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讯时受到这样的折磨怎么办???

在审讯时受到这样的折磨怎么办???,第1张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刑讯逼供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2、本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机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罪则无此要求。

  3、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1)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的对象不受特别限制。(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则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后者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司法工作人员为刑讯逼供而非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应以刑讯逼供罪一罪对行为人定罪从重处罚,而不能对之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非司法工作人员将他人人身自由剥夺并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应视具体情况而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以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三、处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希望对你有帮助

男子是初犯,并且主观上并没有恶意,也没有造成很不好的后果,所以交警对男子进行了批评教育,让男子在警局写下了承诺书,并没有对其进行严重的处罚。也希望网友们不要以这种方式去报假警了,不要浪费警力。

如果造成的后果特别的严重,比如说让警方浪费了很多的时间与精力,就会让报假警的人受到严重的惩罚。因为这个行为本来就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话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该男子生活在河南省的郑州,因为和自己的家人发生了争吵,就特别想躲一躲清静,想到朋友说酒驾会被拘留,所以就自己喝了酒,然后报警自首了。不过警方通过监控发现男子根本就没有去开车,其所说的话都是假话,之后就对男子进行了审讯,他也把自己的真实想法给说了出来。网友在看了视频之后就表示男子的朋友是非常能处的,有事情的时候就会争上,让男子通过报假警来躲清静,真的是比较的让人无语。

警察需要负责的事情是非常多的,人们也需要他有事情的时候选择报警,不要让警察白白的浪费自己的时间。如果所有的人都报了假警,那警察就只能作为一些虚假的事情浪费时间,可能会错过一些真正的警情。也希望人们能够明白这个事情的严重性,一定要尊重警察这个职业,不要有一些事情就去找警察。如果真的在喝完酒之后开车上路了,就会受到比较严重的处罚,所以以这种方式被拘留也是很不对的。因为你不知道你在喝完酒之后有没有特别清晰的意识,如果不小心开车撞人了,就会让你摊上大事儿。

警方的处置还是比较轻的,没有让男子的生活受到太严重的影响。

调查核实,传唤和调查。

1、调查核实:犯罪人提到的人与案件有关可以对提到的人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其涉案程度和证据。

2、传唤和调查:犯罪人提到的人涉嫌犯罪或有重要线索可以传唤该人到警察局或部门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询问该人与案件的信息,并收集证据。

大将军福全在准噶尔一役和胤禔不协调

据《清史稿 诸王六 胤禔传》记载

是因为胤禔信谗而引起

具体情形就无从稽考 不过

康熙帝在知悉福全和胤禔不和之后立即把胤禔调回

总算是给了福全面子 而福全在准噶尔一役罪在没有尽全力进军

与胤禔不和并不是主因 福全有考虑过在康熙帝面前告胤禔军中过失

但是康熙下一份上谕戒令审讯福全时候胤禔口供不能与福全供词有所不同

如有不同便将胤禔查办 福全被这一份上谕感动

决定自己扛起一切罪责福全是有点委屈

不过都是自己决定承受的 至于福全在诸侄儿中的地位亦举足轻重

在争夺太子位斗争中

皇八子胤祀也要博取福全好感 福全死时康熙帝还让诸皇子返回京师为福全奔丧

可见福全地位尊崇

甚至说不上是委屈

法律主观:

民警审讯时打人的,可以向公安督查投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警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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