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违法。
“退,退,退”的梗源于一则吵架视频,视频中男子要求摆摊大妈让出占用的停车位并质问大妈有没有营业执照,是不是属于非法经营。但是大妈不予理会并说出退退退,其中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大妈没有情节严重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是1999年刑法修正案增加的内容,而第(四)项则是一个具有兜底性质的规定。有了这一规定,就意味着对于那些未触犯其他罪名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可以用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例如,传销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且有可能诱发其他犯罪,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直接规定诸如“传销罪”或“非法传销罪”之类的罪名,故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以非法经营罪打击情节严重的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量刑标准:违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大妈的儿子文字描述,事情的起因是,老人家卖泡泡杆讨生活使用老年卡免费乘车,司机看了老
年卡不舒服,就找大妈的泡泡杆麻烦,为讨生活一担也只能二三十元,老年卡免费没有买车票。如果说公交车人很多,大妈还非要带大包大包东西上来,乘客口头指责几下也不算啥。
但是这辆公交车这么多空位,座位也有空的,人家东西再多也没放座位上不给乘客坐。
全车的人看着这些人的暴力行径,一个长发阿姨替她说话,差点被光头男揍。这不就是典型的欺软
怕硬吗?
期待后续处理结果。
一、打人者已被警方抓获归案,现在压力给到了公交公司。公交司机在老人被踹下车后迅速关门驶离,
非站点停车让打人者丢弃老人的物品,就凭这一连串和打人者配合的行为是不是也该有个处分,公交车是有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的体积和重量的规则,超出免费携带范围的要补票。但请问这一规则
在实际执行中是对每位乘客都落实到位了,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后上车的那位女士携带的物品
比老人带的还多,司机是否一视同仁地要求补票了呢,如果没有,司机单独为难老人的行为,是否
可以理解为欺软怕硬,故意区别对待免费票乘客?
所幸这位老人现在没什么事,报道中提到,提供这段车内录像的是众旺公交集团。天眼妹查了下,应该是这家公司——益阳市众
旺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公司都或多或少的有一些事故纠纷。以此次涉及的益阳市众旺公共交通有限责
任公司举例,该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有36起。目前还有3起终本案件,涉及的金
额约有535万元。
二、根据我过去的城乡结合部经验,我还以为是那种检票员对老人拳打脚踢,或者是暴力行为。因为在
以前的仙路上,是存在一个检票员押车的。
但是现在很多公交改了公交示范后,全都是扫码了,变成了城镇公交均价。
然后通报以来,原来还真的是暴躁乘客。如果我是司机,我会让大妈尽量靠里边不要靠门或通道,只要不影响大家上下车安全,我就尽自己
小小的所能帮一下老人家。
因为我记得,读书时我有一次外出太急没带零钱,司机没有训斥我,只是说等人上车帮你破吧。
如果我是乘客,如果大妈不方便,我会搭把手,多大个事。
因为我记得,我没有等到有人破整钱,是一位好心的大姐帮我付了两元钱。
如果我是大妈,我会尽量跟大家抱歉,尽量把东西收到不占座位不占门的地方。
因为我记得,在座位不少的公交车上,一个中年男乘客曾经训斥我的包占了一个座位。
三、我也记得,
在一个站满人的公交车上,一位素未谋面的姑娘扶着更靠里边的我的外婆说,老人家,我扶着您,
您抓紧我。公交车就是一个小小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公交司机是绝对的主宰,如果你善良,这辆车恶不到
哪里去。每个乘客都是平民,平民之间互相理解,这车才开得舒心,坐的安心。倘使有人作恶,有
人能站出来说算了,有司机站出来说不要,这车也是一个正常的车。
倘使有一天,司机作恶,壮年的乘客作恶,那么老弱妇幼,谁来保护?
倘使有一天,讨生活的普通人被恶人欺压,没有人帮助,主持公道的人却落井下石,
这车,能开多久?
