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法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的法律概念应当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根据该法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的法律概念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根据该法条第三款规定,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正当防卫,才不存在防卫过当情形。
如何界定和区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限制防卫呢?
由于正当防卫是采用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的方法实施的,法律为防止滥用该权利因此严格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实施防卫。只有合法的防卫行为,才属于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可以从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五个方面对正当合法条件予以界定。
一、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两方面内容。
1) 防卫认识 即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它包括对不法侵害的诸多事实因素的认识。基本内容有:一,明确认识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存在;二,明确认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明确认识不法侵害者本身的存在;四,明确认识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且能以防卫手段加以制止,还应大体认识到防卫行为所需要的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必要损害后果。
2) 防卫目的 即正当的防卫意图都必须以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
二、防卫起因,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从三个方面认定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1) 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不法侵害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时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危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施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
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3) 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即不法侵害须客观正式地存在,而不是行为人所推测或臆想的。
如果行为人反击了主观臆测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人,那它的行为就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的错误而发生的,因此在实践中应依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解决,即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对方可能不是不法侵害,那么他在主观上有过失,应对其假想防卫所造成的损害负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不应预见到对方不是不法侵害,那么在主观上无罪过,其假想防卫造成的损害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三、防卫对象,正当防卫的对象是防卫人应当对什么人实施反击的问题。
由于不法侵害是通过人的身体外部动作进行的,制止不法侵害就是要制止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能力。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罚侵害人的理由:1、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及时有效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达到这一目的的最直接途径,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2、不法侵害人行为的非法性是法律允许防卫人对其权益进行某种反击的根据。但是,即使对第三者权益的反反击有可能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也不能对不法侵害者以外的第三人实施防卫。
四、防卫时间,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法律对正当防卫的时间作出限制,与规定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有关。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止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当侵害行为尚未开始,尚未危及合法利益时,没有必要实施正当防卫;当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时,正当防卫毫无意义。对侵害的事先预防和事后处罚,法律规定了其他措施。因此合法的正当防卫应该是在恰当的时机实施的防卫行为。
什么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一般来说,可以理解为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行侵害行为。但是,实践中的具体案件十分复杂,需要具体分析。某些情况下,虽然不法侵害尚未着手实行,但在合法权益已直接面临侵害的危险,不实行正当防卫就可能丧失防卫的时机。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正当防卫也应当说是适宜的。
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
具体分析起来,不法侵害的尚未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本身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在这两种情况下,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均可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或排除不法侵害行为所导致的危险状态。
有些情况下,虽然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例:纵火犯罪嫌疑人向目标物纵火后逃跑,已经造成了可能失火的危险状态,就无法通过制服嫌疑人的防卫手段来排除,对之采取正当防卫也就失去了适时性。
刑法理论上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的防卫行为谓之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形式。1、事先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处于预备阶段或犯意表示阶段,对于合法权益的威胁并未达到显示状态,就对其采取某种损害权益的行为。在事先防卫的情况下,不法侵害是否实施某种侵害还处于或然状态,因而事先防卫实际上是一种“先下手为强”的非法侵害。如果事先防卫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的程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2、事后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侵害人的某种权益进行打击的行为。不法侵害结束一般有如下四种情况:(1)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已经被制服;(3)已经丧失侵害能力;(4)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无法挽回。事后防卫实际上大多是报复性的侵害,但也不排除防卫人出于认识错误的可能性。对于报复性的事后防卫,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犯罪论处;对于认识错误的事后防卫,则应该按处理认识错误的原则,根据防卫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分别按照过失犯罪或以外事件处理。
五、防卫限度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刑法并未规定具体标准,在刑法学界多数认同“相当说”,即认为必要限度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根据“相当说”,防卫行为只要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又不是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或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但实际造成的损害并不算重大的,均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这样有利于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又提出了对防卫人的必要约束,有利于保障正当防卫的正确行使。
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20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密切联系的概念。
首先,防卫过当在客观上有危害性,在主观上有罪过性。从总的来说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它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其次,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这是他们密切联系之所在。要成立防卫过当,也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实施。知识因为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才使防卫由正当变为过当,合法变为非法。也因此,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学界一般支持“排除直接故意说”,认为在防卫过当的场合,行为人对于其过当行为极其结果,主观上不可能处于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及间接故意都是没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形式。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一是防卫过当的定罪,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例过失致人死死亡罪、过失重伤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二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一般综合以下四方面因素考虑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过当程度2、权益性质3、防卫目的4、罪过形式。
无限制防卫
考虑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对其被害人的潜在性严重危害后果,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此规定,防卫人在此情形作出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是因为什么事情吵架,如果不想别扭的相处就主动点,找对方聊聊,把问题摊开聊明白,有误会就解释清楚,有缘分才会分到一个宿舍,没有必要闹矛盾,自己开不了口就找别的同学牵线一下,说和说和,沟通沟通就好了
人与人之间相处难免会有矛盾,即使是和我们最亲的父母,我们也会和他们有矛盾,就更别说是室友了。那么寝室里出现了矛盾应该怎么正确的处理呢?
