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是指英国13世纪中期出现的主要有封建领主、骑士、城市市民参加的会议。英国在19世纪三次与时俱进的议会改革分别是1832年议会改革、1867年议会改革、1884年议会改革。
第一次:1832年议会改革
是19世纪英国议会选举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它是英国新兴工业资产阶级进行的争取同土地贵族重新分配政治统治权及扩大选举权的改良运动。背景是19世纪20—30年代随着工业革命的迅速发展,英国工业资产阶级的经济实力进一步加强。内容:取消“腐败选区”的议席;分配给新兴工业城市席位;放宽了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启示:制度变革是可以进行的,而且是不可阻挡的,制度变迁可以用非革命的手段来完成,改革要适时得法,于时俱进。
第二次:1867年议会改革
1867年议会改革是英国工业资产阶级反对贵族寡头统治,争取扩大资产阶级民主的政治改良运动。背景是19世纪50—60年代,资产阶级发展更为迅速,已经取得政治地位的关于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结成更为紧密的联盟,采用自由主义政策,借以缓和阶级矛盾,巩固自己的统治。日益壮大的工人阶级也在争取自己的权利。内容:重新调整选区,取消“腐败选区”的议会席位,分配给新兴城市;进一步降低了选举资格限制,扩大了选民范围。意义:(一)工业资产阶级从此具有主宰地位,进一步消除了英国议会制度中的积弊和腐败之风,彻底打破了以前贵族在议会中一统天下的局面。基本上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二)由于选民扩大,政党要站住脚,必须成为群众习惯的党,极大地推动了政党政治的发展,使争取选民成为政党活动发核心。(三)保守党已转变为代表资产阶级的党。(四)工人暂时被笼络,但从长远看来,也给工人政党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第三次:1884年议会改革
1884年议会改革是英国资产阶级为巩固资产主义议会民主而进行的政治改良运动。背景是19世纪末随着英国工业垄断地位的丧失,资产阶级两大政党自由党和保守党之间的差异日益缩小,他们都采取对内实行微小改良,对外加强侵略和扩大殖民地政策;农业工人仍被排除在选举大门之外。内容:再次扩大公民权;重新规定选民的财产资格;建立一种新的内部服务资格,主要是给在郡的工人(男),尤其是农业工人的选举权。意义:没有选举权的农业工人终于获得了选举权,但仍然受到财产资格的限制。另外妇女仍没有选举权。
三次改革的启示:整个19世纪,英国社会各阶级围绕着议会选举改革实现普选权而持续斗争,但始终以一种平和的,非暴力的方式出现,体现了英国民族特性在政治领域内的凝结,适时而变,和平渐进。英国这种渐进妥协的模式值得我们借鉴,并加以巧妙的运用,力求找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协调点,达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平衡,避免激进革命带给社会的损害。当然必须要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能一味妥协。
2016年6月23日,英国举行脱欧公投。投票结果显示,519%的英国人投票支持脱欧。公投结果引发全球关注,英国也因此走上脱欧之路。
从去年6月23日公投脱欧,到今年3月29日启动脱欧进程,英国脱欧尘埃落地用了整整280天的时间,过程可谓是波折不断、高潮迭起,包括卡梅伦黯然辞职、百万人抗议脱欧、特蕾莎接棒组阁、硬脱欧方案出炉、议会上院多番“刁难”、苏格兰趁机闹“独立”……
现将脱欧启动前三大阶段整理如下:
第一阶段:乱局 卡梅伦下台 特蕾莎组阁
英国前首相卡梅伦
脱欧公投结果也在英国政坛引发“地震”,卡梅伦很快宣布辞去英国首相和保守党领袖职务。最早倡议英国应脱欧的英国独立党党魁法拉奇也宣布请辞。此外,逾百万名对公投结果不满意的英国人在议会网站上请愿,要求举行第二次脱欧公投,但这一请愿后来被掌握决定权的英国政府拒绝。
第二阶段:定调 脱欧方案出炉 倾向“硬脱欧”
英国首相特蕾莎
2016年9月13日,英国议会上议院发布报告说,英国启动《里斯本条约》第50条、正式开始与欧盟进行脱欧谈判需要得到议会的批准。此举实际上明确英国脱欧进程的主导权在议会而非政府。
2016年10月,特雷莎梅公布脱欧时间表,宣布英国将在2017年3月底之前启动《里斯本条约》第50条,正式开启脱欧程序。按照欧盟法律,“脱欧”一旦启动,有关各方须在两年内完成谈判。
2017年1月17日,特蕾莎梅发表重要讲话,阐述英国的具体脱欧方案。这是英国2016年6月公投之后、首次给出明确的“脱欧路线图”。特蕾莎梅在讲话中表示,英国政府为“硬脱欧”做好了准备。
第三阶段:博弈 议会拉锯战 方案有惊无险通关
英国下院投票表决脱欧法案
2017年1月24日,英国最高法院就政府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决,要求英国政府在启动“脱欧”程序前必须经议会批准。英国政府方面表示尊重裁决,但脱欧程序仍会按计划启动。两天后,英国政府将一份寻求议会批准启动“脱欧”程序的法案提交至议会下院。
但是,脱欧审核在议会并不顺利,上下两院为法案内容打起拉锯战。2月初,议会下院投票通过该法案,但法案后来遭上院驳回。上院同时提出对法案进行修正,要求政府加入“保障在英居留欧盟公民权利”和“保证议会对英国在何种情况下能够脱欧拥有更大决定权”这两条修正案。
幸运的是,今年3月13日,英国下院投票否决了上院的修正版脱欧法案,上院随后也投票表决,对下院的决定做出让步,上下两院最终就政府最初提交的脱欧法案达成一致。这为英国正式启动脱欧进程,扫清了最后障碍。
