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几种方法

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几种方法,第1张

1、落实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 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

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 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

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

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加强执法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

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 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

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 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

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4、加大宣传

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

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

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与此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切实研究解决自然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自然遗产保护工作。

扩展资料

基本方针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总体目标

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

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文化遗产主要研究文化学、考古学、文化遗产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包括文化遗产的概况、分类、分布、管理、保护状况、法规与政策等,掌握文化遗产保护与修复的基本技能,进行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价值研究、保护、开发、管理等。

该专业培养学生具备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和较高文化素养;具有现代化观念特别是现代化文化理念;热爱文化遗产事业,掌握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文化遗产的调查、评估、保护、开发、管理、宣传等基本流程,熟练掌握人文艺术修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文化遗产专业具有多学科、跨专业、交叉性特点,是一个理论实践结合型的全新专业。

该专业学习内容包括文化遗产学、文化遗产法规政策、文化遗产保护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承保护、文化遗产学专业英语等。同时文化遗产专业与考古学专业实行大类培养。

文化遗产专业还着力打造“文化遗产考察+非遗系列调研+非遗教学体验+文化遗产实习”的人才培养实训模式。文化遗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凸显复合型,技艺型和应用性特色。

很多小伙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不太了解,接下来我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专业简介

本专业旨在让学生通过四年的学习,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基本理论和较丰富的艺术学理论、文化人类学、民俗学等方面知识,培养具有一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能力的人才

就业前景:

“非遗保护”属于国家急需人才的培养专业,具有宽阔的就业前景。目前国内对非遗保护专业的高端人才需求呈持续快速的增长趋势。

就业范围:1、政府文化与旅游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2、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教学、研究人员。3、各级各类博物馆、文化创意产业与传媒集团。4、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出版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栏目和出版项目的编辑人员。5、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融媒体及文化产业策划、演出与管理等技术岗位。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已经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予以统筹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交流与合作活动,以多种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并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

 第十条 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较高学术水平专家组成的代表性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资源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共享。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建议或者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异议。有关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审;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情况,拟定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代表性项目名录公布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认定代表性项目的同时,明确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

 保护单位应当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的能力,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人员、场所和相对完整的资料。

 第十四条 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定期报告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

 (二)培养该项目传承人;

 (三)收集、保管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四)保护相关的文化场所;

 (五)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代表性项目实施分类保护:

 (一)对濒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项目,将其内容、表演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进行抢救性保护;

 (二)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项目,通过培育、扶持传习基地等方式,进行传承性保护;

 (三)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项目,通过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生产性保护。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特定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一)传统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并为社会广泛认同;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较为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良好;

 (四)当地居民的文化认同感和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

 在整体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应当尊重该区域的传统文化和历史风貌。建筑物的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该区域的传统文化相协调。

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传承人人选。推荐传承人的,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公民可以自荐作为传承人人选。

 第十八条 传承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直接从事代表性项目传承活动的人员不得被认定为传承人。

 第十九条 传承人的认定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代表性项目评审程序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将其认定的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传授、展示技艺;

 (二)开展讲学、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建议;

 (四)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传承活动给予支持;

 (五)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五)对政府给予的补助按照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展示、表演和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等活动;

 (三)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资助传承人的学徒学习技艺;

 (四)支持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节庆、当地民间习俗等文化活动,组织开展代表性项目的展示、表演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和保护工作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活动。

 第二十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知识。

 第二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中小学校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课程,或者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一)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代表性项目;

 (二)将其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捐赠或者委托给政府设立的公共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

 (三)捐赠或者设立基金会,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传承人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上级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传承人的`传承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四章 利用与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予以维护、修缮并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

 标志说明包括代表性项目的名称、级别、简介和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引导扶持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示范中心、示范基地或者示范园区建设,支持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与发展:

 (一)采取与经贸、旅游相结合的方式,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品的文化贸易;

 (二)开展代表性项目的交流与合作;

 (三)开展以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文学艺术创作;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尊重其文化内涵,保持原有风貌,不得歪曲、滥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和植物、动物等原材料。

 鼓励种植、养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植物、动物等原材料。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

 (二)乱采、滥挖、盗猎或者盗卖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原材料。

 第三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涉及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保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四)传承人的补助和奖励;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研究;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与收购;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信贷、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建设,以多种方式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研究等各类专门人才。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措施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单位履行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职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并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保护单位。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承人传承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

 (二)在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评审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三)未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的;

 (四)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乱采、滥挖、盗猎或者盗卖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原材料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代表性项目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认定机关撤销已认定的代表性项目,并责令退还该项目保护经费。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滥用和过度开发代表性项目的,由认定机关撤销对传承人的认定,并责令退还传承人补助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

一是更新了非遗保护的理念原则。增加了非遗保护应当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等新理念、新原则。

二是创新了非遗传承传播与利用制度。在融入社区建设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融入社区建设,加强社区传习展示场所建设,打造社区特色文化。鼓励、支持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志愿者协会等在社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在融入国民教育方面,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可以聘请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艺人等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工作室,组织学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实践活动。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和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在产学研融合发展方面,鼓励、支持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教育、科技、文化创意、康养、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在融入国家战略方面,鼓励、支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一带一路”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黄河、长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等有机融合,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弘扬;在融入乡村振兴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农耕文化保护、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城市建设相结合,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特色街区建设,发展乡村文化旅游和研学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

