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举报材料,一般来说分为开头、正文、结尾三大部分,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有醒目的标题。写举报材料就像写文章一样,应该有一个标题,而且标题应当直接点明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的性质如何。醒目标题会使所举报的问题一目了然,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其次,要介绍清楚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材料的开头应当顶格写上受理举报单位和个人名称,如“某某检察院举报中心”、“某某检察长”。之后另起一行,先介绍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在某省、某市、某县的什么单位,担任什么职务,联系电话等。另起一行详细写明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尤其是要写明被举报人是什么地方的人、在什么单位工作、担任什么职务等情况。如果被举报人是多人的,还要一个一个分别写清楚。如果举报人不愿意署名举报,第一部分的举报人基本情况也可以不写。
再次,要详细写清楚所要举报的违法事实。举报材料的关键就是在这部分,写这部分,要力求用最简练的语言,把要举报的问题写清楚。叙述案件情况可以按照时间顺序,也可以按照工作的流程或者不同被举报人的情况等逐项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具体情节和后果等。如果举报人还掌握有犯罪证据或者有证明人、知情人,还要将证据情况,证明人和知情人的姓名、单位、电话及联系办法等写清楚。当然,如果举报人能把所知道的情况的来源写上,那就更好了。
在举报材料的结尾部分,举报人可以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提出一些要求,并签上自己的姓名,写上联系办法和写信的时间。
此外,写举报材料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所举报的内容应当真实,必须实事求是,不能随意夸大或歪曲事实,不能道听途说,无中生有。切忌把自己主观上的怀疑、推测作为真实情况反映,更不能为了个人义愤和希望引起举报机构的重视而故意捏造或编造事实情节。
二是要注意对原始书证和物证的保存。如果掌握有证据,在举报材料中可把掌握的证据写清楚,说明证据的来源,千万不要把对案件有证明作用的原始书证、物证,如证券、票据、单据等夹在材料中一起寄出,以免丢失和损毁。对原始证据要妥善保管,随材料可以先寄证据的复印件,原件留待调查时,可当面提供给办案人员。
三是举报犯罪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也是公民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因此,书写举报材料一定要以严肃的态度认真对待。
四是书写举报材料手写、打印都可以,但是手写一定要用钢笔或毛笔,字迹一定要工整、清楚,以便办案人员辨认和归档
但本片的逻辑上让人琢磨不透。细想一下,以往的片子都是往大了说,什么杀人,什么矿难,反面人物也都是黑帮,村霸。事情大,所以就盖不住。盖不住还偏要盖,最后就只能拼命。而这次不过是区区丢四只羊。按说,丢羊也没什么,以小见大,小事情照样能演出荒诞劲儿。很多人都说,因为你懂的原因,所以结局流于形式,点到即止。我就想说,假如我是宋副书记,再假设这个宋副书记其实是个CD的官员,那么我绝对要把吕局长和费局长给撸了。原因很简单——屁大点儿事儿都搞不定。
我们可以看出,六叔就是一个普通的老实本分的农民。他不傻,也不是说不通。他不是不能撤案,关键在于,撤了案,羊钱找不回来,娃没钱念书。吕局长,费局长,一直口口声声,不过几只羊。说的是啊,几只羊钱,又不是什么大数,随便找个辙,拨点儿款给赔上,我保证那六叔二话不说就撤案了。就几只羊钱都舍不得掏,非把人往绝路上挤兑。**里是尕刺儿他们俩给宋副书记写了信。如果不是给宋副书记写信,而是往其它更大部门写信,那么最后事情兜不住了,后果没准真严重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那么农村土地被霸占怎么办下面就随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农村土地被霸占,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与直接侵权人协商处理,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2、找当地村委会,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
3、收集侵权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
二、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
3、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
4、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当事人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双方当事人盖章。调解协议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双方当事人履行法律的依据。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不服调解,或在调解成立后调解协议书送达前反悔的,依照法律规定,都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政府处理。
