不止一次因为这个吵架了。上次要去民政局离婚时,女方一直求和认错,保证不会有下次了,才原谅了她。现在接二连三又犯同样的错误,还经常去打麻将,已经忍无可忍了,这次铁定要离了!男方的态度是如此的坚决,再劝也是于事无补,这让网格员很犯难,只好想办法再拖延时间不让他们去民政局。这边看女方原先很沉默不语,见网格员介入了后,态度变缓和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事态的严重,开始在承认错误,而且一直在保证,以后断绝与那帮朋友及同学的联系。网格员见女方如此求和认错态度,男方逐渐冷静下来,此时感觉解决问题的机会来了,大打感情牌,帮忙助推说女方真心悔过了,舍不得这段感情的,毕竟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当时他六岁大的儿子一起跟过来的,一直以他儿子为契机转移注意力,夸他儿子多可爱,多么懂事!一个多么温馨有爱的一个家庭,不能因为自己的冲动和意气用事而拆散了原本幸福和融的家庭。而且这个时候她女儿念初三,正是关键期,现在这个时候闹离婚,对孩子学习成绩影响是很大的,更是不利于两个孩子的成长历程。经过一番利害分析,男方渐渐变沉默了,态度开始缓和。网格员趁机说,是夫妻都会吵架的,大家心里疙瘩说开了就没事了。男方爱面子,不肯妥协,口头上强调如果还有下次怎么办?以后还那样不管不顾家庭又怎么办?网格员笑笑说,这个好办,那就让女方回家认真地写一次保证书,两个孩子也署名当见证人,共同监督她,为了幸福的生活,大家一起努力!男方终于答应,重归于好,一家人手拉手回去了!这次特别有意义的家庭个案终于得以顺利结案,网格员变身的“婚姻调解员”,或者说当个小小的“情感专家”顿时觉得成就感十足!                                                   

      当今社会,众多因素影响的离婚率居高不下,这种现象促使单亲家庭越来越多,教育问题日趋严重,不利于社会正常化发展。如果要从根本上改善,除了政府职能部门出台政策法规加以约束外,还要全社会共同关注献计献策,去改变这个不良现象。这看似任重道远的事情,也促使我们网格员以后要努力练好“内功”学做多面手,碰到类似这样的矛盾,都能随心应手化解了!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调解员制度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是中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它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不伤感情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调解制度逐步发展成为一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制度,是我国创造的矛盾解决方式。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群众自治的基本制度载入宪法。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人民调解正式上升到法律层面。目的是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产生方式

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有选举和聘任两种方式。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有本村民区、居民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聘任。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法律分析:涉及到家暴等人身损害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保存派出所报警回执等资料);一般的感情纠纷自行处理或请比较负责人的第三方调解;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可协议离婚,一方不愿意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政局的离婚办事员都负有调解的责任,因为办事员在处理夫妻离婚的时都是要事先调解的,只是这个调解的过程被轻描淡写了没有重点突出来。目前,婚姻调解员的岗位确实没有单列出来。

就我个而言,这个调解员的岗位是值得设置的,因为政府具备方便调解的这个的条件。比如,有现成的人员,有现成的办公地点等。最好是配备一些具备有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人员。因为很多离婚对象都是双方心理上有堵塞而得不到化解造成的,如果能通过这些具备这方面知识的人去化解这个问题,那中国离婚人群会减少很多。

但是,婚姻调解员的岗位必须要政府主导,不能具有商业色彩。因为双方想通过花钱来买调解而达到不离婚,说明双方都还有主观不想离的意愿,调解员的存在在这样的情况下好像显得站不住脚,有点多余。

最后,单列调解员这个岗位出来,只能说明政府的这一举措更加的人性化,是一老百姓点赞的举动。但是,婚姻关系破裂,铁了心要离的谁也无法挽回。由调解员在离前把把脉,有救的开副继续百年的良药,没救的那就有力的拿起离婚戳,给他们戳上放生印各自安好好之为之吧。

家庭矛盾纠纷是社会民事纠纷中最常见的纠纷,各城市的街道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乡镇司法所、大中型国企调解办、村委会或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涉及家庭矛盾的,这些单位或组织都可以对发生的家庭矛盾纠结进行民事调解。经调解对当事人双方达不成协议或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除法院经审理下达的民事调解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外,其他调解当事人不服或反悔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个儿都看看自己的手,看看自己的婚姻都属那种吧。

属于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又称辅警、警务辅助人员。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是依照《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设立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主要用于社会联防巡逻,赋予基本的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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