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疾控12月13日发布健康提示:
一、自西安、宜兴、绍兴、宁波、石家庄、哈尔滨、呼伦贝尔、通辽、齐齐哈尔、上海、杭州、德宏等发生本土疫情地区入鲁人员,请携带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目的地后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近期从上述地区入鲁已经抵达目的地的人员,请主动向社区、住宿宾馆和单位报备,按规定在3天内进行2次核酸检测,继续进行7天自我健康监测,必需外出时请做好个人防护。一旦出现发热、干咳、鼻塞、流涕、乏力、咽痛、嗅觉减退、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请立即报告,并前往发热门诊就诊,详细说明流行病学史。
二、近期有外出旅行史的人员,请密切关注疫情发生地区公布的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流调轨迹信息和中高风险地区信息。与阳性感染者活动的时空轨迹重叠人员、到过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同时空伴随人员,要立即向社区、住宿宾馆和单位报告,配合落实隔离医学观察。
五一回宜兴防疫要求
核酸要求
入宜时要持健康码、行程码绿码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假日期间,全市各行业“应检尽检”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频次落实核酸检测;其他市民在5月3日-5月4日根据属地通知,按时主动参加全员核酸检测,节后凭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或24小时内核酸采样记录返岗复学。
隔离要求
中高风险地区来宜人员实施“14+7”管理,即14天集中隔离+7天严格居家健康监测;重点疫情地区来宜人员实施“7+7”管理,即7天集中隔离+7天健康监测,符合条件的,前7天可实施严格居家健康监测;中高风险地区或有本地病例所在设区市低风险地区来宜人员实施“3+11”管理,即3天居家健康监测+11天健康监测;无本地病例所在设区市来宜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宜后12小时内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聚集性活动要求
假日期间,原则上不组织大规模人员聚集性活动。确需举办的,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要求。50人以上活动应制定防控方案,100人以上活动方案应报市区指挥部审核。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承办5桌以上宴会等聚餐活动的餐饮单位向属地指挥部报备,自行举办5桌以上聚餐活动的个人,需向属地社区报备。
住宿业
宾馆、酒店和其他有住宿功能的场所须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对住宿人员严格扫“门铃码”登记,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仔细询问旅居史。无本土病例所在设区市的来宜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本地12小时内核酸采样记录,可以入住。
疫情期间,宜兴市图书馆实行预约制入馆,对参观者实行限流措施。每周五周六晚上关闭,恢复期另行通知。疫情期间大家出门要记得做好防范。
宜兴市图书馆通知
亲爱的读者: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形势,有效控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8月13日起,暑假期间每周五、周六夜间暂停开放,后续开放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公告。
欢迎关注宜兴图书馆官方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及时了解最新消息。
对于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请谅解!
宜兴图书馆
2021年8月12日
:8月1日(周日)宜兴图书馆实名预约+分时限流
,试运行测试;8月2日(周一),正式实施。
所有读者进入图书馆,都要执行“核实预约信息、出示苏康码、测量体温”制度。进入图书馆的读者应扫描预约信息,出示苏康码绿色代码,并有正常的体温测量。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他们才能进入图书馆。他们应该在进入图书馆之前和之后戴上口罩。
测试和检验结果异常的人员将被禁止入库,并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处理。
预约:提前网上预约,实名登记系统进馆。
1进入“宜兴图书馆”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对话框,点击右下角“公共信息”一栏的“图书录入”。
2跳转到“艺星图书馆”巨星读书小程序界面,点击页面上方“预约”。
3输入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码,选择预约时间段。
注意:
1新用户首次登录需要微信关联授权,填写真实个人信息后完成注册。
2目前只提供网上预订。无法预约的人群,如老人、小孩、没有智能手机的读者等。需要用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手动登记并出示自己的健康码(绿码)来测量体温。
访问:打开小程序,点击左上角的“扫一扫”,扫描工作人员提供的二维码。
出发:打开小程序,点击“确认出发”。
限流:场馆接待能力的50%。
为落实省文旅办、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和旅游行业及聚集性活动疫情防控的通知》工作要求,宜兴图书馆细化方案,压实责任,扎实做好场馆疫情防控工作。
经研究,决定宜兴图书馆按照场馆接待能力的50%实施限流措施,每天入馆总人数不超过1200人,实时人数不超过600人。严格执行限时流量政策,防止人群扎堆。
宜兴关于进一步做好自主报备及“落地检”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及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扎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提高来宜人员自主报备及“落地检”工作效率,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将在全市推行疫情防控诚信制度,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以及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相关通告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纳入诚信档案,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诚信制度适用群体
所有在宜常住人员、企事业单位、市场主体等;来宜人员。
二、疫情防控诚信制度适用情形
外省来宜人员及省内发生疫情地区来宜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相关通告要求,有以下行为的:
1、来宜时,未第一时间向所在村报备;
2、抵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落地检;
3、谎报、瞒报个人密接情况或风险地区行程;
4、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的人员违反隔离、居家规定;
5、需健康监测的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
6、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判定的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
企事业单位、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有以下行为的:
1、未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造成聚集性疫情或疫情传播;
2、未建立全员责任体系,未严格做好返岗人员风险核查,未督促来宜员工或用工第三方外包单位落实自主报备及“落地检”、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要求;
3、未按规定要求将重点人员尽数纳入“应检尽检”对象管理,未按规定频次落实重点人员“应检尽检”;
4、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判定的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
三、疫情防控诚信制度应用范围
1、有严重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行为的市内常住人员,视情函告所在工作单位、就读学校进行通报,纳入个人诚信档案并减扣诚信积分;
2、有严重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市场主体,视情函告行业监管部门,纳入诚信档案并减扣单位诚信积分;
3、有严重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行为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市场主体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公示;
4、有严重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行为的外来人员,视情函告本地长期联系单位或合作单位。
四、其他事项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希望广大市民群众依法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宜兴市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20日
关于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通告
为全面、准确、完整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方案》和《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方便市民群众生产生活,即日起优化调整我市防控措施如下:
一、乘坐公交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全市公园、景区等室外公共场所,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三、市民购买“五类”药品,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再登记有关信息。
四、基于疫苗是在疫情广泛传播情况下降低重症的最有效手段,请符合条件的市民尽快接种疫苗,60岁以上人群要“应接尽接”,进一步巩固人群免疫屏障。请广大市民朋友继续加强自我防护,在公共场所活动期间规范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当好个人健康第一责任人。
以上优化调整措施自12月6日零时起实施。我市后续将根据国家政策和疫情形势,持续优化调整相关防控措施。
宜兴市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指挥部
2022年12月5日
一、 请来(返)宜人员,提前通过“入锡申报系统”登记信息,主动向所在单位、社区或入住酒店宾馆报备,配合落实健康管理措施。如不主动报备的,将依法依规纳入个人诚信档案。所有来(返)宜人员须在抵宜后12小时内完成1次核酸检测(“落地检”)
二、入锡管控措施
1 入境人员:实施5天集中隔离(第1、2、3、5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3天居家隔离(第1、3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
2 7天内有高风险地区(含参照高风险区管理的地区)旅居史人员:严格落实全程专车闭环转运、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苏康码赋红码,离开风险区域的第1、2、3、5和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追踪到的当日,需进行1次核酸检测。
3对在宜无固定居所或不具备相关条件需居家健康监测的人员,应在属地指定酒店进行健康监测,期间不聚集、不外出(就医等特殊情况除外)。
47日内有本土阳性感染者且有社会面传播风险或7日内有高中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直辖市为区)旅居史人员:7天健康监测+7天5检,自离开风险地区之日起的第1、2、3、5、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落地后必须进行1次核酸检测、排查到的当日必须进行1次核酸检测,期间个人门铃码赋红、落实健康监测,做到“五个不得”,即不得组织或参加线下会议,不得从事线下教学、授课或其他集体活动,不得进入歌舞厅、浴室、**院、网吧等室内密闭场所,不得参加聚餐、婚礼等聚集性活动,外出时全程佩戴口罩,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保持一米安全距离,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和参加人员聚集性活动。
4 对7日内有本土阳性感染者且有社会面传播风险或7日内有中高风险区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市)的旅居史人员:3天3检,自离开风险地区之日起的第1、2、3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落地后必须进行1次核酸检测、排查到的当日必须进行1次核酸检测。
5 对7日内所有市外旅居史人员:3天3检,自离开市外之日起的第1、2、3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落地后必须进行1次核酸检测、排查到的当日必须进行1次核酸检测。结果未出之前尽量做到居家不外出,并请做到“四个不得”(不得组织或参加线下会议,不得从事线下教学授课或其他集体活动,不得进入歌舞厅、浴室、**院、网吧等室内密闭场所,不得参加聚餐、婚礼等聚集性活动)。
6在锡通勤人员“1天1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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