3月16日,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随后签署法案,授权特雷莎梅正式启动脱欧程序。20日,英国首相府宣布于29日触发《里斯本条约》第50条启动脱欧程序,欧盟委员会回应称一切准备就绪,将立即展开相应谈判。
1265年1月,在伦敦召开了英国史上的首次议会,它是英国议会制的开端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议会制的国家
英国的内阁制度起源于都铎王朝时期(1485年-1603年间)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从16世纪初直到18世纪初,内阁制依然处于萌芽状态
18世纪初,英王乔治一世统治时,由下院多数党领袖(当时是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这形成了一种政治惯例,首开了英国内阁制的先声18世纪初期,辉格党在英国政坛日益占有优势,实际掌握了政权,国王的主要咨询机构逐渐发展成内阁辉格党领袖华尔波尔实际上是英国第一任内阁首相,英国的内阁制开始形成
现在英国首相(Prime Minister),代表英国王室和民众执掌国家行政权力的最高官员,为英国政府首脑
1、早在13世纪时,势力强大的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限制王权,迫使国王成立了议会,参加者还有贵族、教士、骑士和市民的代表。议会有决定征税、颁布法律等权利。
2、1258年,英格兰国王亨利三世的妹夫西蒙·德·孟福尔男爵武装闯宫,迫使亨利同意召开会议签订限制王权的“牛津条例”。根据牛津条例,国家权力由贵族操控的十五人委员会掌握。为此引进了新名称——Parliament,此词出自法语,意为“商议”,后在英语中,表示议会。
3、1265年,召开了第一次议会,这标志着英国议会的产生。
4、14世纪上半叶,议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又称贵族院,下院又称平民院。
扩展资料:
职权
上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审判弹劾案;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上院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
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妥协,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参考资料:
巴基斯坦全名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体采用议会制共和制。
巴基斯坦位于南亚次大陆西北部,南濒阿拉伯海,东接印度,东北邻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北与阿富汗交界,西邻伊朗,海岸线长980公里,首都伊斯兰堡。
1947年6月英国颁布了《蒙巴顿方案》, 实行印巴分治,同年8月14日宣布独立,成为巴基斯坦自治领。1956年3月23日,成立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为英联邦成员国,1971年东部地区脱离巴基斯坦,成立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是经济快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伊斯兰会议组织、77国集团、不结盟运动、上海合作组织和英联邦成员国。
扩展资料: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简称巴基斯坦,是首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伊斯兰国家。作为中国的坚定朋友,与中国“是长期、全天候和多方面发展的友好关系”,中国网民称其为“巴铁”。
巴基斯坦国旗呈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3:2。左侧是白色竖长方形,宽度占整个旗面的1/4;右侧为深绿色长方形,中央有一颗白色五角星和一弯白色新月。
参考资料:
英国议会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公元5世纪到7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
5世纪中叶,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朱特人侵入不列颠。他们趁着罗马人撤离英国后出现的权力真空,陆续的征服了英国,并建立起大小七个王国。英国史学家将6世纪末至870年称为“七国时代”。在这些王国中,由国王和贵族代表共同组成“贤人会议”。贤人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辅助国王处理国家大事和根据世袭的原则来确定王国的继承人。
发展到诺曼王朝时,威廉一世创造了与“贤人会议”相似的机构称为“大会议”。它由僧俗两届的大封建主和国王的直接附庸所组成,并且每三年开一次会来决定国家重要大事。由于大会议机构庞杂并且经常无法召开,于是在大会议下建构了一个小会议。小会议是大会议的核心机构,它由王室事务总管、保安长官等高级宫廷大臣组成,并且集立法、行政、司法于一身。也称“御前会议”。它被看作为英国议会的前身。
