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柔的说话技巧

温柔的说话技巧,第1张

温柔的说话技巧

非暴力沟通四大要素

1,观察。

2,感受。

3,需求。

4,请求。

万能说话公式:

我观察到,我感觉,是因为,我请求。

诚实、清晰地表达,坚定、温和有力量。

观察

客观地描述当下发生的事,不带情绪也不加上自己的主观臆断,不把观察和评判混为一谈。

错误评判:他真是一个懒散的人。

正确观察:这个员工今天迟到了。

感受

察觉自己的情绪,客观讲出自己的感受,注意区分感受和想法,避免负面情绪伤害到对方。

案例:情侣之间吵架了。

错误想法:我觉得你不爱我了!

正确感受:你的行为,让我很不安。

需求

停止指责、批评、评论(因为这里暗含着期待),先了解清楚自己到底想要什么,是希望对方满足你什么期待吗不要说反话,也不要让对方猜,直接说出需求。

错误指责:凭什么家务活全部我一个人干

正确需求:我希望你能一起做家务,互相体谅对方。

请求

清晰、具体地说出自己的请求,表达出对未来的期待,比方说我希望你以后如何做,越清晰的请求,越能得到有效的执行,请求时,注意语气,免得被人误认为是命令。

错误命令:领导对员工说,我需要透明度。

正确请求:我希望你以后的每一封邮件都抄送给我。

举例

单纯抱怨

一位母亲对处在青春期的儿子乱丢袜子:这么大人了袜子能不能讲点卫生,臭袜子乱丢看得心烦,每次都是你把家里乱搞得七八糟的,搭把手就放进洗衣机了,怎么有你这么懒的人。

温柔而有力量

一位母亲对处在青春期的儿子:

观察:“妈妈看到咖啡桌下的两只袜子。"

感受:我不太高兴。

需要:因为我看重整洁。

请求:你是否愿意将袜子拿到房间或放进洗衣机。

误区

学习非暴力沟通后,不代表你的沟通就没有任何障碍,沟通还有很多需要练习的地方。

要清楚,非暴力沟通只是一种沟通方式,目的就是让对方听进去,不是控制对方,而是让我们专注于自己的感受和他人的感受,既能与他人和谐相处,也懂得如何爱自己。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件都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比如,丈夫长期虐待妻子,导致妻子死亡的;妻子对施暴的丈夫实施伤害行为,或者妻子、子女共同对施暴者实施伤害行为,导致施暴者受伤、死亡的等,罪名涉及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时有发生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权,破坏了和睦的家庭关系,更影响了社会安定祥和。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由于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具有一些特殊性。在选编案例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要准确,不能采取“和稀泥”办案,要查清事实、理清原委;对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对因酗酒、赌博等恶习而长期或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施暴者构成犯罪的,要体现从严打击、依法严惩;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对施暴者实施伤害、杀害行为的,要依法体现从宽处理精神;检察办案不能局限于就案办案,要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记者了解到,本着上述原则,最高检第一检察厅从各地检察机关报送的90多个案例中筛选出6个,并征求了全国妇联、最高检有关业务部门、部分省级检察院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在这些案例中,检察机关均履行了主导责任,通过介入侦查、自行侦查,展开调查走访,全面了解情况。在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尊重被害人的意愿,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将其作为办案参考。通过司法救助、协同各方力量开展救助帮扶等方式,帮助修复被损坏的家庭和社会关系。注重以案释法,通过推动公开庭审,协同妇联等部门共同开展反家暴普法宣传。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五年来,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的观念逐渐得到认同,不再被认为是家事、私事。民法典颁布实施,强化了公民人格权保护,婚姻家庭编更是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对于巩固、发展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梳理、选编、发布典型案例,就是为了引导检察机关通过贯彻落实反家暴相关法律,真正把这种精神内涵、基本理念融入办案全过程,更好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说。

