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和选择,也可能受到自己的原生家庭、社会环境、价值观等因素的影响。所以,我只能提供一些参考信息和观点,不能代替你做出决定。我先说下我的看法:
一、结婚证的法律意义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领取结婚证,意味着双方正式成为法律上的夫妻,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3就家庭日常生活,夫妻互为代理人。
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6解除夫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办理离婚证,或由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如果没有结婚证,即使双方同居并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也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这意味着:
1双方没有互相忠实的法律义务,“劈腿”的,只受道德谴责,不受法律的责备。
2双方没有互相抚养的义务,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归双方共同所有。
4任何一方不愿继续同居,即解除同居关系,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从这个角度来看,结婚证是一种保障和约束,可以维护双方在法律上的权益和责任。
二、结婚证的情感意义
除了法律意义之外,结婚证对于双方的情感意义也是不可忽视的。这可能因人而异,但一般来说,结婚证代表了以下几个方面:
1结婚证是一种强制性的承诺。领取结婚证,意味着双方愿意在法律和社会面前宣誓自己对对方的爱情和忠诚,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这种承诺可以增强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安全感,并给予对方更多的尊重和支持。
2结婚证是一种心理上的转变。领取结婚证,意味着双方从单身状态进入了婚姻生活状态。这种转变可能会影响双方对自己、对对方、对家庭、对社会等各方面负责。
3结婚证是一种社会上的认可。领取结婚证,意味着双方的婚姻关系得到了社会和他人的承认和尊重。这种认可可以增加双方的归属感和自豪感,并帮助双方更好地融入社会和家庭。
4结婚证是一种象征性的纪念。领取结婚证,意味着双方共同创造了一个属于自己的纪念日和纪念品。这种纪念可以激发双方的浪漫情怀和回忆,并为双方提供一个庆祝和纪念自己爱情的机会。
从这个角度来看,结婚证是一种表达和维护双方情感的方式,可以增进双方之间的亲密和幸福。
三、结婚证的个人意义
最后,结婚证对于每个人的个人意义也是不同的。这可能取决于每个人的价值观、信仰、经历、期望等因素。有些人可能认为结婚证是一种必要的条件,有些人可能认为结婚证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形式,有些人可能认为结婚证是一种不必要的束缚。这些都是个人的选择,没有绝对的对错。
但是,无论你对结婚证有什么样的看法,我想说的是,结婚证并不是决定你是否幸福的唯一因素。更重要的是,你是否找到了一个真正爱你并且你也爱他(她)的人,你们是否能够相互理解、支持、尊重、信任、包容、成长,你们是否能够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各种挑战和变化,你们是否能够给予彼此足够的自由和空间,你们是否能够保持自己的个性和兴趣,你们是否能够享受彼此的陪伴和相处。
如果你能做到这些,那么无论你有没有结婚证,你都可以拥有一段美好而幸福的婚姻。如果你不能做到这些,那么即使你有了结婚证,你也可能面临各种问题和困境。
所以,我的建议是,不要过分迷恋或者拒绝结婚证,而要关注自己和对方之间真正的感情和关系。结婚证只是一张纸,它不能代替你们之间的爱情和承诺。只有当你们真心相爱,并且愿意为彼此付出和努力时,才能拥有一份值得珍惜和维护的婚姻。
我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主要是现行法律的心理情绪体验,也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它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规则、制度的直接情感态度,处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一般具有直观性、自发性、易变性的特点。公民的法律情感大体上有三种情形,即亲法、恶法、冷法。
你是范高社的学生吧
以情感人 以理服人 以法制人
“以情感人”。中国人向来注重人的情感因素,重视个人的心理和情感,所以将“情”运用到管理之中,符合中国人的传统习惯,作为管理者,要注意与员工的情感沟通。中国人讲究人情味,单纯的领导与被领导模式越来越为人抛弃,人道主义受人青睐,员工刚进组织时,作为领导者要发挥个人作用,将新职工尽快地融入这个团队之中,给予关心和照顾,激励他在这个团队中发挥自己的特长;当下属作出成绩时,要恰当地赞扬下属,可以与他进行真诚的沟通,赞扬并感谢他为组织所作的贡献;当员工犯错误时,要学会尊重员工的失败,不能因为员工犯一个错误而否定他的所有。有人曾说过,犯错误是第一阶段,认错是第二阶段,改错是第三阶段。当员工犯错后,作为领导者要尽力地把他引向第二阶段,最终迈向第三阶段。
“以理服人”。成功的领导者不仅能够与员工融洽地沟通,以情感人,他们还能以理服人,讲道理、办实事、实事求是。在团队管理中,领导者要公事公办,虽然以情感人,但不感情用事,他们会清楚地划分公私界限,不把个人偏见带到职场上;以理服人,还要求领导者不求全责备,能充分认识下属的长处和短处,“寸有所长,尺有所短”,要尽量帮助员工取长补短,发扬一技之长;以理服人,还要求领导者能认真听取下属的意见,尊重员工的讨论,凡事讲道理,一个讲道理的领导者才能得到下属的支持,从而在团队中更突出个人价值,为组织做出更多的贡献。