1215年,为了反抗国王的过分的税收,贵族们发动起义,迫使国王签订了英国史上有名的《大宪章》。其主要目的是明确国王贵族的封建权利和防止国王侵犯这些权利。但是亨利三世即位后拒绝了《大宪章》,于是贵族们又开始起来与国王斗争。1258年在牛滓召开了一次称为“国会”的议会,它首次提出了政府主要大臣要对委员会而非国王负责以及定期召开议会的原则。由于牛津国会把全部权力都交给了封建大贵族,引起了市民、骑士和自由土地占有者的不满,为了争取这些人的支持,叛乱贵族西门.德.孟福尔予1265年召开了由贵族、市民和市民参加的等级会议,其被称为英国国会的开端,虽然后来孟福尔失败,但等级会议被保留下来。
1295年爱德华一世召开了史称“模范国会”的会议,它标志着议会三各阶层的代表数额由不稳定趋于相对稳定。到了15世纪,英国的国会获得了真正的立法权。从5世纪到15世纪,表面看起来权力一直在向着制约国王权力议会方向转移,但是国王仍然掌有有着实际性的决定权。国会只有在国王需要的时候才召开。“在亨利七世统治的24年中,国会只召开了七次,伊丽莎白一世在世的45年中,国会只召开了10次,即使仅有的几次国会也完全成了王权的工具”。因此处于封建时代的国会总体上讲是封建王权的附属机构,只有当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排除了封建主义生产方式之后,国会才有可能真正的转变为资产接的的代议机构。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通过《权利法案》确定了君主立宪制,议会成为英国权力中枢。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英国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提出了他们的政治设计。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根据自然法,每个人均享有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不证自明的天赋权利,因而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只是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种种不便,才使得人们相互签订契约把惩罚他人的权力自愿的交给人民的代表——议会。为此。议会应该享有立法权。在洛克看来,只有法律才可以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并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既然法律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那么制定法律的议会当然是表达社会公共意志的机构,因而它应该处于社会一切权力的最高位,行政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实现政治解放的过程中,根据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理论家、法学家们的设计逐步把议会推向国家权力的中心,这就是所谓“议会主权”理论。“议会主权”的表现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议会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应当是最高的权力。行政权与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并对立法权负责。另—方面,议会有权监督执行权的行使,有权“调动和更换”执行机关,从而使执行权对立法权的“政治责任”得以贯彻。
资本主义革命后的英国议会正是朝着英国古典政治理论家们所设想的“议会主权”的方向发展的。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初步确立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为建立英国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巩固并扩大议会,特别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终止法律生效和废除法律。只有得到议会同意,国王才能征税。和平时期在王国范围内维持常备军也需得到议会同意。议会实行自由选举。议会中有言论和辩论的自由。 《王位继承法》为阻止国王对国会活动的操纵,规定:凡担任任何隶属于国王的有报酬职务或职位者,以及向王权领取抚恤金者,均不能成为平民院议员。国王的赦免对下院弹劾案无效。一切法案只有经议会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国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其二,使政府(原为枢密院,后为内阁)向国王负责逐步转为向议会负责,特别是向下院负责。首先,由于下院可以通过提出弹劾和废黜法案的办法,追究国内外政策失败的责任,就使内阁尽可能实行议会赞成的政策。于是迫使国王开始吸收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参加内阁。如果国王的大臣得不到议会的支持,他们就应该辞职。1742年英国第—位首相渥尔波就是这样辞职的,1782年诺斯内阁集体辞职。其次,原枢密院的职能与权力逐渐转移到内阁。威廉三世时开始从赞同议会多数党观点的人士中选任大臣。