案例一

张某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1月出生。

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41岁。

二人2004年底结婚。张某某酗酒后经常因李某某婚前感情问题对其殴打,曾致李某某受伤住院、跳入水塘意图自杀。

2020年2月24日凌晨3时左右,张某某酗酒后在家中再次殴打李某某,用手抓住李某某头发,多次打其耳光,用拳头击打其胸部、背部。李某某被打后带着儿子前往其父亲李某华家躲避,将儿子放在父亲家后,在村西侧河道内投河自杀。后村民发现李某某的尸体报警。经鉴定,李某某系溺水致死。

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侦查,3月9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0年3月11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虐待罪对张某某决定逮捕,4月9日,对其提起公诉。

2020年8月28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未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因张某某在村外居住,村民对李某某是否被殴打不知情,张某某的父母也有包庇思想,被害人尸体无明显外伤,侦查初期证据收集较困难。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提出以殴打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作为取证方向。侦查机关根据李某某曾被殴打住院的线索,调取李某某就诊的书证,李某某的父亲、母亲、儿子、医生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张某某多次殴打李某某的事实。

(二)自行侦查,完善证据。审查起诉阶段,张某某辩解虽殴打过李某某,但李某某系迷信寻死,其殴打行为不是李某某自杀原因。检察机关开展自行侦查:一是询问李某某父亲,证实李某某案发当日口唇破裂、面部青肿;二是讯问张某某、询问李某某的儿子,证实李某某自杀前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想法,被殴打后精神恍惚;三是询问张某某父母,因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后殴打其父母,其父母不再包庇如实作证,证实张某某酗酒后经常殴打李某某。

被害人未成年儿子在职业学校学习

(三)开展救助,解决当事人未成年子女生活问题。案发后,父亲被羁押,母亲离世,被害人未成年儿子生活无着。检察机关派员多次看望,为其申请司法救助,并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同时,依托省检察院与省妇联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经多方共同努力,使其进入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劳动技能。

典型意义

(一)介入侦查、自行侦查,提升办案质效。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往往存在取证难、定性难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介入侦查、自行侦查,围绕虐待持续时间和次数,虐待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取证,从源头提高办案质量。

(二)准确适用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情节。“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三)延伸检察职能,关爱家暴案件未成年子女。夫妻间发生的虐待案件,一方因虐待致死,一方被定罪服刑,往往造成未成年子女精神创伤、失管失教、生活困难。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注重协同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经济帮扶等,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二

胡某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9年11月出生。

被害人曹某某,女,殁年6岁,系胡某某次女。

案发现场

被告人虐待被害人使用的苍蝇拍把手

被告人虐待被害人使用的拖鞋

曹某某生前主要跟爷爷奶奶生活,后因上学搬来与母亲同住。2019年2月至4月间,胡某某照顾曹某某日常生活、学习中,经常因曹某某“尿裤子”“不听话”“不好好写作业”等以罚跪、“蹲马步”等方式体罚曹某某,并多次使用苍蝇拍把手、衣撑、塑料拖鞋等殴打曹某某。

2019年4月2日早7时许,胡某某又因曹某某尿裤子对其责骂,并使用塑料拖鞋对其殴打,后胡某某伸手去拉曹某某,曹某某后退躲避,从二楼楼梯口处摔下,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检验,曹某某头部、面部、背臀部、胸腹部及四肢等多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其中,右大腿中段前侧两处皮肤缺损,达到轻伤二级程度。

河南省淮滨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3日立案侦查,6月17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9年9月6日,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

2020年1月6日,淮滨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胡某某未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侦查提出建议:一是全面提取案发现场的客观性证据,如拖鞋、苍蝇拍等,以印证胡某某的供述;二是围绕死者生活、学习轨迹,走访学校、亲属等,查明死者案发前生活、学习及平时被虐待的情况;三是通过尸检报告、伤情鉴定、理化检验报告等,查明死者损伤原因及死因。经侦查查明胡某某虐待致曹某某周身多处损伤、死亡的犯罪事实。

(二)准确适用法律,充分释法说理。被害人的父亲曹某飞及其他近亲属提出,曹某某是被伤害致死,为此多次上访。检察机关就定性、法律适用问题开展听证,邀请曹某某的近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等参与。检察机关对胡某某的行为性质及可能受到的处罚进行了论证说理。通过听证,曹某某的近亲属对检察机关的意见表示理解、认同。