“以法制人”。万物皆有法,法代表准则和规范。一个成功的团体,要有明确的准则来规范其日常行为,才能保证组织和谐长久发展,否则一切都会乱套。领导有领导的原则,“不要越级指挥”就是管理的基本原则,每个领导者应该牢记。下达命令时,要明确指示的先决条件是弄清自己的目标,下达命令一定要清楚,这样才能让员工明白无误地执行命令。模棱两可的命令只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所以,在组织管理中,一定要有组织准则这个“法”,并要将其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秋菊打官司》 ——所折射出的中国当时法律问题
看过《秋菊打官司》这场**后,结合老师的点评和法律书籍,我觉得它所反映的问题还是很多的,具体如下:
该影片借由农村妇女秋菊为夫申诉层层上告村长王善堂踢其丈夫要害,并以此讨个说法为题材,生动刻画出了中国90年代我国行政法、实体法、程序法种种的得与失。从全局审视秋菊三次上告的过程,体现了她乡民意识中“讨说法”的情感冲动一步步转化为法律意识的启蒙。
具体看,第一次由乡里的李公安进行调节,而这种人为个体单一性的调节,使得结果并不如人意,因为人治的因素大过了法治。我认为这是由于在正式法律和民间法律之间存在差异:后者偏重于过于情感化的人情基础,而这一点在影片中也被多次提及,前者则是立足于法理基础的理性。因为这种区别,所以在首次的上告中,从实质上看李公安是抱着乡村调解纠纷的老派经验,但处理的结果并不理想。村长被要求赔偿200元医药误工费,但村长拒绝道歉。村长拒绝道歉的理由很简单,如果村长道了歉认了错,村长的威信就不存在了,日后国家交付的任务也就难以完成了。由此他认为国家会站在他一边,因为国家还有求于他。表面看,这符合行政法处理的基本原则中的合法性,而双方不满意的争端即在于后一个合理性。在适度性方面有所欠缺,不能更人性化的考虑处于相对弱势方的秋菊。村长的这番言论也充分暴露出了其对法律的相对偏颇的认识是建立在个人高度情感基础上的,忽视了国家公共机构中的上下级法律规范。从秋菊在被调节过程中反复出现的言论:“他是村长,我能跟他计较啥。”可见秋菊还是保有上下意识,暴露了其人情心理主导的非理性法律意识。联系两者揭露了他们作为乡民在法律意识的基础薄弱性。
第二次上告镇上,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上告中,秋菊接触了更为丰富的法理知识,为她的法律基础意识转型做了铺垫。区公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39条对秋菊的纠纷进行了法理判决,而结果是维持了原判,并且复议书落在了村长手上,这一不符合规定的细节被放大,突出了在行政法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弊端。 而之后第三次的再次上告市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是秋菊的一次主动应用,体现出其思想上的慢慢转型。其实,秋菊的第三次上告也体现出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其所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在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法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相信找不到说理的地方”,这是全片秋菊屡败屡战但一路上告的信念。而从中折射出来的就是一种渐趋成熟的法律意识。这符合当时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套诉讼制度赋予和保障公民正当的诉讼权利,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规定。而这原本是中国法制建设中可喜的一步,但是,长期积淀于国 民心中的无诉心理抗衡着这种诉讼制度的充分实现。人们总认为打官司是丢面子的事情,村里人的流言蜚语,丈夫的劝阻,怕被认作不好处的言论。都表现出不到万不得已,不去打官司的当时人民的真实想法与状态。而究其实质则是传统文化的积淀对人们法律心理的影响。而秋菊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可以界定为一个法律心理成熟,意识萌芽的过程。在这其中,必然是有所曲折的。一如在市里找律师上诉时,秋菊就曾与律师争论,自己告的对象是村长而非区公安,如果说这只是体现出法律知识的淡薄,可以通过解释来获取理解的话。那么在律师详细解释后必须层层推翻,按照规定流程,最后反诉村长,秋菊依然处于茫然不解赌气似的不肯上庭,那么这里所体现的就是一种格格不入的疏远,是一种意识上的距离,即使后来秋菊出庭了,也不能说她从本质上理解并认同了法理,她是处于一种茫然的浑浑噩噩的状态。这不仅有法律知识的缺失,更多的是长期缺乏法理普及造成的观念上的法律定势思维的偏差。
其实,**中秋菊从镇上一直上诉至法院,其成本已远远超过了秋菊所能得到的赔偿。这些成本包括乘车去镇上、县里、市里的交通成本、住宿成本,获取打官司的可靠信息的成本。她需要了解国家的政策、告状的程序、相关部门的地址、领导的意图等信息。而这些信息大部分都垄断在社会上层人的手中,这就更加大了难度,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公民不能享受到国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可喜的是,《秋菊打官司》这部**里秋菊所遇到的官还都是好官,尤其是那个市公安局长。在这个维权难于登天的现实面前,我们所得到的启示除了依照合理的“上奏流程”等基本知识之外,更多的则是像秋菊一样的对于正义的坚决捍卫性。
因此行政法就目前看其理想状态,是立法者必须立足于实际国情,注重利用中国本土法制资源,注重中国传统的文化和实际。相关部门需加强法律意识教育,使多样化的法律意识向稳定的较为理性的法律观念转变,从而引导社会法律观念向正确积极的方向发展,为法制建设服务,而这是当前国家法治转型中必不可少的一步工作。作为应用者,在拥有既定的一些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更重要的其实是一种趋向理性的法律意识。而这正是秋菊最后只想让村长道歉而不是让他被关起来的话语透露出的根本性上的问题。
总而言之,我们应对现实中的法律应用,找准理智与情感的天平,在微妙的平衡中趋向一种相对的完美。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农村法律宣传制度,让农村群众知法,懂法,用法,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