三、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处理即所谓的行政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纠纷主要是因为主体一方或双方为个人的土地权属争议,争议范围不大,数量少,情节不太复杂。为了及时解决土地纠纷,方便群众,这类纠纷宜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但是情节复杂,影响较大的权属争议,处理后牵涉登记、发证,因乡级人民政府无权登记、发证,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为妥。但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承担受理。
行政处理是仲裁的一种形式,可参照《仲裁法》相关规定进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时,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应先认真审阅争议双方提交的申请书、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要调查事实、核实证据、查阅有关历史资料和原始凭证,并可请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或现场勘察。在争议的基本事实调查清楚后,依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后,要制作《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要写明下列各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请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3、处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4、处理结果;
5、不服处理的补救措施等。
四、诉讼
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请求国家运用法律来加以保障。诉讼作为土地纠纷处理的一种方法有三种形式,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1、土地纠纷的民事诉讼。《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如未发生重大的人身事故,没有引起生命财产等严重损害后果的诉讼属民事诉讼。土地纠纷的行政诉讼。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如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不服处理一方的当事人作为原告,把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刑事诉讼。《刑法》设立了四条土地犯罪条款。《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都有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争议双方的一方当事人或知情的公民或组织认为土地违法者已构成了犯罪,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各种证据,通过侦查,进行仔细分析,认真研究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情节已经查明,证据确凿充分,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富人治村值得警惕。
中央要在全国范围内扫黑除恶,这个新闻是大家都知道的了。前几日,中纪委点名曝光各地“村霸”典型的新闻,大家讨论也非常热烈。
扫黑除恶、尤其是在基层扫黑除恶,实际上是在给探索新时代基层治理破题。面对治理的现实困境和难题,需要拿出兼具顶层设计性与操作性的系统措施。
要解决问题,首先要分析问题。要解决基层的黑恶势力,要打击“村霸”,就要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根源。
为此,与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研究员、长期研究农村问题的林辉煌博士进行了一番长谈。林博士曾经先后在祖国东中西部的十数个省份、五十多个村庄进行长期调查研究,累计调研时长超过800天。他的讲述里不仅对“村霸”有直观的观感描述,也有对其生存土壤的分析和思考。
以下是林博士的讲述实录,
现象
“村霸”现象在中国有多大范围的存在呢?
就调研经历来看,有“村霸”的村庄中,贫穷的、中等的、富裕都有,但大多数还是利益比较集中的地区,如村庄内部富含自然资源(矿产、森林等),或者是靠近城市的城郊村,存在比较大的征地拆迁利益。换言之,“村霸”现象的出现,往往有其经济基础、利益基础。全国有多少村庄存在“村霸”我没有完全的发言权,但就我个人调研过的地方看,这个比例不到十分之一;但是必须要考虑到,我去过的村庄里有不少是贫困落后、人口外流严重的,而“村霸”大多数是要抢夺利益的。