(三)推动制度落实,形成保护合力。检察机关以本案为契机,结合近五年辖区内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调研分析,针对相关部门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在检察机关推动下,由政法委牵头,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教育、民政等部门建立预防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联席会议制度,有效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防护墙”。

典型意义

(一)通过引导取证,查清事实准确定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较长一段时期内持续殴打、体罚子女,情节恶劣的,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通过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在案发初期及时固定证据,为案件性质认定筑牢事实、证据基础。

(二)准确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虐待致人死亡、意外事件的界限。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以虐待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虽然不是虐待行为本身所导致,但被害人的后退躲避行为是基于被告人的虐待行为产生的合理反应,死亡结果仍应归责于被告人,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不属于意外事件。

(三)注重发挥各方作用,构建联动保护机制。检察机关推动家暴案事件报告制度落实落细,堵塞管理漏洞。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促进完善制度机制,形成司法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政府保护、社会保护的有效衔接。

案例三

张某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6月出生。

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65岁,系张某某的母亲。

被告人张某某与父母共同居住。2018年5月7日,其母亲王某某因精神疾病发作离家,被张某某及其家人接回家中。同年5月7日至5月10日间,张某某因王某某不睡觉多次持木棒打王某某,致其腿部、头部受伤。同月10日下午,王某某在家中死亡。张某某的父亲张某品报案。经鉴定,王某某额部擦挫伤、四肢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死因系肺动脉栓塞死亡。另查,张某某亦曾多次殴打其父亲。

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侦查,6月25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8年9月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9月14日,织金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未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完善证据、强化审查,准确认定事实。检察机关派员到案发地走访调查,当地群众反映“王某某被张某某活活打死。”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张某某在母亲精神病发后未送医,而是持续多天持木棒殴打,造成其轻微伤。检察机关结合张某某供述及证人证言,与鉴定人沟通,咨询法医,确定被告人的虐待行为并非被害人致死原因。最终,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虐待罪,但不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

检察官到被告人家中回访

(二)听取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开展释法说理。检察机关主动听取死者近亲属张某品的意见,并释明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消除其疑惑。宣判后,张某品未提出异议。经回访,张某某刑满释放后,返回家中与其父亲张某品共同居住,未再出现打骂老人的现象。

检察机关推动案件到案发地公开庭审,开展法治宣传。

(三)推动在案发地公开庭审,开展法治宣传。检察机关与法院、当地政府沟通,在案发地公开审理。数百名群众旁听庭审,检察机关结合案件特点阐述了虐待罪的构成、法律适用及本案的警示意义。法院当庭宣判后,群众表示,通过旁听庭审,直观了解了司法机关办案程序,消除了对被害人死因的误解。

典型意义

(一)准确把握虐待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因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虐待行为,但被害人非因上述虐待行为造成死亡,不能认定为因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

(二)运用事实、证据释法说理,提升司法公信。检察机关主动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对案件处理的意见,释明检察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依据,让其感受到检察办案的客观公正。

(三)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检察机关推动案件到案发地公开庭审,强化以案释法,通过“看得见”“听得到”的普法形式,促进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弘扬尊老美德,普及反家暴知识,增强公民反家暴意识。

案例四

毛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女,1994年12月出生。

被害人王某某,男,1981年10月出生。

二人系夫妻,均系聋哑人。王某某酗酒,经常酒后打骂毛某某。

2019年6月25日中午,王某某得知毛某某将自己被打的事情告诉了朋友,说晚上回家要砍断毛某某的脚。于是,毛某某买了一把刀,藏在卧室衣柜内。当晚,王某某回家后在客厅一边喝酒一边打毛某某,并将菜刀放到饭桌上。后因孩子哭闹,毛某某回卧室哄孩子。王某某酒后进入房间,继续打毛某某,说要用菜刀砍断毛某某的脚,并走出房间拿菜刀。毛某某从衣柜拿出刀向王某某身上乱砍,分别砍在王某某头顶、手臂、腹部等处。王某某夺下刀后,受伤倒地。毛某某到王某某的二姐王某娟家求助,王某娟的丈夫报警。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毛某某为轻微伤。