美女,建议你还是不要做伪证的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做伪证的话,查出来后,不仅害了你妈妈,你自己也完了。
你是学法律的,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想办法为你妈妈减轻罪行。
或者和当事人私了,这样才是帮你妈妈。
希望对你有帮助。也祝你早日解决事情。望采纳
仅供参考
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所以法律,不仅仅是白纸黑字的条文,还包含一种正义、自由、秩序的精神。而情是指情感和情理。 “有”是存在,具有的意思。法律有情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是指法律对于全体成员而言是有情的,它饱含着人的情感和情理。
相对的,对方所要论证的“无”,则是根本否认了这种可能性。对方只有说明法律一点点情理或情感都没有才能完成他的论证。可是,您要知道一点点情理都没有的法是不存在的呀。
接下来我方将从立法,执法两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从制定上来讲,法律有情。
法律的本源是人类的本性。它来源于人类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准则。
法的内容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所以说法律的制定蕴含了情理。
同时法律也合乎人情,即法律有情感,法律虽不是情感的发出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都深刻的体现了法律有情这一宗旨。
第二、从执行上来说,法律有情。
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犯罪,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因此法律在执行中充分体现了情的因素,它对罪犯进行惩罚,符合公平原则,合乎情理;它查明事实,据情裁量,是对违法者的有情,合乎情感。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他们重新做人。
但是法律有情不是滥情,不是徇私情,它作为一条准绳,是一种社会意识,它的情是公正的理智的情
法律有情,是指它使正义得以声张,她对对犯法者有情,闪烁着人文关怀的光芒。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国家机器,它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举起这杆天平,你会感受到法律蕴涵着深深的情感。
作为一位公民,我享受着法律温情的呵护;作为一个执法者,我深谙法律情意的真谛。今天,我很荣幸为有情的法律正名
对方辩友告诉我们,“法不容情”。其实,这是说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所不容的是私情和物欲,是阴暗角落的腐败与关系。而我们所说的情,恰恰是阳光下的真情厚意,是法律无处不在的人性光芒。如果对方辩友能够将“情”字放在阳光下,放在正常的范畴去理解,我想我们就不会矛盾了。
今天对方一直强调,“法律无情人有情”。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对方需要解释的是,为什么有情的人能创造出无情的法。其实在现代法制理念中,恰恰要做到“人有情法亦有情”。我们要求执法者怀着对广大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执法,因为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公平和正义的情感,才能使群众真正领会法律公平关怀的真谛,将法律深含的真情普撒人间
对方今天一再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这恰恰说明了法律是“正义与秩序的统一体”,其直接作用是确保社会的公正有序。社会众生,纷纭复杂,面对文化水平不等,贫富差距迥异的社会群体,法律以一种公平、正义、博爱的面孔昭示于人,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大众的平等权力,这是不是一种真情的流露?
其实,法律的最高境界不是无情,却是情与法的完美结合!从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到现在“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法律无一不承载着立法者的情感和人性的温暖;从民诉的证明责任倒置,到刑诉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法律体现的恰恰是人文关怀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当对方看到几个死有余辜的极刑犯被绳之以法,而大叹法律无情的时候,我们看到的恰恰是法律对被害者的告慰之情;当对方因为又一批罪大恶极的不法之徒受到法律正义的审判,而大呼法律无情的时候,我们想到的恰恰是法律对更大多数人们的呵护之情。其实,法律一直在以母亲般的慈祥注视着善良的人们。当她以对人间公正的追求,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对人价值的肯定,对人潜能的挖掘,对人自由的保障,处处彰显深情厚意的时候,多么希望我们能够明白她的心意,理解她的真谛。唯有如此,违法者才能心甘情愿地伏法,被害者才能死心塌地地信法,我们的人民群众才能真正做到爱法、守法、用法!而这也是今天辩论的意义所在
法律有情,所以我们公安干警才能依法办事,心系群众;法律有情,所以我们伟大的党才能有法必依,依法治国;法律有情,所以我们所有的人在打造平安天津、创建和谐社会,建立法制国家的过程中,才能共唱一曲:一心情似海,感动天地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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