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果当事人不听劝阻,根据规定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如果当事人是疑似患者,甚至是已经确诊了的冠状性肺炎患者,这种情况下还不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的,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公共场所遇到他人不戴口 罩,我会善意的提醒,但不会过多的去干预,因为这是人家的选择和自由,我不会因为这件事与他发生矛盾。
第一,现场执勤人员,要克服内心的焦虑和紧张,尽量采用理性平和尊重的语气,甚至增加一些幽默感,从而减少由于第三种原因带来的逆反,并增加第一类、第二类人员的配合度。例如,执勤人员可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用温和的语调说,“对面的帅哥(美女),您的美丽和潇洒,已经留在大家心中了,剩下的就是带上口 罩,保证我们大家在心中互相想念了,谢谢您的配合。”
第二,对于现场值班人员,温和平等尊重的劝诫,仍然置之不理的少数人,没有办法,只有根据上级领导赋予自己的权力,或者采用器械强行隔离,或者进行追踪录像,留下相关证据和教育后人的素材了。
第三,虽然远水不解近渴,但是,加大宣传教育还是重要手段。通过互联网、电视等媒体、自媒体,进行宣传,重塑共产主义信仰,加强命运共同体意识,提高单位、社区和邻里之间的集体荣誉感,仍然在群体事件中,增加群众配合的关键中的关键。
虽然在公共场合有些人没有素质,但作为旁观者一定要在确保自己安,才能够善意的提醒人家。不要过多的去干预,也不要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与别人发生冲突,否则受到伤害的话,连一个说理讨说法的地方都没有,那样就真的太不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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