浙江省江山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侦查,8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9年12月2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毛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官走访村委会

(一)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检察机关派员多次走访,了解到王某某一家6口生活困难,王某某的父母年迈患病无劳动能力;王某某案发前在当地务工,被砍伤后没有收入;毛某某在家照顾两个孩子,低保补助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村民反映,王某某经常酒后对毛某某实施家暴,还多次殴打亲友、邻居,认为毛某某的行为是反抗家暴,希望对其从轻处理。

(二)准确定性,依法妥善处理。检察机关认为,毛某某面对现实、紧迫的人身危险取刀反击,属于正当防卫,虽事先准备刀具,但不影响防卫性质。王某某徒手殴打,实施的是一般暴力行为,虽声称要拿菜刀砍毛某某,但在尚未使用可能危及生命或可能造成重伤的工具或高强度手段时,毛某某用刀砍王某某,其防卫手段及损害后果与不法侵害明显失衡,属于防卫过当。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毛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三)开展司法救助和跟踪回访。针对王某某一家经济困难情况,检察机关为其申请司法救助,并与村委会沟通,由村委会监督司法救助款的使用,以管束王某某不再实施家暴。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对二人进行动态跟踪教育,经回访,王某某未再对毛某某实施家暴。

典型意义

(一)正确认定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犯罪与正当防卫。“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综合判断。

(二)妥善把握家庭暴力引发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家暴引发的刑事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有家庭因素牵涉其中,要兼顾维护家庭稳定、修复被损坏的家庭关系、尊重被害人意愿。对犯罪嫌疑人具有防卫性质、自首等法定情节,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依法履行司法救助职能。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检察机关要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帮助被救助人解决面临的生活困难、安抚心灵创伤,避免“因案致贫”“因案返贫”,促进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五

武某某、陈某某、傅某某

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武某某,女,1971年7月出生,系被害人之妻。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5月出生,系被害人女婿。

被告人傅某某,女,案发时17周岁,系被害人之女。

被害人傅某明,男,殁年54岁。

武某某与傅某明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女(案发时6周岁)。傅某明与前妻养育一女傅某某。傅某某与陈某某生育一女(案发时3个月)。上述6人共同生活。

傅某明酗酒后经常打骂家人。2010年,傅某明和武某某结婚,婚后仍经常酗酒、打骂武某某,社区民警、村干部曾多次前往劝解。

2018年7月5日21时许,傅某明在家中酗酒,与武某某、傅某某发生争吵,并欲打傅某某,被陈某某挡下。傅某明到厨房拿起菜刀欲砍傅某某,陈某某在阻拦过程中被傅某明划伤手臂。傅某某、陈某某、武某某合力将傅某明按倒将刀夺下。武某某捡起半截扁担击打傅某明头部,致傅某明昏倒。傅某明清醒后往屋外逃跑,并大声呼救。武某某担心日后被继续施暴,遂提议将傅某明抓住打死。傅某某与陈某某一同追出,将傅某明按倒,武某某从家里拿出尼龙绳套在傅某明脖子上,勒颈后松开,见傅某明未断气,要求陈某某、傅某某帮忙拉绳直至傅某明断气。武某某让傅某某报警,三人在家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经鉴定,傅某明系他人勒颈窒息死亡。

2018年7月6日,四川省泸县公安局以武某某、陈某某、傅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8年11月22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9年4月1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傅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从犯情节,且处于哺乳期,家中有3个月的女儿和6岁的妹妹需照顾,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建议公安机关对其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武某某担心家中孩子无人照料意图包揽全部罪责,检察机关释法说理,使武某某放下思想包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联系法律援助机构为三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保障辩护权。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是典型的家暴被害人因不堪忍受家暴杀死施暴者的刑事案件,傅某明有重大过错,结合三被告人的自首、从犯、未成年等量刑情节,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后,对武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的量刑建议,对陈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议,对傅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检察官到被告人家中回访