不过,这个发展过程并不是—蹴而就的。在19世纪初,即1832年选举改革前,由于国王在议员选举、首相选择、左右内阁成员的态度、解除大臣职务等方面还享有相当大的权力和影响力,国王不喜欢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国王支持的政府虽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却依然可长期维持执政地位。因此,议会,尤其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还很有限,真正意义上的议会主权是1832年选举改革以后实现的。
从1832年到1867年被称为英国议会制度的“黄金时代”。在这段历史中,由于议会和内阁均摆脱了国王的控制,加上那时议员尚不存在服从其政党领袖的硬性的党派纪律,执政党议员与反对党议员一起反对本党组成的内阁和首相的情况经常发生,所以,议会主要是下院比较容易行使其“倒阁权”。
据统计,从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届内阁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议会主权的实现另外一个重要的推动因素就是现代政党政治在英国的完善。现代政党政治的完善有利于议会的立法权对以国王为代表的行政权的最后胜利。此后,资产阶级通过控制政党,政党控制议会,议会控制内阁这样一个政治程序的逻辑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当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后,“议会主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开始不适应经济基础的新要求,于是“行政集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就将无可避免地代替了“议会主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 如果对20世纪初西方国家宪政变革情况作一考察,就会发现,在经济危机和战争四起岁月里,西方国家的国家机器就都开始强化起来,其核心标志就是行政力量在现代西方立宪政治框架中走到了中心位置。20世纪初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议会职能与权力的变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议会权力的重心从上院向下院位移。1832年的《选举改革法》,扩大了选举权,取消了上院提名下院议员候选人的权力,从此结束了上院控制下院的局面。1911年通过的《议会法》使议会权力的重心发生了位移,这在上院与下院权力关系的演变史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该法规定,下院通过的财政法案无须经过上院的赞同,上院在收到财政法案的一个月内,需呈送英王批准。而认证法案是否属财政法案的权力属于下院议长。下院连续通过的其他公议案 (欲将下院任期延长5年以上的议案除外),若连续三次遭到上院否决,下院可直接将其呈送英王批准,前提是该议案在第一次会期中二读到第三次会期中三读的时间不得少于2年。换言之,上院至多能将财政议案拖延1个月,将其他议案拖延2年生效。1949年的《议会法》又将上院对下院通过的议案的拖延期由2年改为1年。从此上院丧失了否决下院财政议案和其他议案的绝对权力。另外,上院议员出任内阁大臣的权力受到了近乎毁灭性的打击。19世纪初,内阁大臣几乎清一色由国王从上院议员中任命,皮特是惟一的下院议员。1911年《议会法》确认了下院的政治优势地位。作为一个惯例,首相必须来自下院,内阁成员也很少由贵族担任。据估计,战后历届政府中任职的贵族只有15~20名。
第二,宪政体制的重心从议会向行政位移。首先,议会的议事规则向有利于内阁控制的方向发展。1881年议会通过《关于紧急情况的决议》,根据该项决议,首相取得提请下院认定某项问题为紧急问题的权力。这种提案不需任何讨论而交付表决。从1882年起该项规则成为议会议事规则的一条常规。
1887年下院领袖史密斯还提出了一个新的程序规则:如果议员来不及在预定期限以前全部审核法案,则下院议长必须将法案的其余部分不经过讨论而提交表决。其次,原属议会的大部分立法权逐渐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的或隐蔽的形式转移至以首相为核心的内阁。预算案和其他财政法案的提出权属于内阁。议会还通过对内阁的大量“授权立法”而使立法权实际上落入内阁之手。20世纪30年代以来,英国所有重大的政策都是由与首相关系密切的阁僚商量决定的,且内阁决定政策从不表决。
当然,行政集权时代的英国议会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政治机构,相反,它在提供人民主权向政府治权的合法性转换、内阁政府的立法和政策的权威性认定、提供政党合法活动的一种体制框架、作为公民向政府“诉苦”(陈述民情)的必要场所等方面仍然具有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更何况到21世纪议会在法律上依然保留了“议会主权”的形式地位。
随着英国资产阶级力量的不断壮大,在历次议会改革中,上院权力逐渐削弱,下院成为国家核心立法机构和各党派角逐的场所。1911年,英国通过新的《议会法》,进一步巩固了下院权力,确立了现行议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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