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

哪些行为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第1张

以下行为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

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行为。

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3、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4、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

5、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行为。

6、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法律依据: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对6种纪律列出负面清单:

1、违反政治纪律:

①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

②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③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④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⑤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⑥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⑦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组织纪律:

①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②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③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④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⑤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⑥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3、违反廉洁纪律:

①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牟取私利的

③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的

④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补贴等额外利益的

⑤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营利活动的

⑥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的

⑦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

4违反群众纪律:

①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良影响的。

②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③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⑤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⑥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

5违反工作纪律:

①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6、违反生活纪律:

①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③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⑤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扩展资料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的发展历程:

1997年2月,第一部《条例(试行)》正式颁布,共13章172条,这是当时把党的纪律规定得最为具体、最为系统、最为完整的党内规章制度。这部条例主要解决了量纪标准问题,标志着党的纪律建设进入规范化和科学化阶段。

2003年12月31日,在“试行”的基础上,中央颁布了新的《条例》。这是第一次修订,修订后共15章178条。它科学总结了党长期以来尤其是试行条例实施近7年的经验,顺应了国企改革大背景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贯彻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治党理念,体现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

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条例》。这是第二次修订,修订后共11章133条,把党章对纪律的相关要求具体化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这次修订,最突出的特点是突出“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反映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2018年8月,中央颁布了最新修订的《条例》。这是第三次修订,修订后共11章142条,在体例布局上依然保持6类纪律处分。充分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坚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把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不断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

当前我们党面临“四大危险”“四种考验”。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越要反对贪图享乐、骄奢*逸的思想,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2、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

党章规定,党员有义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3、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

《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扩展资料:

对于违法《条例》的处罚如下:

1、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管过程如何,总之从行为结果来看,这就是大义灭亲。

妻子举报丈夫违纪,不管是出于任何原因,但是过程已经不重要了,妻子的行为结果就是丈夫被处分了,就结果来看妻子就是大义灭亲了。

1、没有证据的胡乱推理是一种非常错误的思维模式,不可取。

看到这样的新闻,很多网友开启了智慧模式,纷纷的推理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妻子举报丈夫。而我想说的是别人夫妻之间的生活,有谁能够真正的了解了,古语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谁能知道别人家的夫妻生活呢?

推理是个人的思维能力,可以很多人往往是因为过分的推理,导致了自己在生活上踩坑无数,因为没有证据和充分事实的情况下,很多推理都会存在偏差,而这种偏差既冤枉了他人,又害了自己。

2、经营不好自己家庭的人,事业道路不会走的太长。

都说人的精力是有限的,照顾了事业就忽略了家庭,这点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一个人如果连自己的家庭都经营不好,那么事业上的道路也无法长远。

家庭是个人休整的港湾的,无论你在事业上多么的成功,有了一个起火的后院,恐怕这把火迟早会烧到你的事业上的,所以有着相关部门的审核里面存在着家庭关系这一项。

3、情感关系中,夫妻是相对最亲密的,和父母是一个级别的,很多人结婚后好多年才会明白这个道理。

随着子女一天天的长大,父母就会一天天的老去,而家庭关系中,能够陪伴自己走到最后的人,除了子女就是妻子了。

妻子在家庭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家庭的和睦与否,可以说妻子的作用远远要高于丈夫的,这个就是女人的天性,一个男人连自己的女人都照顾不好,还怎么能放手做自己的事情呢?

结束语:丈夫得到处分的同时,恐怕是各种心情交集着,但是结局已经注定了,这样的事情也提示着大家需要学会经营家庭关系。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法律依据如下: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是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章程》制定的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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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4)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有:

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2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3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4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5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6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2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3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4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5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新闻网——中共中央印发《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法律分析:党员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法律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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