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调解员中的一段话完美的阐释了农村婚姻的一个现状,“男人常年在外打工,女人在家持家教子,两人的交集很少,这个家一门心思的奔着物质去的,如果以物质为评判标准,男人肯定看不上家里不赚钱的那位。”
农村的离婚率不算高,但是争吵率绝对是最高的,小时候父母的争吵我还历历在目。父亲喜欢喝酒,那个时候家境不好,所以就做了一些副业,饲养小肉鸡,冬天的时候还要挖个炕,烧煤,害怕冻着他们。照顾小鸡跟照顾小孩一样,要值夜班,因为小鸡太小,一个挤压,或者喝水的壶倒了都可能压死几个。一个小鸡苗好几块钱呢。(2003年)
母亲没有上过学,在家里是老大,所以什么活都做,可以说辛苦一辈子,父亲也是苦命人,在六岁的时候他的父亲就去世了,就靠着裹小脚的母亲挣工分度日,我的父亲就以学习为主要目标,21岁拿到教师资格证。从此开始了教书之路,这一教就是40载,按道理讲教书之人应该通情达理,但是与我母亲的争吵却是很多,实在没得吵了,就会拿我妈妈不挣钱,没上过学来讽刺。
其实在农村都是这样的,女性没有什么地位,争吵的时候也没有什么反驳的理由,最后只能靠胡搅蛮缠,大哭大闹来捍卫自己的地位。
当组成一个家的时候,职责是共同拥有的,每个人都不容易,看问题不要从单个方面观察,就如画家,植物家,木商看到一棵古松一样,木商合计能卖多少钱,植物家看到的是植物的枝叶,树杈形状,而画家看到的确是一幅完美的画卷。家庭也是一样,男人出门挣钱固然辛苦,女人为了家,与世隔绝,放弃事业,甘心陷入“温柔乡”也是舍弃了许多。
在社会这个大世界里,我们职位不同,在家的这个小窝里,我们的分工也不同。只要家好,就不用去理会谁付出的多,谁付出的少。
及时报警处理
要解决农村吵架,首先到达现场后,应该让双方先停止争吵,其次弄清楚吵架的缘由,再通过旁人求证事实的真伪,最后以说服的方式调解双方。
我们人的一生,从某种程度上说,一辈子做的工作,就是与人相处。夫妻、亲戚、邻居,同事、上司,生意伙伴,等等。在社会上生活,单打独斗,自顾自,几乎没法生存的。所以说,相处之道,很关键。邻里关系,也是如此。
我觉的这个问题应该改一下,以前的农村人为什么喜欢吵架?
我觉得以前的农村人生活单调,文化水平落后,没有电视、报纸等娱乐项目,人们的关注点都在家长里短上,而且一到晚上就会聚在一起聊天,聊着聊着自然会有意见不统一的时候,就吵起来了,这也是娱乐的一种,农村人没有那么多心眼,吵过后也就没事了
脑子有病吧,咋那么大气性呢。和别人吵架,然后就因为生气就喝农药,这种人绝对是脑子不清楚。为了这么点儿小事就要死要活,这个格局实在是太小了。可能所谓的知识越少越愚昧就是这个意思吧,喝农药死的是自己,跟你吵架的人一点儿事情都没有。然后难过也是自己的亲人难过,说不定和你吵架的那个人还会高兴呢。真是亲者痛仇者快。再说了,能有多大的仇恨,需要这样做呢。
一、用对别人的怨气来惩罚自己,脑子纯粹属于拎不清。
两个人吵架闹矛盾,虽然报复他人是不对的,但是大多数人都是这个思路。而想到用自己的死亡来惩罚别人的,除了傻子应该没有别人了。其实很多农村妇女说的喝农药都是想吓唬别人而已,农药剧毒她们不是不知道,就是觉得自己以死相威胁,别人肯定会怕,然后给自己服软,那么自己就赢了。但是到了实际操作的时候,往往因为一些其他原因就真的喝了,而农药属于剧毒,喝一口就没救了。到了这个时候,她们再后悔也来不及了。
二、亲者痛仇者快,况且这种死法别人也不必负任何责任。
所以说这些人就是脑子拎不清得厉害,你死了别人又不需要负责任。都是成年人了,因为争吵几句话你就去死,只能说明你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太差,和别人没有任何关系,毕竟又不是人家逼着你去死的。你死了也白死,说不定和你吵架的人还会说你是觉得自己错了,想不开才会这样做的呢。
人生一世,可以为了很多东西去死,但是却不包括这种意气用事的死法。这样做不但没有任何意义,还是对生命的彻底不尊重。既然如此,其他又怎么能救得了你。
法律分析
一、相互调解:对于目前比较常见的农村土地纠纷,主要出现在家中成员或亲戚之间。首先。我们最应该做的就是互相调解,当然也有部分人会找自己家族中有威望的老人来裁决。若是未牵涉到极大利益的土地纠纷,通常只要经过内部和解就可以解决,毕竟自家人都会比较好说话。此外,通常一个村中的人都是沾亲带故的,因此调解起来相对容易。二、村委会调解:当然,若是相互调解不了的纠纷,此时农村农民通常都会找村委会进行调解。主要是由于农村土地的分配是集体进行的,因此对农民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常了解,并且村干部对村民家中的情况也非常了解,从而处理村民之间的矛盾时具备一定的相关经验,为此在农村调解纠纷中也发挥极大的作用。三、县市仲裁:若是连村委员都无法解决土地纠纷,那么建议村民往更高一级的县市请求仲裁。但是在请求仲裁之前,都必须事先了解相关立法,样才可以很好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关于村民闹事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先给吵架闹事人分开,分别倾听当事人的倾诉,给予劝抚;
2、找相关群众全面了解事情前因后果等情况,为客观处理此事打基础;
3、查找处理此事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4、请村里党员、骨干和德高望重的人一起协调通报情况,商量具体对策;
5、找闹事村民协调解决办法,必要时向上级报告。
根据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应对闹事的方法包括:
1、首先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镇定,不能慌乱,理智地处理事情;
2、对于闹事者,要妥善的劝解他们,但凡是闹事,定时有什么诉求没有得到答复,心生不满;
3、这时要把村民邀请到合适的室内地点,进行谈话或者是认真的倾听,经过了解,肯定就会明白事情的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农村宅基地有争议的处理方法:
1、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
2、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确权。当事人双方对于宅基地争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无法协商的,争议的一方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处理。
3、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当事人对于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是对上级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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