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感受:
这是一本由名家所撰写的伦理学普及读物,有些类似于由著名科学家所写的科普读物,确实是深入浅出。比较有意思的是本书一开始就引入了陀斯妥耶夫斯基的名作《卡拉马佐夫兄弟》,就是要用读者爱读的故事来阐释枯燥的伦理学知识,作者的良苦用心由此可见。这就让我想到了这样一句哲理性的话:“所谓名著,就是大家都应该读而又都不想读的作品。”为什么名著会出现这种悖论?一般来说,名著都是艰深晦涩的,如果没有坚强的毅力或为外力所迫,没有人愿意受这种折磨。看来,名著或者学术著作应该在形式或内容上更有意思一些,让读者读来是一种享受而不是一种折磨。
目录:
1.伦理学的对象与问题
2.伦理学的性质与关联
3.道德判断的根据
4.道德原则的论证
5.道德义务
6.道德情感
7.德性、幸福与善
8.正义
9.全球伦理
论点摘录:
P7 老卡拉马佐夫就如此向其幼子陈述他的生活哲学:他说他就愿过他那种“龌龊生活一直过到底”,因为“过龌龊生活比较甜蜜”;说大家咒骂这种生活,可是谁都在过这种生活,“只不过人家是偷偷地,而我是公开的。正因为我坦白,那些做龌龊事的家伙就大肆攻击起我来了。”
LCJ:有多少人是“满口仁义道德,满肚子男盗女娼”?有多少人在暗地做婊子,明处立牌坊?老卡拉马佐夫的话可谓是一针见血。沸沸扬扬的“艳照事件”照出了多少人的嘴脸?
P9 “道德”与“伦理”这两个概念,无论是在中文里面,还是在其西文的对应词里面,一般并不做很严格的区分。它们都是关乎人们行为品质的善恶正邪,乃至生活方式、生命意义和终极关切。
P9 “伦理”和“道德”这两个概念大致相同,经常可以互相换用,但是,无论在日常用法还是在其语源和历史用法中,还是有一些变化和差别,观察这些变化和差异,将有助于我们较深入和全面地理解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P9~10 比方说,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对“伦理”、“道德”的使用中,我们会说某个人“有道德”,或者说是“有道德的人”,但一般习惯不会说这个人“有伦理”,是“有伦理的人”;而另一方面,我们一般都用“伦理学”、甚至可直接用“伦理”来指称这位学问,而较少用“道德学”来指称。换句话说,在日常用法中,如果我们细细体会,会发现“道德”更多地或更有可能用于人,更含主观、主体、个人、个体意味;而“伦理”更具客观、客体、社会、团体的意味。这两个词的历史用法中大致也是这样,它们的古今用法比较趋于一致。即便在儒家那里,传统“道德”概念本身也含有较浓厚的自我主义和强调主体观点的痕迹,尤其是“德(得)”字。在某种意义上,“道德”即是“使道(道理、道义、原则之类)得之于己”,“道德”也就是“得道”。
P10 在中国古代,在“伦理”这一面,被更多地使用的近义词是像义、理、伦、人伦、伦常、纲常、仁义、天理等词;在“道德”这一面,更常被使用的近义词是像道、德、仁、仁爱、德性、德行、心性等词。只是到了中国的近代,“伦理”和“道德”才成为固定和基本的伦理学概念,并且分别和西文中的词有了约定俗成的联系,如“伦理”一般对应于英文中的“ethic”、“ethics”,“道德”一般对应于“moral”或“morality”。但两者又不是,也不可能完全对应。
P10~11 “ethics”(伦理)是源自希腊文的“ethos”一词,“ethos”的本意是“本质”、“人格”;也与“风俗”、“习惯”的意思相联系。
P12 当表示规范、理论的时候,我们倾向于用“伦理”一词,而当指称现象、问题的时候,我们较倾向于使用“道德”一词。
P12 不过,一般说来,“道德”与“伦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被用作同义词的。
LCJ:“伦理”与“道德”也有时合称“伦理道德”。
P20 “道德的”(moral)一词的意义既和“非道德的”(nonmoral)一词的意义相对立,这时它的意思是“属于道德的”;也和“不道德的”(immoral)一词的意义相对立,这时它的意思是“有道德的”或者“合乎道德的”。
LCJ:“非道德的”是指与道德不相关,而不是不合乎道德。比如,一个人吃牛肉,不吃猪肉,这纯属个人嗜好,而与道德无涉。但是,“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现象就是不道德的。
P37 道德责任的履行恰是对人们爱好的抑制和强制。
LCJ: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就是一个逆水行舟的过程。首先要克服自己的贪念和惰性,因为“一个人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总做好事不做坏事”。当面临着一个不道德的环境时,比如“众人皆浊我独清”的小环境,还要承受着来自外界的巨大的压力。
P39 主要以描述方法研究伦理学的可以叫做描述伦理学或者说“伦理志”
P39 主要从语言和逻辑的角度、以分析的方法研究伦理的是元伦理学
P39 主要研究伦理学规范的来源、内容和根据、并且旨在影响人们的生活和行为的理论则是规范伦理学
P40 正像“形而上学”(meta-physics)最初是要对物理(世界万事万物之理)进行反省,“伦而上学”(元伦理学,meta-ethics)也是要对伦理(人伦之理)进行反省,要反省这些道理后面的根据和意义。
P46 市场经济的发展对道德还是会产生一些积极的影响,首先,经济的繁荣将促进公共生活中某些直接与物质生活水平相关的规范得到改善……但这些直接得到经济发展促进的规范只占社会道德规范体系中较小的一部分,也是较表面的属于公共礼仪的一部分。
LCJ: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本质上就是公共礼仪的改善。当然,经济的发展解决了温饱,人们也就不会为“五斗米”折腰,不会为一口饭铤而走险。但是,改善了公共礼仪,做一个“绅士”、“淑女”,或者“白领”,是否就真是意味着个人的道德水准大大提升了呢?我看未必。现在人们动不动就抓住中国人常见的一些小问题“小题大做”,比如中国人在国外大声喧哗、随地吐痰等等,当然这些问题是需要改进,但是,不能由此转移我们道德批判的焦点。我们应当大张旗鼓地反对哪些不道德现象?毫无疑问,贪污受贿、不讲诚信、弄虚作假、横行霸道等等,这里所列举的哪一个不比仅处于礼仪层次的小问题更值得我们关注?