昆曲、中国书法、古琴艺术、中国剪纸等。

法律依据:《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五十八条,总体上在保护原则、专家参与机制、融入社区建设、融入国民教育、交流合作、融入国家战略、融入乡村振兴、消费促进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与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新的政策法规和理念要求相衔接,同时将甘肃省非遗保护工作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定和推行。

课题研究开题报告会

 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课题研究开题报告会,仅供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课题研究的背景

 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中,世界的文化生态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蕴涵民族精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猛烈的冲击,有的正面临消亡。所以,继承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在学校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让学生感受乡土文化的亲和感,重温前人的生活方式,重新发现先辈的智慧、典范和价值。是维系民族文化生命,弘扬民族精神的诉求,也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丰富,数量庞大,是课程开发和利用的不竭源泉。国家在各学段的人文学科的课程标准中,对认识和了解中国 非物质文化遗产 作了规定。我校地处潮汕平原,历史文化资源丰富,这里有独特的民俗文化 潮州音乐 潮剧 潮州大锣鼓 铁枝木偶戏 澄海灯谜 剪纸 大吴泥塑 等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分别于2015年和2015年列为国家级、省级首批 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些都是对学生进行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教育的极好教材。

 高中课改四年多来,学校根据自身特点,确定发展方向,提出 以人为本,绿色教育,和谐发展 的办学理念和 人文与自然和谐共生,传统与现代完美融合 的教育思想,积极构建校本绿色教育课程。但在课程理念和课程建设等方面还存在滞后现象。因此,我们应当把体现学生本位的价值取向作为课程建设的终极目标,开发和利用本土教育资源,丰富课程建设的内容和意义。

 课题研究的意义

 弘扬民族优良传统,传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养学生热爱家乡、热爱祖国的情感和价值观,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责任感、使命感。同时,对今后正确推介、宣传家乡历史文化、经济科技等优势方面有着长远的作用。

 通过人文学科的实践活动,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自主探索与发现,促进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实践能力、科学态度和创新精神的培养。

 开发和利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 资源,加强学校教育教学人本取向和社会取向的联系,革除学校教育脱离社会、脱离实际的弊病,完善基础教育课程结构,进一步推动课程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转变人文学科教师教学观念,把握课改精神,提高课程开发能力和教学的实效,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课题的界定

 本课题研究的领域是校本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属于基础教育课程建设的应用性研究。

 其研究是在新课程理念指导下,根据普通高中课程建设的若干原则,通过对潮汕地区(主要指广东省潮州、汕头、揭阳三个地级市)世代相传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 进行调查、整理、总结,有重点地将近年列人国家级和省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 名录的项目进行筛选、加工,引进高中课程,以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和语言和文学 人文科学 、艺术选修课程为实验阵地,分学科和年级开展专项实验研究。以完善高中人文和艺术学习领域的校本课程建设,从而探索出开发和利用本地 非物质文化遗产 教育资源的途径与方法。

 理论依据

 课程论。施良方在《课程论》中提到:课程即教学科目;课程即有计划的`教学活动;课程即预期的学习结果;课程即学习经验;课程即社会文化的再生产;课程即社会改造。

 构建主义理论。构建主义者认为学习是学生内在的心理表征的过程,学习者并不把知识从外界搬到记忆中,而是以已有的经验为基础,通过与外间的相互作用来构建新的理解。其构建机制含四大要素:情景、协作、会话(包括讨论)和意义构建。

 人本主义理论。人本主义教学观认为,我们面对的学生,首先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民间体育能强健他们的体魄,发展运动技能、培养团队协作精神;民间音乐以其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绚丽多彩闻名于世,使学生受到听觉熏陶;民间工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是人类思想宝库中的珍贵财富,可以启智、冶德、可以引领创新,成就好的人格;口头文学能培养学生的语言素养和积淀深厚的文化底蕴。这样的结合体现了以学生的终身发展为本的人本主义教育观。

 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主要内容

 研究的目标

 通过系统收集和总结潮汕地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种类、历史渊源、发展趋势,探索 非物质文化遗产 资源开发利用的途径和方法,构建 非物质文化遗产 教育资源开发利用的实践操作体系,形成教学活动的一般模式。

 利用当地人文资源,在高中新课程 语言文学 人文科学 和 艺术 等多个学习领域中引入潮汕 非物质文化遗产 教学内容,开发学科校本课程,形成本校特色的校本课程体系。

 通过研究性学习,让学生走进家乡文化,了解家乡的民俗民情,在实践中经历体验,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综合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同时,激发热爱本土的志趣,树立起自觉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意识。

 为教师提供了发挥创造性的空间,充分发挥教师的才华和特长,提高教师开发课程资源的能力,丰富自身阅历,进一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学校人文教育的品位。