这些“村霸”有不同特征。华南一些宗族结构保留相对完整、家族观念比较强的地区,“村霸”多少会和强势的宗族有关;北方一些地区,靠兄弟多少、家庭势力;中部靠近长江流域的地区,由于村庄比较原子化,也存在一些主要依靠个人“气势”的村霸,比如身材魁梧、犯过罪、坐过牢,有这么一些共同特点。
当然,“村霸”不一定都是恶霸、地痞流氓,“霸凌”、“权力压迫”也是另一种形式的“霸”,我们后面会说到。
我们知道,中央此次扫黑除恶,很强调一点是要深挖、清除其背后的“保护伞”。“村霸”背后当然也有。
比如,一些“村霸”本身就是权力拥有者,比如当地的村支书或者村主任,他们在非法侵占公共利益的同时,还向更高一级的官员输送利益寻求保护,那些贪图“利益”的官员自然也就乐意充当“保护伞”一角。
也有“村霸”和权力拥有者有一定利益关系。比如有亲戚、血缘关系,又或者权力者需要通过这些势力达到一定目的——比如基层选举时,参加选举的候选人要依靠“村霸”来确保自己当选,又如需要这些人帮忙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等,事实上和权力拥有者形成某种“共谋关系”。
当然,也有的“村霸”就是地痞流氓,或许没有什么大的“保护伞”,但谁也不怕。这些“刺头”,基层的管理者可能也不愿意理睬,放任不管,不去招惹;但这种不管不治,则成了另一种“保护伞”。
大家质疑这些“村霸”为什么最后收到的刑事制裁算不上很重。这跟基层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物证技术不发达、取证难有关系,在制裁这些人时,往往需要大量的口供和认证;但基层的村庄,大家生活都在一起,村民有顾忌、不敢或不愿指认,担心日后遭受打击报复,导致证据不足从轻发落的事情也不鲜见。
“村霸”是如何产生的?其中的原因值得深思。
原因
事实上,以“村霸”为代表的基层治理困境有深刻的结构性原因。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改革开放、分田到户之后,八九十年代的村庄治理工作,主要有两件“大事”:收农业税、计划生育。这两件事都不容易。尤其是计划生育,在南方一些宗族势力强大的地区很难开展,经常遭到反抗,有时候村庄、乡镇里面为了就会默许甚至借助村里面比较强势的人,以完成任务。
我们知道,03年之后农业税取消,计生工作到现在也慢慢软化、开放,其实村干部的分内之事就少了很多。但之后的另一个趋势是征地拆迁兴起,很多城郊村利益变得很大。这件事当然也不好做;同样的逻辑,管理者不容易搞定的事情,一些灰色甚至黑色的势力就崛起了。比如拆迁公司,就混进了很多这样的势力。坦白讲,这股风气到现在也没有完全根除。
但我们很容易看到,这种表面“秩序”的维持,其背后并不意味着良性秩序的出现,反而侵蚀了基层的合法秩序和执政基础,因此中央必须痛下杀手。
那么,为什么面临治理问题,合法的力量反而无法触及呢?
这就涉及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基层法治力量、尤其是警力布局的严重不足。我们知道传统的中国乡村依靠一些乡土规范为耻,但随着基层原子化,乡土结构能起的作用式微,即使村子里有混混、恶霸出现,曾经有威望、管事儿的老人也不管、也管不了了。与此同时,合法的暴力体系(如警察),也没有足够的力量介入、难以及时有效地渗入农村进行管控。
很多地方一个乡镇只有一个派出所,但人口可能有五六万甚至十万之多,派出所的正式编制甚至都不到5个人。乡村结构又不像城市紧凑,人口分布非常广,有时候一个山头就住几户人家,日常出警怎么覆盖得到?跟其他国家相比,我们人均的正规警力相当少。因此,法律的力量、合法的暴力不足,也是黑恶势力趁机兴起的一个现实原因。
但说到底,无论是治理能力的弱化、还是基层法治力量的缺乏,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都是社会结构的变迁。社会结构在趋于松散、原子化、趋利化的同时,地方自我规范的能力并没有跟上。在传统良性约束力量缺乏的条件下,向“权钱”看齐就成了通行规则,一旦有利益出现,就很容易出现抢夺。这也就是为何会出现前述的“村霸”、以及“村霸”如何寻找保护伞的逻辑。
问题
所以,“村霸”不一定是每一个村庄都存在的具体现象,但以小见大,其背后折射出的问题却是耐人寻味的:基层治理到底为何面临困境、为何失效?为何基层政权建设不够完善?
从学理上看,基层政权建设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基本基本社区(农村或城市)实现自我管理,也就是真正实现基层民主;二是需要一个高效、廉洁、有力的官僚行政体系。前者可以保证民众参与和监督公共事务的执行,然后与后者相结合,才能构成比较成熟的、既有体现在地声音和利益诉求、又可以上下贯通的成熟基层政权体系。
拿这个标准来看,现存的基层民主显然是不令人满意的。我们看到许多地方的基层选举在走过场,要么是大家漠不关心,要么是资源被强势势力甚至黑恶势力垄断,选谁不选谁,人民做不了主。
还有一些村,少数乡村新富走上政治前台,凭借较强的致富能力影响选民的投票意向,甚至还以承诺和捐赠的形式赢得多数选民的支持而当选,形成令人警惕的“富人治村”现象,“基层民主”变成了“基层选主”——普通村民只需要选一个主人,而无法进入基层治理,形成基层村庄的权力结构固化。
某种意义上,“富人治村”跟“恶人治村”的逻辑是相似的。富人可以用金钱手段来代替一些强制手段,甚至可能富人以前是恶人,但现在不需要暴力手段了,可以用金钱收买了。这种现象之所以值得警惕,是因为其表现出一种基层局部失控状态。我们的基层党组织不能只吸引能赚钱的人、强势的人让他们在经济上“带后富”,因为实际上根本带不起来,基层党员的政治性反而被过度的经济性稀释掉了。
因此,今天我们面临的基层治理难题,其实是非常深刻的一道考题:如何在平衡中央与地方(涉及到财权、事权等)的前提下,一方面让自上而下的资源(扶贫、农业、社会服务等)、权力意志渗透下来,另一方面又真正解决地方的痛点和需求?