1、当寝室出现矛盾时,千万不要置之不理,这样的话矛盾会升级的,应该要选择正确的方式去处理,这样才不会让矛盾恶化。室友之间应该以一种平的心态去对待他人,不要动不动就大声嚷嚷,这样会让对方厌恶,矛盾就更不可能平息。
2、适当的交流是处理矛盾的有效方法,当然应该是那种比较和谐的语气进行交谈。尝试着和室友两个人坐下来,两个人都互相表明对彼此的不满,说出原因,这样才会去改正各自的缺点,矛盾才能得到解决。
3、如果寝室矛盾升级的话,你可以向别人请求帮助,让他们给予你一些建议,找到一些处理的方法,这样或许会有一点效果。
4、如果寝室之间真的是无法交流的话,两人都忍着怒气,这样对彼此都不好,不妨大吵一架,这样可以发泄自己的情绪,不需要遮遮掩掩,两个人吵了之后也许都会冷静一下,思考自己的不足这样才会有所改正。
5、如果你实在是容忍不了你的室友,你可以考虑换个宿舍,即使以后见面会很尴尬,但至少不会每天待在一个寝室里闹矛盾好。换个宿舍,换个环境,也许可以更好地生活和学习。就算你不换宿舍,但是矛盾时常发生,对彼此都是伤害,还不如离开那个宿舍,这样就不用面对着你自己讨厌的那个人。
人际交往也是一门艺术,需要我们不断地去琢磨,去经营,这样才能够打造和谐的人际关系,创造和谐的寝室环境,那是大学必须要学会的一项技能。
宿舍不是她一个人的地方,每个人的生活习惯、作息时间都不同,不能因为她一个人而让其他人来迁就她。倘若她在不合时宜的时间睡觉,难道其他人就要浪费自己的时间什么事情都不做,知道她睡醒为止吗?集体生活中有点小摩擦是非常正常的,但是只要大家都设身处地的为其他人着想,相信以后的宿舍生活都会度过的非常愉快。
一、把自己睡觉的时间尽量与其他人同步
在睡觉的时候,一些细小的声音都会被无限放大,甚至让人难以入睡。然后这个人的心情就会变得无比糟糕,对舍友的态度也会很差。但是对于舍友其实也已经尽量保持安静了,而有一些声音却是无法避免的。所以应该调整自己的作息时间,大家差不多的时间上床睡觉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了。
二、利用一些辅助工具阻挡外界的声音
耳塞是个非常有用的工具,在睡觉时用上它几乎可以隔绝外界百分之七八十的声音;不少女生还会买一些床帘,将自己与外界分隔起来,既能避免寝室灯光的影响,又可以让自己拥有一个私密的空间。
睡觉时正常情况下,只要开口提醒一下舍友,她们就会可以放轻自己的动作。倘若无理取闹只会引得室友们的厌烦,毕竟没有谁是天生就该听从别人的。总是有很多人曝出寝室关系不好,舍友之间不好相处,她在埋怨别人的时候也应该好好反思自己,尊重是相互的,如果她没做出一些不合时宜的事情,怎么会遭到全寝室人的抵制呢?有些人非常“双标”,她睡觉时让别人安静;而别人睡觉时,她动作却非常大,别人好生提醒,她却说别人矫情。我觉得在大学宿舍里面,一位同学休息之后,全寝室都注意保持安静,这样的做法是比较妥善的。因为作为一个大集体,谁会尊重别人才会达到更好的相处效果,大家才会更团结一致,相互尊重。所以学会多和别人沟通,尊重别人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多跟专业的老师学习,掌握正确的沟通方法。向老师学习,不懂就问,这是学习知识最好的方式。学问学问,好学多问,学问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在于多提问,所以能够经常寻求老师支持,多向老师请教问题的学生,他们表现的特点是往往比较喜欢提问,因此他们的学习效果也是很明显的。因为专业的老师就在我们的身边,在学生的每天学习的课堂上,就有精通各门功课的老师,这也是最有益的条件,一定要充分的的用。很多学生比较不懂得积极跟老师提问,总是自己学习,其实这样是不对的,汲取知识也是很重要的,自己努力是一个方面,但是如果通过借助他人的知识来弥补自己的不足,会有更有效果。有一些学生当老师一下课的时候,他们就会跑到老师旁边,拿出自己的疑问来向老师提问,老师会精心讲解。其实这样的方式是非常好的,善于询问老师的学生,他们在无论是表达能力还是性格方面都是很积极乐观的,而且能跟老师之间,同学之间的相处都是非常融洽的。互相问问题,敢于问,敢于说,从问题中去了解自己的不足,去获取知识,反而记忆的会更好。其次,提问题要问到主要内容上,对自己的疑惑发问,明白自己到底是哪里不懂,是哪个知识点有不理解的方面,这样老师也知道该怎么样帮你去解答知识。
老板需不需要负责和在哪里发生并不一定关系,是和伤势是否和从事与公司业务职业有关系。甲乙之间相互协商再做赔偿。乙现在走了,甲要维权的话要去公安局报案或找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会替你去向甲要求赔偿的。
不需要。甲乙两人属于相互斗殴,并非是工伤。老板不需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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