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湛江老人旅游中猝死,被曝生前曾与人争吵,死因都有哪些方面的因素?

广东湛江老人旅游中猝死,被曝生前曾与人争吵,死因都有哪些方面的因素?,第1张

广东湛江一名老人在旅游的过程中猝死,在去世之前,他的女儿与旅游团队发生了争吵。戴女士对相关人员表示,她在7月初的时候带着自己的父母去长沙旅行,但没有想到在最后一天返程的时候,导游一直在推销产品,戴女士就不想购买,就与导游之间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在这个过程中,戴女士的父亲因为心脏骤停而去世,旅游团对此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戴女士对媒体表示,旅游团在开始的时候就表示是“零自费零购物”,但在实际旅行的过程中,特意安排了购物点,而且旅客不买,就不让旅客出去。这样的现象是非常不礼貌的,而且也违反了相关规定。旅游团在回程的路上,一直在售卖特产,女士不需要,旅游团的态度就非常恶劣,并且骂女士不懂得感恩。女士还发现了一个问题,旅游团中的导游并没有导游证。

戴女士表示自己的父亲身体一直是非常健康的,并没有心脏病,也没有高血压,平时连感冒也很少有,因此戴女士才敢带着父亲一起出去旅游。戴女士还表示自己的父亲曾经还一个人去北京旅游过,由此可见,老人的身体是没有太大问题的。不管怎么样,戴女士本来开开心心的带着自己的父亲去旅游,却遭遇了不良的旅游团,旅游团一定要给戴女士一个交代,同时需要给出赔偿。

根据医院给出的证明,老人的死亡原因是心脏骤停,目前老人的遗体,仍然在当地的殡仪馆。老人的性格也许是比较要强的,在看到女儿与他人发生争吵的时候,就会情绪上涌,进一步影响自己的身体。老人毕竟已经70多岁了,即使平时并不怎么生病,身体条件也是比较弱的。老人在情绪激动的时候,就可能会影响心脏,因此老人的去世与旅游团有着紧密的关系。

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是犯罪

除非被告事先知道对方有心脏病,而且故意或者过失用言语或挑衅行为使对方承受巨大心理刺激,此举为故意或过失杀人。如果事先不知道对方有心脏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法给予死者家属赔偿。因为该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吵架猝死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因为争吵,而是死者本身患有心脏病

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这件事情:这位上海男子在家附近停车,停车的位置是消防用水口,同时也堵住了邻居的出行通道。于是邻居A上前予以阻止,因此两人发生口角。此后邻居A又一次遇到这位上海男子,两人再次因为停车事宜引发争执,好在被周围相熟的其他邻居隔离开,但是该上海男子随即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后,医生宣告其因心脏病导致缺氧猝死。

其实其具体心脏病猝死原因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因为家中祖母是长期心脏病患者,所以尝试从经验但不专业的角度为各位解释一下这个疾病。这个病有一个广大网友熟知的名字叫——冠心病。发病人群集中在中老年,同时也可能是高血压糖尿病的并发症,长期吸烟人群也容易激化此病的发病。发病时通常出现心绞痛、心肌缺血等等症状。在保养得当的情况下该病并不会造成什么巨大的不良反应,因此病人一定要保持心态稳定、情绪愉悦、不可大喜大悲,也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杜绝饥一顿饱一顿、烟酒不离手的生活方式。

新闻中称这位逝者本身就具有心脏病,在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将病情激发导致猝死。根据新闻的这一披露,印证上一段所说的一定要保证情绪稳定。在此答主也为这位男子的逝世感到惋惜,因为原本可以避免这种不幸的结局。

事实上很多疾病的产生和情绪均有或多或少的关系,去医院看病时也经常被医生叮嘱生活规律、保持身心愉快。希望广大网友在高压生活中适当锻炼身体、陶冶情操、与邻居退一步海阔天空。

祝大家幸福安康!

吃着母亲递来的一个小苹果,瞿某呕吐了起来。第二天,他趴在自己的床边,已经没了生命迹象。 是苹果有问题吗?此后的一份鉴定报告,将“凶手”指向了另一人。这名邵阳新邵县男子姓刘,前一天他与瞿某因为一点小事发生了冲突。医学鉴定认为,正是这起冲突,成为诱发瞿某心脏病的一个间接原因。 

刘某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6月16日,刘某的行为被邵阳新邵县法院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他因此获刑一年一个月。 

事发前一天他与人发生冲突 

 2017年2月12日早上6点,瞿某的母亲谢某来到瞿某房间叫他起床。当她走进房间,却看到瞿某趴在床边,身体冰冷,已经死亡。 

早在2017年2月11日,瞿某的身体已出现不适,按照计划,次日瞿某的哥哥准备带他去邵东医院就医,但终究迟了。 

谢某回忆,2017年2月11日下午两点左右,瞿某在家里吃过午饭后外出,一个小时后她听到外面的吵架声,听人说儿子被刘某打了。“儿子回来后说被刘某打了,要去找他赔钱诊治。我就跟随他往刘某家走,在返回的时候,瞿某突然脚发软走不稳了。” 

谢某称,到家后,儿子直接上二楼躺在床上休息。下午四点多,她倒了两杯水给瞿某喝,瞿某喝过后就吐了。晚上7点多的时候,她给了瞿某一个小苹果,吃了没多久,瞿某又吐了出来。