P56 有一艘航船在海上遇险,很快就要沉没,船上载有12人,但只有一只至多能乘6人的救生艇。这12人是:72岁的医生、患绝症的小女孩、船长、妓女、精通航海的劳改犯、弱智的男孩、青年模范工人、天主教神父、贪污的国家干部、企业经理、新近暴发的个体户、你自己。
现在请你选择能上艇逃生的6人,并说明你的选择标准是什么。
P58~61 本案例中道德选择的原则:生存原则;生存可能性原则;自我优先原则;妇女儿童优先原则;最大功利或快乐原则;平均功利或公平的快乐幸福原则(或补偿原则);德性原则。
LCJ:这确实是一个道德选择的困境,相信不同的人会给出不同的答案。
P64 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是在针对行为的时候,这种道德判断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行为之前的,即事先的道德选择,这一般是指个人自我的选择;一类是行为之后的,即事后的道德评价,这一般是指对他人、社会舆论的评价。
P77 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月异、有加无已的景仰和敬畏:在我头上的星空和在我心中的道德律。(康德《实践理性批判》)
P79 所谓道德原则,也就是指构成一种伦理规范体系的核心的、最为概括和抽象,最具有普遍性的准则。
P81 作为一个道德原则,它在形式上如何能成立?我们可以借用罗尔斯对正义原则所提出的五个形式要件来说明,这五个条件是:一般性、普遍性、公共性、有序性和终极性。换言之,一个道德原则必须具有一般的形式,普遍适用于一切场合,能够公开地作为排列各种冲突要求之次序的最后结论来接受。
P90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生目标和价值欲求,但人必须先满足一种道德底线,然后才能去追求自己的生活理想。道德并不是人生的全部,一个人可以在不违反基本道德要求的前提下,继续一种一心为道德、为圣洁、为信仰的人生、攀登自己生命的高峰,但他也可以追求一种为艺术、审美的人生,在另一个方面展示人性的崇高和优越,他也可以为平静安适的一生,乃至为快乐享受的一生,只要他的这种追求不损害其他人的合理追求。
LCJ:这才是作为社会整体的人的全面发展。如果每一个都是雷锋,雷锋就真的没有用武之地了。
P102~103 据说富有的亚西比德有一次要给他(苏格拉底)一大块地基来造房子,他说:“假如我需要鞋子而你提供给我一整张兽皮,那不是很可笑吗?”面对琳琅满目的许多商品,他对自己说:“没有这么多东西我照样生活。”
LCJ:物欲在一定意义上能够毁灭人,比如贪官。至少,物欲会使人变得庸俗。子曰:“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论语"雍也》)
P115~116 当代义务论的著名代表罗斯(Ross)所列的六种“显见义务(prima facie duties)”是:(1)诚实、守诺与偿还;(2)感恩的回报;(3)公正;(4)行善助人;(5)发展自己;(6)不伤害他人。其中最后一种“不伤害他人”最优先、最具有强制力。
P149 所谓“德性”,也可以说就是使道德原则、义务、高尚纳入到了我们的个性、本性之中,成为了一种真正稳定地属于我自己的东西。这时,外在的规范变成了内心的原则,甚至成为一种不假思索、但却自然而然符合规范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就像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这时他已经感觉不到了外在的约束,而一切言行举止却自然地中规中矩。
P158 法国哲学家斯蓬维尔列出了18种德性:礼貌、忠诚、明智、节制、勇气、正义、慷慨、怜悯、仁慈、感激、谦虚、单纯、宽容、纯洁、温和、真诚、幽默、爱情。
P171 伦理可以分为个人伦理与社会伦理两个方面,如果我们用“正当”(right)一词表示个人行为是“符合道德”的,那么我们可以用“正义”(justice)一词来表示社会实践——包括制度、政策及制度中的人的行为的“符合道德”。
P183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的第一个是“平等自由”的原则,或者更简洁地说就是“自由原则”,它是主张要平等地保障所有人的基本自由权利,尤其是良心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政治自由,它主要是适用于政治领域;第二个原则则主要是适用于社会经济领域,是主张在公平机会的前提下最关怀那些处境最差者,如果说仍然允许甚至鼓励各种分配差别的话,那么,这种差别现在是必须最有利于那些最不利者。