(二)协同各方力量,妥善解决被告人服刑期间家庭问题。检察机关利用专业力量对未成年被告人傅某某及妹妹进行心理辅导,修复突发暴力事件造成的心理创伤。同时,发放司法救助金,联系镇村将其列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联系一位志愿者,为他们提供长期物质帮助,联系教育部门解决幼儿异地就学问题。

检察机关与妇联会签文件,共同推动妇女维权工作的开展。

(三)利用公开庭审,开展反家暴普法宣传。检察机关与县妇联共同开展“以案说法,维护妇女权益”普法,在法院配合下,邀请县妇联、镇村妇联维权干部旁听武某某、陈某某案庭审。同时,检察机关与妇联会签文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妇女维权工作的开展。

典型意义

(一)依法妥善办理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二)注重研究解决案件衍生的社会问题。因家暴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家庭成员或致伤、致死,或入狱服刑,家中多出现需要被抚养、赡养的人失去生活来源或无人照料。检察机关积极与村(居)委会、民政、教育等部门对接,通过司法救助、社会帮扶、心理疏导等,妥善解决涉案家庭生活保障、监护保障、教育保障问题。

案例六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3年3月出生。

被害人朱某某,男,1970年6月出生。

二人1995年结婚后,因朱某某赌博及赡养老人等问题时常吵架,朱某某多次殴打杨某某。杨某某也多次提出离婚,并于2020年7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撤诉。

2019年1月8日23时许,杨某某怀疑朱某某给其他女性发暧昧短信,二人在家中再次发生争执,杨某某用菜刀将朱某某左手手指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4日,朱某某报案,公安机关对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9月30日将杨某某逮捕。

2020年10月19日,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将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11月18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查清事实,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逮捕阶段,因杨某某不认罪,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检察机关释法说理,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对杨某某无继续羁押的必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云南省会泽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

(二)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考虑到家暴因素牵涉其中,且二人婚姻关系紧张,为依法妥善处理本案,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在朱某某、杨某某和二人的女儿在场下对拟不起诉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双方均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并妥善处理婚姻问题。

(三)进行回访,加强反家暴延伸工作。检察机关根据办案中反映出的朱某某家暴行为,对朱某某进行训诫,朱某某表示愿意积极改善家庭关系。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通过回访提示杨某某,如再次遭受家暴,要留存、收集证据并及时报案。

典型意义

(一)对因遭受家暴而实施的伤害犯罪要坚持依法少捕慎诉理念。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与其长期遭受家暴的事实密不可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能简单批捕、起诉,要全面细致审查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起因,充分考虑其长期遭受家暴的因素。

(二)注意听取当事人意见。“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时,更应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三)注重犯罪预防工作。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可以运用训诫等措施,责令施暴人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对家暴的受害者可以加强举证引导,告知其必要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高人民检察院)

这种情况下,一般都会判决对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原因很简单,侵权纠纷中承担责任要求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尽管老太是因为心脏病突发而死,但是是什么诱发了其心脏病,是双方的吵闹行为促发心脏病。

虽然老太死亡与吵闹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有间接因果关系,根据侵权理论,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样:吵闹—诱发心脏病-死亡。三者之间这种关系就明了。

类似的案例,一般都会判决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态度一:子女始终不闻不问

徐先生的父母争争吵吵经历了三十多年,父母的感情并没有因为争吵而出现大的变化,有些小摩擦、小矛盾,他都觉得是很正常的事情,只要没有原则性的、大是大非的问题,都不会去管他们吵架的事情。当父母吵架时,他要么出去,要么就干自己的事,只当没发生。而且现在生活压力很大,回家希望能够开开心心地和父母一起吃顿饭,如果参与父母的争吵,容易影响自己的心情,所以干脆不管。

