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与人吵架后心脏病发作猝死。与他吵架的人不要为此负责,法庭的理由是:吵架的理由合情合理,并且没有出现肢体碰撞。
事情是这样的:上海的男子苟某开车时把汽车停在了小区的路口,同一住宅区的王某看见后就提醒苟某把车停在一边,苟某不听,而且态度蛮横的和王某争吵了几句。这时苟某的邻居黄某路过,就把王某和苟某分开了。王某把苟某送回家后,苟某就突然感觉心口疼,口吐白沫,很快就死了。经过一生的尸检,苟某的冠状动脉几乎完全堵塞。心肌大面积缺血坏死。死因鉴定就是:过于激动引起的心肌梗死。苟某家人把王某告上法庭。但是法庭判王某无罪,因为王某身为小区的居民,提醒的行为合情合理,在情理之中。另外根据监控。王某没有碰到对方。所以王某无罪。这里有两个要点:
要点1,王某的行为合情合理:王某身为小区居民是可以行使维持居住地交通畅通的义务的,这是合情合理的,并不是恶意非法的行为。换个角度想。假如是乱停车的苟某把王某气死了。那么苟某是要负责任的。因为苟某的行为是妨碍他人的不良行为,如果他气死了王某,那就得承担责任了。
要点2 ,王某始终没有触碰苟某:根据小区监控。两人虽然激烈争吵,但是始终没有发生推搡,相互击打的情况。而且黄某一直站在俩人中间劝架。因此就完全排处了这种嫌疑:苟某的心肌梗死是因为和王某动手而引发的。所以说从肢体上,苟某的死和王某无关。综上,王某的行为合情合理且没有发生肢体冲突,苟某的死只能算作意外,王某不需要负责任。
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是犯罪
除非被告事先知道对方有心脏病,而且故意或者过失用言语或挑衅行为使对方承受巨大心理刺激,此举为故意或过失杀人。如果事先不知道对方有心脏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法给予死者家属赔偿。因为该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两人吵架后一方猝死,另一方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一般来说是不需要的。
甲方和乙方吵架,甲方猝死乙方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
1因为乙方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一个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指发生了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后果上此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如果虽然对社会有危害但是社会所允许的行为也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2甲方的猝死与乙方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这个危害行为并不包括社会生活所允许的行为。
如果甲方和乙方的争吵属于社会生活所允许的云行为,虽然发生了一人猝死的危害,结果却不能得出乙方这个行为与这个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判断。
3乙方的主观方面也不符合刑法构成主观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包括故意、过失和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事件又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如果甲方和乙方的争吵乙方不是故意也非过失,完全无法遇见,也不能遇见,只是一起意外事故。
总之乙方的行为虽然间接导致了甲方死亡的发生,但其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都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也与危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故一般乙方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你说的是比较模糊的,在保险里面,才不管你投保人和被保人是吵架还是什么也好,看死者的死因是什么,如果是被气的脑溢血,或者猝死的情况,保险是理赔的,如果是投保人故意谋杀或者其他和投保人有关的事情引起被保人死亡的,是不予赔偿的。
下班了,为工资争吵,猝死。由于时间在下班以后,不属于工伤。还要看在什么地方发生争吵,如果已经出了公司大门,这就跟公司没有关系了。如果在公司里面发生争吵,公司有抢救的义务。公司应该给予人道主义的补偿。但是这不是赔偿。
现如今,跟团旅行很多的导游都是会让大家去购买一些当地所谓的特产,而像大多数的人都是不愿意去进行购买的。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有一位老人因为不愿意购买所谓的特产,和导游发生了争吵,最后导致该老人心脏骤停,出现了猝死的现象。这件事情跟导游是有着非常大的关系,当时老人已经明确的表示自己不愿意去购买这个产品,可是导游还一直骂老人。
老人的女儿表示,当时在网上看见了这个旅游团,并且上面也写着零自费,零购物。在旅游的过程当中不需要大家去购买任何的东西,可是在旅行的过程当中却安排了购买点。当时游客不愿意进行购买,而导游就直接的辱骂游客,还说什么不欢迎游客等等,于是游客和导游就发生了争吵,而后导游居然还直接的辱骂这些游客,说游客不懂得感恩。
因为在报团的过程当中已经说清楚了,是零购物的旅游团,而后却要求老人进行购买东西,当老人不愿意购买的时候,有课去辱骂老人,这肯定是会给老人的身心健康带来非常大的影响。有一些老人气性比较大,所以说就会导致自己出现心脏骤停等各种各样的情况。如果大家想出去旅行的话,能不报旅游团,最好是不要去报旅游团,因为大部分的旅游都是会坑骗游客的。
有很多的低价旅游团会让游客去购买东西,但是一般向大家花几千块钱报的旅游团一般都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如果花几千块钱报旅游团,还要去花钱购买这些特产的话,那么大部分的游客都是不愿意的,而且据说这个导游的导游证还是假证,根本就不是真正的导游,这就更加让人觉得愤怒了。
和患有心脏病的人吵架,心脏病的人发病死了,要不要负法律责任,要看具体情况判断:
1、恶语伤人或者故意刺激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受害人的心胸狭窄,除了受害人有过错的以外,行为人事要负法律责任的。
2、如果双方在公众场合,气人者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辱骂他人,导致受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涉嫌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3、如果双方并不在公共场合,但行为人在从事不正当的行为时,与人发生争执,并恶语伤人,使受害方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民事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侮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多数情况下是属于意外身故范畴的。
但是少数意外险产品的免责条款中会有“猝死”这项,此时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最好拿出保单,在条款中找到免责条款部分,仔细读一下看看是否有这项,即可做出准确判断。
,有问题可追问或私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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