如果这道问题没有有效的解答方案,自上而下的资源、权力意志难以有效渗透到村庄一层,这时候基层就会留下权力的真空,“强势群体”、非法、灰色的力量可能就会产生,用以解决基层内生的不确定乃至不稳定因素,维持某种表面秩序。
事实上,这种权力和治理的真空,不仅仅会造成恶霸的问题,群众身边的“微腐败”、资源使用的无效性和浪费等也都与此紧密相关。因此,“村霸”虽小,映照出的却是国家治理体系与基层民主衔接失衡的大问题。
启示
说了这么多,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一个问题:为什么会有权力真空?村级组织、机构发挥的作用呢?
是的,前面所言的失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基层党组织涣散。
传统乡村结构变迁是一个历史性的必然过程。这是发展的“病”,“病”就会“痛”。但在这个过程中,权力出现真空,是因为没有力量来真正替代原有传统组织、乡规民约的作用。事实上,直到今天,如果你去跟一些上年纪的村民聊天,他们会说,以前党员在村里发挥相当大的作用,但80年代以来,不少基层尤其是村级党组织,都已经如中央所言,“软”、“散”、“乱”,失去了生命力。
在此背景下,基层党员的自我认同感弱化,相应地,群众对基层党员的认同也弱化了。以前是“有困难找党员”,现在反而不信任他们了。这就提醒我们,必须反思基层党建工作开展的实效性问题。在我过去的调研中发现,一些基层党建工作花了钱、做了宣传,但其实是在“空转”;看上去玩得很红火,进村下乡,好像跟群众在一起,但只是形式上“在场”。
事实上,如果真正要治理地方基层的这种村霸、黑恶势力,党最值得信赖、也最应该仰赖的,首先就是基层的党组织。党组织运转得好,其优势自不必说,基层党员可以参加选举成为村干部,从最草根、最基层的视角去收集民意、了解民情;利用各级党组织的垂直条线,上级、中央可以收到传导上来的民意,从而利用这个组织体系了解地方、社区,基层民主才能和行政体系形成良性衔接。
因此,如何把我们这么多年积累下来的党组织的制度优势和组织优势,在基层真正盘活起来,是真正关键的一道问题。
基层治理要真正运转起来,不是仅仅投投票、走个形式就完了。我们需要的是真正的治理效果。乡村怎么留得住人?如何让更多的人参与进公共事务的管理?
举一个小例子。西部的一个省份,有一个项目是给每个村庄10万元搞一些村庄建设,但前提是村庄要成立理事会,必须多次讨论、开会、集体决定,理事会成员同时去银行,才能取用这笔钱。我看到他们开会的现场,有讨论,有吵架,但这是件好事,意味着村庄被盘活了,民主真正转起来了。通过乡村振兴的计划,如果真正能盘活村庄内部的青壮年力量,把他们发展成党员,由他们主导并且参与到乡村治理当中,与党组织建立紧密的互动关系,目前基层治理与上层意志脱线的问题才有了解决的可能。
说一千道一万,只有依靠制度化的设计、可操作性的配套措施(比如在基层建立良好的党建、财政和教育医疗等体系),才能够把基层村庄变成是有公共利益的、吸引人的场所和空间。这样下来,自然会有人投入治理的热情,形成良好风气,从而内生出基层自治的可能,形成有能力的行政官僚体系,遏制住黑恶势力的生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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