专家点评:父母之间的争吵,子女不能完全不管,有些时候父母吵架也是引起子女重视的一种暗号,所以遇到父母吵架时一定要分析他们争吵的原因。

当然,大多数情况下父母之间的拌嘴是不需要干预的,因为共同生活了一辈子,尤其年老了产生摩擦难以避免。而且有的老人挑起事端的时候纯粹是为了调剂生活,就好像我们平时生活里的问候和打招呼一样,你一言我一语,并没有横眉立目,反而有几分玩笑在里面,包含了关怀与温情。

另外,父母争吵只要不涉及原则性问题,可以让他们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如果争吵出现冲突,子女还是应该加以干涉,防止争吵升级为冷战甚至暴力。案例中徐先生对于父母争吵一律不管的行为也是不可取的,子女可以用一种较为幽默诙谐的方式来协调,说一句玩笑话,淡化一方的缺点或者过失,活跃气氛,转移话题,让气氛重新变得和睦起来,防止父母长期吵架出现新的问题,尤其是中老年人可能因为情绪激动而出现危险事件。

态度二:一旦吵架强行拉开

父母吵架大多都是些无关紧要的事,不阻止他们会越吵越来劲儿。父母年纪大了,吵架不仅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还可能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伤害感情。因此韩先生不希望看到父母吵架,每次看到他们为了一点小事争执,他总是极力相劝,要是觉得他们动真格了,韩先生就强行把父母分开,以缓和一下情绪,否则争吵升级,可就不是闹着玩的,说不定要冷战好久呢。

专家点评:这种方式并不可取,作为子女参与父母的吵架,首先需要找准自己的定位,把握好分寸。晚辈干涉父母的事情,本身就有些不便,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每个人的价值观不同,对待问题的看法也不同,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年龄差距,必然存在代沟,这样不加协商地强行拉开正在吵架的父母,容易把自己置于裁判的位置,当裁判的裁决不能让双方信服时,换来的可能是父母双方将对对方的不理解埋在心理,下次争吵时更容易翻出旧账。

另外,强行拉开正在吵架的父母,从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父母吵架升级,但这也相当于强行剥夺了他们发表意见、相互交流的机会,有些事情在争吵中反而能够说清楚、讲明白,强行拉开后可能话还没说清楚又出现了新的误会,使得矛盾越积越深。

父母吵架的时候,子女最好的办法是做完家务活,然后再来轻松地问一句,“你们吵完了没有啊?我活都干完了”,“吵完了就吃饭吧”,“吵完了咱们出去走走”之类的话,轻松地缓和气氛,转移争吵的情绪,也给父母留了面子,可以说这是处理得比较好的一种方式。

态度三:子女偏向一方

熊女士因在北京工作,平时回老家的时间也不太多,回家如果是遇到父母吵架,她一般都是偏向母亲。她的理由是,父亲的主要精力都花在工作上,很少操持家里的事情,不知道其中的麻烦,如果是因为家里琐碎的事情争吵,很显然父亲是没有道理的。另外,母亲相对于父亲而言,在发生争执时,无论从气势还是声音上都处于弱势,女儿很自然的就会向着弱势的一方。而且从情感的角度出发,父亲在女儿心中都处于威严的位置,女儿自然与母亲更亲近些,所以当父母发生争执时肯定偏向母亲。

而郝先生则认为,父母因为家庭琐碎事情吵架,大多是因为母亲太啰唆,一点小事总要唠叨半天,父亲难免会怒言相对。而且很多次吵架时父亲的观点自己也很认同,所以偏向父亲让母亲妥协。

专家点评:首先,当父母争吵时偏向一方并非明智之举,有时还可能激化矛盾。因为父母吵架时,如果子女在场,一种情况是为了家庭和睦不再争吵,另一种情况是碍于面子力争胜出。如果是后者,子女参加进来且偏向一方,另一方会觉得很失望,甚至因此更加恼怒。

从案例中看,女儿更偏向母亲,儿子更偏向父亲,这其中也不免带有感情色彩,这与子女各自对事物的看法有很大的关系。女性天生同情弱者,自然站在母亲一边,但如果是理在父亲,女儿的这种偏袒,会让父亲感到委屈,长期下去,会导致父女关系的疏远。而儿子因为很多看法和对事情的理解与父亲相似,偏向父亲在所难免。但儿子偏向父亲给母亲的伤害会更大些,因为当父母争执时,母亲更希望儿子站在自己这边,因为儿子成人以后是一种力量的象征,这种力量甚至高于父亲,且大多数母亲会更心疼儿子,看到儿子偏向父亲,母亲从情感上难以接受。

