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根据《中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04/01/content_1396182_4htm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解析:
简单点说吧。因为大陆的法律不能直接在香港适用。所以就在我国宪法中规定可以指定香港地区基本法作为一个类似于该地区宪法性质的最高位阶的法律。
它的主要用途我觉得有这几个:
1、指导当地的地方立法或者说对当地的立法权限予以限制。表现为香港地方立法会的任何立法都不能与基本法相冲突。因为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的完整的司法体系,这一点和大陆地方 是完全不同的,但为了保证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有必要在给予其充分自由的同时为了保证国家利益而做出这种限制型的规定。
2、规定了一些当地立法司法行政的活动权限及职能分工。有关特首选举、立法会组成等规定都在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了。且对于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全国人大,修改权限上也有相当严格的限制,从而保证了香港特区 的稳定。。
3、通过在基本法中增加附件的方式有选择的将大陆地区一些对香港地区也有意义或益处的法律以及我国 对外签订的条约在香港地区也适用。从而使大陆和香港之间通过这一特定方式也有了法律上的联系
4、觉得这也是我国 提出一国两制政策后对整个世界表明的一种态度,以法律形式明确了50年不变的内容。。
基本就这些了。。
1、曾钰成1947年5月生于广州。1968年香港大学数学系毕业,获文学士学位。
1981年获香港大学教育文凭。1983年获香港大学教育硕士学位。
曾钰成是香港政治团体民主建港协进联盟成员,曾出任过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香港机场管理局董事会成员、
香港特区廉政公署投诉委员会委员、培侨书院校监、培侨中学校监、培侨小学校董等公职。
2002年7月任香港特区政府行政会议非官守成员。
2007年6月25日被任命为特区政府行政会议非官守成员,任期从2007年7月1日开始。
在2008年9月7日香港特区举行的立法会选举中,
参加港岛区地区直选的曾钰成当选为第四届立法会议员。
2008年10月8日当选为香港特区第四届立法会主席,任期至2012年9月30日结束,任期4年。
曾钰成是第八届和第十一届香港特区全国政协委员。2002年获香港特区金紫荆星章。
2、资料来源:
据香港媒体报道,香港立法会再有两名非建制派议员被挑战议员资格,随时面临失去议席。
有香港市民早前委托律师入禀复核“自 决 派”议员朱凯迪及“热 血 公 民”议员郑松泰宣誓就职时,违反《基本法》和《宣誓及声明条例》,亦未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宣誓条件,要求法庭裁定2名议员应否被禠夺议员资格。根据香港司法机构的网页显示,有关宣誓复核案已排期在7月26日早上9时半提讯。
资料显示,原告罗景杨于今年3月初,委托律师入禀高等法院提出2宗诉讼,指朱凯迪和郑松泰在宣誓就职时违反《基本法》和《宣誓及声明条例》。入禀状指,朱凯迪在宣誓时高叫“民 主自 决”和“暴 政 必 亡”,而郑松泰在宣誓时大叫“抗 争 运 动”、“全 民 制 宪”和“重 新立 约”。
原告认为,两人的宣誓不符合人大释法提及宣誓的法定形式要求,已违反香港《基本法》第104条,并要求法庭裁定两名议员应否被禠夺议员资格,以及是否应该颁发禁制令,阻止两人以立法会议员身份行事。
宣誓时,宣誓人必须庄严、真诚,同时也不得更改宣誓的形式和增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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