“我想找刘某出钱帮瞿某治伤,刘某通过朋友给了两百块钱给我,承诺瞿某治伤的费用由他承担。”于是谢某给瞿某的哥哥打电话,对方决定次日赶早带瞿某去看病。 

2017年2月13日,新邵县公安局依法对瞿某进行了法医学尸体检验,3月10日作出检验意见:死者瞿某符合冠心病急性发作猝死,生前的争吵、外伤等因素应为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

2017年6月2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为瞿某符合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并发血栓形成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2017年6月30日,出具鉴定意见补充说明:认为瞿某死前发生的肢体冲突在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并发血栓形成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的过程中起促发或诱发作用。 

冲突中发生争吵、推搡 

刘某究竟做了什么,会成为诱发瞿某冠心病急性发作猝死的原因之一? 

判决书显示,2017年2月11日14时许,瞿某在新邵县太芝庙乡扶锡汽车站附近的街道上行走,由于瞿某行走路线靠近马路中间,挡住了过路车辆的正常行驶。路过的刘某见后,便指责瞿某妨碍车辆通行,随后双方发生争吵。 

双方都扯住对方的衣服推搡,其间刘某猛地一把将瞿某推倒在地,随后双方被围观的人拉开。拉开后,刘某冲上去在瞿某的右手臂上打了一拳,接着双方被劝离了现场。 

半小时后,瞿某不服气,又前往刘某家寻找刘某,因刘某不在家,瞿某在门口叫骂一阵后离开并回家。2017年2月12日6时许,瞿某母亲谢某发现瞿某死亡。2017年7月7日,刘某被抓获归案。 

梳理发现,多名证人证明发生冲突后,瞿某的精神状态还不错。“2017年元宵节那天下午4点多,我看到瞿某走路到刘某家门口,边骂边用手拍门近10分钟。瞿某当时精神状态很好,大声骂人,用力拍门,走路平稳。”一名当地村民证实。 

刘某事后也辩称,“事发当日,瞿某喝了酒。”“瞿某喝酒”是否也是导致他猝死的原因之一?这个理由很快被否定。经鉴定,2017年2月11日瞿某未服用含甲胺磷或安定成分物品,亦未服用含酒精成分物品。 

为何判他过失致人死亡罪 

 证据显示,刘某因与瞿某发生争吵,继而将瞿某推倒在地,于2017年2月1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 

2017年7月7日,刘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新邵县检察院指控:刘某因琐事与瞿某发生争吵,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对瞿某的死亡结果起促发或诱发作用,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刘某的辩护人为他作了无罪辩护:“刘某无故意伤害被害人瞿某的主观故意,系出于正义,刘某与瞿某发生的肢体冲突系引起瞿某心脏病发的间接原因。而且刘某于案发当天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交代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因瞿某站在马路中间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刘某对其予以制止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刘某将瞿某按倒在地,击打瞿某一拳,刘某的殴打行为对瞿某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并发血栓形成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的结果起促发或诱发作用,具有因果联系。刘某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相关事实,但之后外出,公安机关进行网上追逃,2017年7月7日在长沙将他抓获,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本案审理中,刘某赔偿了瞿某亲属20万元,取得了亲属谅解,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法律主观:

行为人与他人吵架导致他人猝死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但前提是其具有导致猝死的过错。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简单。暗暗地收拾他们吧。我楼上的小孩总是蹦啊跑的,家长们还很高兴,大声喊让小孩使劲儿跳。我邻居心脏不好,好早的时候就找过他们了。我不想去找,已经把他们家的外置锁全堵死了。没用。改天等我出去上学了,晚上坐车回来,把他们家玻璃全砸了。这种人,不能用理智的方法对付。真的。不要觉得我的方法不和谐!

关于导游强制性让游客去购买东西这件事情,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件屡见不鲜的事情了,很多的人已经熟悉了,如果说遇到了这种情况的话,就会选择置之不理,而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导游做法,越来越过分。在2022年七月初的时候,广东湛江友谊女子表示,自己带着父亲出去旅行,而在旅行的过程当中,导游强制性的要求购买东西,父亲十分的生气。于是后来就出现了猝死这样的现象,而后来警方在进行调查的过程当中发现,这个导游根本就没有导游证,拿的导游证也是在网上购买的。

这件事情本身就是导游的问题,当时在一些游客购买票的时候,票上面清清楚楚的写上是不需要去进行购物的,但是导游却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带着游客去购物,并且在此期间还出言不逊。导游在整个过程当中辱骂顾客,不懂得感恩,而小编本人也是非常的疑惑,导游是对顾客有什么样的恩情吗?为何有可要对导游感恩呢?

在这件事情发生之后,双方就进行了协商,而后按照家属的要求,通过协议里面赔偿29万块钱一部分是由保险进行赔偿,另一部分是公司进行赔偿。即使是达成了协议,大家还是觉得导游的做法非常的过分,而且一条人命也不止29万,这种事情如果还不解决的话,只会有越来越多的老人因为这个而生气。

小编本人觉得很多的旅游公司,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因为自己的做法太过分了,所以说,越来越多的人都不愿意去参团履行了,而这也是给很多的公司带来了非常大的损失。如果我们能够脚踏实地的去做生意的话,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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