P184 罗尔斯主要考虑的是“自由”与“平等”的协调,他的倾向是在保障基本自由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兼顾利益平等——即使这要损害到经济自由。……完整地说,一个由“生存——自由——平等”三原则构成的正义系列可能更为恰当。
P185 “生生大德”,保存生命确实应当是一个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是社会正义的第一原则。政治社会的发展看来不能逾越生存的原则而先去满足后面两个原则。
LCJ:西方国家在讲到人权时,很少谈到生存权,而这一点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却又是至关重要的。至于他们以人权为幌子对其他国家内政进行干涉,则是纯粹的霸道行径。
P187 洛克一再强调,自由并非人人爱怎样就怎样的那种自由,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所以,谈到真实的社会自由就不能不谈到法律。从最好地保障自由的角度出发,与其谈自由,不如谈法律;与其谈民主和善政,不如谈宪政和法治。
P199~200 “全球伦理”是一种“底线伦理”。“全球伦理”所提出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两项基本的要求是“人其人”(“每一个人都应当得到人道的对待”)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四条规则是:坚持一种非暴力与尊重生命的文化——“不可杀人”;坚持一种团结的文化和公正的经济秩序——“不可盗窃”;坚持一种宽容的文化和一种诚信的生活——“不可撒谎”;坚持一种男女之间权利平等与伙伴关系的文化——“不可奸*”。
P200 我们更愿意采用以否定形式(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与“四不可”)来表述它们,因为这样较为明确固定,不容易被曲解,也更可能得到论证和形成共识。
P201 “不可杀人”要求尊重生命,……但此处的“杀”应当是广义的,包括对人的身份的打击、伤害、监禁,不予衣食等必需品等,也应包括对人格的直接凌辱、虐待等行为。而“不可盗窃”自然不仅指个人隐蔽的盗窃,更包括公然的抢劫,以及大规模的对个人财产的无端剥夺,没收和重新分配。而“不可说谎”中的“说谎”则看来应一方面缩小范围,不把那些琐碎的、逗乐的、关系不大的说谎包括在内;另一方面又扩大范围,把那些掌握着舆论工具和信息来源,却在一些更大的问题上有意封锁信息,或只提供片面信息,有意误导人们的行为包括在内。“不可奸*”在这些规范中似乎是最具私人性的一种,在现代社会中它看来主要是针对那些强制和诈骗的性关系,尤其是对未成年人。
P201~202 而在所有上述规范中,特别需要针对的与其说是以个人名义,不如说是以集体名义犯下的这类罪行。以上行为凡属个人所犯,必然都要遭到刑法的惩罚,但若以群体名义做出,不仅群众常常可以开脱,其领袖甚至反受到赞誉和崇拜。为什么以群体的名义就能犯下若个人所为将必然受罚,个人也将尽力隐瞒的罪行?为什么个人心底里清楚此属罪行,甚至也为之羞愧、不安的行为,群体做起来却理直气壮?因为群体常常为此提出了一套振振有辞的“理由”或“理论”。实在说来,在上述所有四个方面,至少从20世纪来看,造成人类最多不幸的还不是社会中那些个别的刑事罪犯,而是那些大规模的“集体犯罪”——诸如在民族和阶级之间掀起的战争、动乱、人为制造的饥荒、种族灭绝、驱逐、清洗、“净化运动”、集中营、大规模的没收、剥夺乃至于对被剥夺者的人身消灭、子孙禁锢、以出身定终身、意识形态的专制、宗教的迫害、操纵舆论者的大规模欺骗等等。所以,我们说,这些“四不可”规范的对象主要是群体而非个人,尤其是政治性的群体,是民族国家,尤其是那种“全权主义”的国家。
P202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则可视为“四不可”的一个较为抽象、一般的概括。其明确含义就是,由于我不愿意这些行为发生在我身上,我也不能对别人做这些事。
LCJ:作者这里的归纳和阐述十分清晰,这种“底线伦理”是每一个人都应遵循的。其实,政府不应该把更多的道德义务加诸公民,这些“底线伦理”已经足够了。过多的道德义务,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是难以承担的,于是,很多人自然就选择逃避这种义务,于是连“底线伦理”也不遵循了。看一看,很多社会丑恶现象的发生恰恰是很多人没有遵循这些“底线伦理”。当然对于政府官员来说,为了约束他们手中的权力,更多的道德义务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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