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第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们知道,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二者的区别是:买卖婚姻是把妇女的人身当做商品,索取嫁女的身价或者贩卖妇女,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则不存在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问题。应注意的是,妇女、亲友或者男女双方处于自愿的帮助、赠与,则不能认为是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因为这种赠与不是婚姻成立的条件。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法律明令禁止重婚,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除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外,也要禁止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考虑到虐待和家庭暴力虽有重合之处,但虐待不能包括所有的家庭暴力行为,如夫妻之间吵架,丈夫一怒之下失手打死妻子,像这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但不属于虐待,在刑法上适用过失杀人罪,不适用虐待罪。因此单独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两性关系,若不想失去对方,就“禁用”哪些方式和他联系?

在男女两性交往中,大家该以什么样的形式去联系?有的人觉得,这并没有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只需爱对方,对他好就可以了。其实,并非如此。每个人有爱一个人的方法,会习惯性地认为爱他,就可以依照自己的思路和想法去联系对方。

却不知道,谈恋爱交往不只必须认真,一样必须动脑,聪明的人能和相爱的人融洽共处。而愚蠢的人,有时越爱越损害,以致于让对方要想逃。男女关系中,若不愿丧失对方,就“禁止使用”这3种方法和他联系,不然会严重影响两人情感的发展趋势。

第一:即便是再喜欢对方,和对方联系的次数都不能过于频繁!

一切事都需要有一个度,假如这一度掌握不太好,非常容易在交往中发生问题。在男女关系交往中,适度的问好和关注并没错,可是过于频繁的联系便会得不偿失。频繁的联系,会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不良影响。例如,危害对方的工作中,让对方没法专心致志。

此外,联系过于频繁,也有很有可能危害对方的情绪,让对方觉你的太黏人,烦你,嫌弃你。有句话说的好,小别胜新欢,两人的联系或是要维持合理的间距。过于亲密无间黏人的关联,通常逐渐得快,完毕得也快。因此,在交往中,一定要搞清楚,无论你爱你他,多么的地想他!都不要频繁的联系对方。

第二:不强制对方做事情,和对方联系时不能强硬

在男女两性交往中,通常有一些男孩和女孩因为爱情对方,就可以明目张胆的指令和强制对方。这类联系时的强制心态,才算是最严重的,会给对方造成较大的共处工作压力,最后落下个想逃出的结局。

在现实生活中,其实有很多这样的人,总觉得两人明确了恋爱关系,就可以任性妄为。尤其是一些女性,习惯性的授意男生做一些事儿,乃至有的情况下全是蛮不讲理,只图自己爽快。例如让对方跪下致歉,让对方陪自己异想天开做一切脱离实际的事等。却不知道,这样爱终究会被自己犯二,葬送在自己手上。

第三:不能过于约束对方,这样会让对方透不过气。

男人和女人联系交往,总有些人习惯性给对方生产制造一成不变。例如你需要干什么,禁止干什么,通过自己的行为规范来约束对方。却不知道,人全是独立自主的个人,拥有自己单独的看法和生活方式。

通过一些条条框框的约束,有时不只不能改变对方,反过来还会继续让对方共处得比较压抑,透不过气。因此,两人共处联系,不要过多地去约束对方,因为你改变不了任何人。就像有句话说的,想着改变自己的人是神,想着改变别人的全是神经病,就是这么个道理。

岁岁(碎碎)平安,没关系的

古时候从初一到破五(正月初五),关东人家禁忌繁多。

过去除“忌门”即不接待妇女客人串门、拜年、嫁出去的女儿回娘家外,还有

1.禁说不吉利话;

2.不许小孩哭闹,吵架;

3.不准打碎盆、碗等家具,认为打坏器物是破产的预兆,如果有打碎现象,得赶快说:“岁(碎)岁平安,”及时进行“破解”;

4.不准动刀(主凶杀)、针(主长针眼)、剪(主口舌之争);

5.不准看病、吃药,否则一年到头都会生病;

6.忌五更提名,禁忌天亮前大声说话、呼唤姓名或催人早起。若呼人早起,只能用爆竹或其他响动来惊醒,否则,俗以为被提名叫醒的人会得红眼病。最早起床的人,一睁眼,不说别的话,要念:

五更歌谣,歌谣云:

起五更,拍炕头,

银子钱,往家流。

起五更,拍坑帮,

银子钱,往家装。

起五更,摸炕沿,

有的是,银子钱。

起五更,摸水瓮,

喝凉水,不生病。

起五更,摸摸锅,

吃饱饭,子孙多。

大年初一为四时之始,人们以早为贵,早有所成,一切占先。

人们早起后,早鸣鞭炮,早开福门,早迎财喜神,早出门叩节拜年。过了“四始”日,人们就不再讲究“早”字了,故有“大年初一起五更,大年初二日头红”的说话。

7.忌在被窝中打喷嚏不止,俗以为此乃不祥之兆,主有病灾。

8.忌风、雪。是日喜晴忌阴,俗谚云:“元日晴不阴,五谷扎下根,元旦日晴明,年丰人安宁;元旦日风雨,米贵蚕儿稀。”俗以为是日若五更时有风,则“东风水患,西风兵变,南风大旱,北风岁丰,东北风大有,东南风疾病,西南风小旱,西北风五谷欠。”是日最忌西风或西北风,有“正月初一发西风,十个牛栏九个空”,“岁朝西北风,大雨害农功”的谣谚。

9.忌拜年于床前。年初一,各家争相早起,俗忌拜年于床前,若受拜者卧床未起,必以为大不吉利,兆年内将有病灾。

10忌汲井水。俗谓是日为井泉龙王歇息日,忌汲井水。过去民间于是日为井撰一联:“一年长不安,自在今一天。”

11忌借火种;忌讨债;忌购物,忌给人钱物(给压岁钱除外,但压岁钱要给人偶数,忌讳奇数);忌家禽、牲畜入别家;忌啼哭;忌睡午觉;忌在别家就餐;忌吃稀饭,忌吃红薯;忌听乌鸦、狗叫,俗语云:“午在狗弗叫,来年疾病少。”

你父亲无权也无法禁止你的赡养义务,他想断绝父子关系也断绝不了,法律也不允许。——这两个问题都是最基本法律常识,如果你父亲稍微有一点法律基础知识,就不会提出这种要求。

第一,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你爸爸无权要求你不赡养,你不赡养父母是违法行为。你母亲可以起诉你的。第二,你爸爸想跟你断绝父子关系,你也不用问什么“该断绝父子关系还是咋样”,你可以让你爸爸去试试,只要在我们 &国领域内,没有任何一家法院会受理他这个诉求(也不用考虑什么民事管辖权),他无论是登报纸宣告,还是举行记者招待会(也没有正经记者会去),都是一场法盲闹剧,根本不合法,——我们的法律不允许自然血亲断绝关系,这个话简单易懂,应该能理解吧。

或者再简单一点,你可以禀告令尊:你说的不让尽赡养义务是违法行为,你想让子女坐牢就尽管阻止。你想断绝父子关系也可以去试试,法律根本不允许。——至这样说,想必就算法盲也能听懂了。

对于被赡养人有生活来源,但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劳务扶助,起诉至法院的,法院也应当受理,从而促使义务人全面履行义务。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构成遗弃,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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