子女最好的办法不是积极干预父母的争执,而是始终保持一种中立的立场来协调,做到不偏不倚,讲出自己的观点,让他们冷静下来,停止争吵。

态度四:当时不管事后协调

自黄**懂事以来,她就觉得父母经常吵架,典型的“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以前没有办法,现在大了觉得他们吵架很影响感情,但又不知道如何制止他们吵架,只好等他们吵完后再去跟他们讲道理,尽管效果不是非常明显,但也没有出现大的矛盾激化。之所以她选择事后劝说,是因为父母吵架时,一旦她介入,父母就会吵得更凶,有时连他们争吵的原因都不知道,劝架行为很难奏效。

专家点评:这是子女对待父母吵架时一种比较普遍的态度和行为,特别是随着现在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父母吵架时子女偏向任何一方都会导致另一方的孤立,当时很难插手,为了劝和父母只好事后找他们协调。

相对其他办法,这也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可取的办法。因为这样既不会导致父母碍于面子一争胜负,也不会因子女的参与节外生枝。但要把握好一个原则,就是一定不让他们出现超出常理的谩骂和暴力行为,所以父母吵架时并非绝对旁观。

这种事后协调的方法也有一些好处,比如遇到父母因争吵后出现“冷战”几天不说话的局面,子女可以在父母之间互传歉意,遇到父母不能相互理解时,子女可以帮忙分析,尽量劝说父母,达到让父母尽早和解的目的。

专家提示

1绝大多数老人在生活中与老伴小摩擦比较多,属于正常现象,儿女不必过于担心。因为老人行动不方便、记性差、沟通能力也相对低一些,更主要的是,大多数老人的生活并不充实,很多时间都和老伴在一起,摩擦自然会多些。

2 一般情况下,儿女最好不要当时就直接参与父母的吵架。只要是不涉及原则上的问题,小摩擦很快就会被感情化解,儿女的参与反而会让老人的小摩擦升温。另外,有的老人会碍于面子开始较真儿,甚至大动干戈。有时候,事后和父母讲道理不失为一种明智的做法。

3儿女更不应当做的是,站在父母其中一者的立场“帮忙”,这样另一个老人就会觉得儿女不向着自己,感觉自己被孤立了,会产生寂寞感和嫉妒感。

有句话叫看热闹不嫌事大,很多人喜欢围观。

主要有以下五点原因:

第一、好奇心驱使,通过围观满足自己的猎奇心理。

如果走在路上,突然看见一群人围在一起,不管发生什么事,大多数人会选择走过去看一眼。“路人围观情侣吵架被打成十级伤残”是个血的教训,如果实在忍不住看热闹,那还是劝你站远点。

第二、精神生活匮乏。

看热闹现象在欠发达地区显得更为普遍。现代人很多不爱看书,不爱思考,内心比较空虚。看热闹跟看爆米花**是一个道理,无需费神去思考,图的是轻松和热闹。

第三、缺乏对个体尊严的尊重。

比如,围观情侣吵架,其实是对他人隐私的窥探。

第四、幸灾乐祸。

人们看到别人倒霉自己会获得愉悦感。好多喜剧片都是通过制造倒霉的现象,让观众开心。比如频繁的摔倒、溅一身污泥、挨打、被甩等等。

第五、看热闹能给吃瓜群众带来新鲜感,还能成为他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比如城管执法让小摊把东西收回店铺里,无争执无打闹,就这点事儿,看热闹的都能把路堵的死死的,聊得热火朝天。

总结一下,是否喜欢看热闹,其实与一个人的价值观、文化水平、生活阅历等都有相关性。精神文化水平较高的人,一般不会热衷于看热闹。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qinggan/8523113.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9-21
下一篇2023-09-21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