 通过实践总结经验,提炼人本主义绿色教育理论,规范和完善学校课程管理,为本区域兄弟学校进行课程改革实践提供理论借鉴和实践参考。

 研究的主要内容

 潮汕地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 基本情况的研究: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潮汕地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名称、种类、历史渊源、发展趋势。

 制定《潮汕 非物质文化遗产 校本课程大纲》,对潮汕 非物质文化遗产 进行筛选、加工,然后引进高中课程,建设高中人文和艺术学习领域的校本课程,编制校本课程资源包,保证研究的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以及最终成果的可靠性。

 面向社会,面向生活,利用潮汕文化研究性学习,让学生走进家乡文化,在实践中促进他们认识、继承、保护和发展自己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

 研究重点

 开发利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 教育资源的途径与方法。通过对课题研究对象的界定和研究程序的设计,建立校本课程开发建设的模式。

 增强校本课程的地方特色和人文性,突出本校的教学特色,弥补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不足,使教学活动更具有学校特色和个性化,提高人文学科的育人功能。

 课题研究开题报告表(3篇)各类报告课题研究的原则、方法和实施

 开展本课题研究要遵循的原则

 全面性原则。指课题研究过程要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主体性原则。指进行课题研究时要从学生主体地位出发,制定实验方案、设计研究性学习课题、选择课题研究方法、组织研究过程。

 发展性原则。应以促进学生综合实践能力提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学科教学的发展功能和价值,使学生实践和创造能力得到发展。

 开放性原则,即把小课堂与 大社会 结合起来,让小课堂走向大社会,将 大社会 引进小课堂。

 本课题的研究方法

 (1)调查研究法:调查 非物质文化遗产 资源状况,学生的学习兴趣爱好和综合实践活动的效果。

 (2)文献研究法:主要是搜集、整理国内外关于乡土文化与校本课程方面研究的理论和经验。

 (3)行动研究法:主要运用此法推进、优化、活跃研究过程,在行动中研究,在研究中行动。

 (4)个案研究法。通过对成功的教学模式和活动案例的研究,吸收成功经验,总结活动设计及教学实施的规律,推广经验和成果。

 课题研究研究实施步骤

 阶段 研究主要任务 阶段成果及形式 准备阶段

 XX2 调查及基础性实验阶段(201510-12)

 ①潮汕地区 非遗 调查分析;②以学科组为单位,撰写子课题申报表;③研究性学习方案。 调查报告;

 子课题计划书;

 研究性学习课题集;

 阶段性小结报告。 核心性实验阶段(20151-8)

 ①全面实施方案,开展子课题研究;② 非遗 校本课程建设研究;③ 非遗 校本课程资源包。 课程资源包一套,含案例、论文、教具等成果样品;阶段性小结报告。 深化实验阶段(20159-12)

 ①高中各学习领域 非遗 学习内容教育价值研究;②编写《潮汕 非物质文化遗产 校本课程大纲》;③收集阶段成果、案例。 《潮汕 非物质文化遗产 校本课程大纲》;阶段成果、案例;撰写子课题结题报告,阶段性小结报告。 总结阶段

 XX3 7 ①组织成果、案例展示;

 ②撰写结题报告,结题。 收集、整理论文、典型案例、成果论文集、结题报告。 预期研究成果及保障措施

 潮汕 非物质文化遗产 课程教学资源包一套。包括潮汕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人访谈实录、调查报告、统计数据;教例、电脑课件、研究性学习优秀作业等;

 潮汕地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 资源开发利用的途径和方法教学论文;

 实验报告一套(包括各阶段小结报告和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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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针灸。

中医针灸是针法和灸法的合称,针法是把毫针刺入患者身体某一穴位,运用捻转与提插等针

刺手法来治疗疾病;灸法是把燃烧着的艾绒按一定穴位熏灼皮肤,利用热的刺激来治疗疾病。针灸由"针"和"灸"构成,是中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内容包括针灸理论、腧穴、针灸技术以及相关器具。在形成、应用和发展的过程中,具有鲜明的中国民族文化与地域特征,是基于中国民族文化和科学传统产生的宝贵遗产。

在战国时代的《黄帝内经》中,已形成了人体完整的经络系统,并对针灸方法、针刺适应证等做了详细论述。《黄帝内经》说:"藏寒生满病,其治宜灸",便是指灸术,其中详细描述了九针的形制,并大量记述了针灸的理论与技术。

到了宋代,著名针灸学家王惟一编撰了《铜人腧穴针灸图经》,考证了354个穴位。他还铸造了2具铜人模型,外刻经络穴位,内置脏腑,作为针灸教学的直观教具。两千多年来针灸疗法一直在中国流行,并传播到了世界。

2010年11月16日中医针灸被列入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医针灸成功地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不仅将使早已满载传奇的毫针和艾叶为更多世人所分享,也将为整个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设定全新的历史坐标。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美术教学中的融合探讨

许多非物资文化遗产都与美术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比如年画、雕刻、书法、剪纸等既 是非物资文化遗产,又是美术教育的重要内容。而皮影、节庆、木偶、民间传说、宗教表演可 以通过美术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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