善待他人,便是善待自己。根据我以往的经验猜测这可能是一个由私人参股甚至完全由私人运营的公交车线
路,所以我们不要从那些由政府出资支持的正规公交线路和那种有严格的规章制度的公私合营 的
城乡公交线路的角度来看待这个事情,而应该是从那种私人经营的城市乡镇公共汽车的角度去看,
这样你就会发现一切都是那么的“顺理成章”了。
四、在我老家10年以前连接郊区农村和市中心的公交线路有两种车。是由市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
车,司机只负责开车,所以一般对拿老年证 和小孩子还有那些挑着担子去城里卖东西的农民处于
一种“只要你不耽误我正常上下班我就无所谓的态度”但缺点就是逢站必停速度慢。车就正好相反,速度快,经常跳站,但对老人小孩乘客比较厌烦,对挑着货物的农民更是嗤之以鼻,因为
他们是自负盈亏的私人公交车。
所以现在大家应该明白为什么司机会这么为难这位大妈了吧,而至于那个踹人的所谓“乘客”则极
有可能是这个私营车队的一个股东或者是“监督”人员。
这个事件的核心问题并不在于大妈和司机之间的矛盾:司乘之间的矛盾几乎在每个城市每天都在上
演。
这件事最令人气愤的是那个踹人的光头男 ,不知是不是最近生活不如意还是生来有暴力倾向,对
着一个大妈撒气,真的是毫无底线,不出意外的话,治安拘留是跑不了了。 在实践中,很多司机在跟乘客较劲的时候,都会巧妙地利用其他乘客的怒气来取得双方对峙中的优
势。比如乘客和司机吵架,司机就干脆熄火停车,不吵不闹,就在那耗着,其他乘客慢慢地就会不
耐烦,哪怕是乘客有理,但迫于不想浪费大家时间的道德约束,也会逐渐屈服。
在云南到黑龙江的列车上,有这样一位老人,一上火车就要求旁边的小伙给她让座,见小伙不让座,老人还理直气壮的怼小伙。即使是后来乘务员来了,老人还一脸理所当然的表示自己已经八十岁了,而且自己是残疾人,坐三个座位怎么了。当时大家看到这个视频的时候,都惊呆了,难以置信怎么会有这样的老人,这么不讲道理。在生活中其实也有很多老人是这样,在跟别人吵架的时候理直气壮,底气十足。那么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1、因为这些老人倚老卖老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其实就是这些老人在倚老卖老。老人们都知道自己岁数大了,一般没有人会愿意跟老人吵架,因为害怕把老人气出什么毛病来,尤其是不认识的陌生人,更是不敢跟老人一般见识。而老人们就是看到了这种现象,所以就更加肆无忌惮,仗着自己老就开始为所欲为,让人愤怒。
2、因为这些老人把他人的照顾当成了理所当然
在社会当中,总会有一些好心人,会额外照顾老人,比如说看到老人会主动去让座,会让着老人们,买东西也会让老人们先买。正是因为这些善良的人总是照顾这些老人,所以老人们把这份照顾当成了理所当然,就觉得其他人都应该照顾自己,所以才会在跟人吵架的时候理直气壮、底气十足。
以前大家都很爱帮助弱小,帮助老年人,但是随着这种不良风气的盛行,没有几个人愿意做好事了,大家的善良也渐渐被磨没了。是因为大家都不善良了吗?其实不是,只是因为大家都寒了心,所以不愿意做好人了。希望老人们也都能够懂点事,不要总是难为我们年轻人。
很理解你焦急的心情,也理解你的烦恼和无助,家庭的不平静,不快乐是最不开心的事情,大人婚姻上的不和谐必定会给孩子造成心灵上的创伤,会给心理埋下对家庭和爱情的阴影,这是家长对孩子不负责任的做法,没有设身处地的为孩子着想。但是,现实中的婚姻和生活中的事情是无法说清楚的,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父母的事孩子未必都能左右得了,也只能试着与他们去沟通,劝解,让他们为家庭着想,为孩子着想,给孩子一个稳定的温馨的充满爱的家庭和环境,这是作为家长应尽责任,若是个人能力有限的话,也可以试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找爸,妈最信任尊重的亲人或朋友劝解调和一下,不过要量事而行考虑周到,不要适得其反。
每个人每个家庭都可能遇上同样的或形形色色的问题,这就是人生阅历中的考题和磨练,没有一帆风顺的一生,人生就好似季节当中的春,夏,秋,冬,有春光,有秋风,有烈日,更有寒冬,否则就不会有大自然,有收获,有生命存在的空间,要学会在逆境中成长,善于调整个人的心态,修养心性,自律慎独,独善其身。不要沉沦,也不可只是伤心,幸福和快乐要靠自己去争取,还要为自己的将来去接受去营造属于自己的幸福与快乐!
关于吵架“气死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双方谈论的焦点,不能一概而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特定环境下需要承担责任。
简单梳理下,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气死人”的施动者也就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通常情况下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1、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
2、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3、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最后,即使是无意而“气死人”,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被“气”的人也有不可推卸责任,尽管最后受害者是自己,各方应当又宽阔的胸怀,克制自己,减少矛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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