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离婚纠纷案件怎么处理,第1张

离婚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离婚纠纷案件怎么处理,在感情上我们要知道,一个人的青春其实很有限,是不会等你幡然悔悟再重来一次的,所以大家也都会比较珍惜。以下来了解离婚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离婚纠纷案件怎么处理1

 离婚纠纷的解决方式是:协议、调解、诉讼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就离婚等事项产生纠纷的,一般可自行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第三方进行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可向当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裁判。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一、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协商财产分配、孩子抚养权;

 2 协商完毕后,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

 3 需要离婚的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4 民政局审核通过离婚申请后,开始计算离婚冷静期(30天);

 5 离婚冷静期后无反悔的,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领取到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

  二、调解步骤:

 (1)诉前调解

 (2)庭前调解

 (3)诉中调解

 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有可能一上来就给原告做工作,动员撤诉,再给对方一次机会。

  三、起诉流程:

 (1)准备证据

 (2)写起诉书(提起诉讼)

 (3)立案受理

 (4)缴纳诉讼费

 (5)等待排期开庭

 (6)开庭审理

 (7)等待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8)对方上诉或判决生效(调解书10天,判决书15天)

 (9)若判决生效,对方未按期付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纠纷案件怎么处理2

  离婚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一、离婚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尤其是对房屋的分割有争议,在房价持续攀升的城市里,房屋问题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一个的问题,因此,在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就成为离婚时焦点问题。在实践中,离婚时房屋分割的情况相当复杂。分述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情感问题咨询可加导师/信:)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

 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对方半价。如果涉及贷款,要先将贷款部分减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评估价),未还贷款30万元。

 按以下公式分割,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等于30万元,30万元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给另一方15万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单独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五)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既根据出资情况,要将财产来源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既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的,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至于产权证是在婚前取得或婚前取得,还是按上述情形认定。

  (六)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明。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债权人另案起诉。

  (七)产权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1)对该房屋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八)离婚纠纷咨询: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这是在现实生活中较普遍的现象,特别在都市里,完全由一方出资购房,压力很大,通常由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在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由于婚前双方感情觉得好或出于其他原因,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形: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

 同上。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务必要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这才是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进感情和避免争议的不变法则。

  (九)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没有争议,且又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还是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离婚纠纷案件怎么处理3

  离婚纠纷咨询夫妻感情破裂怎么办

  一、离婚纠纷咨询

 离婚纠纷是依照法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即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夫妻双方离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将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当然夫妻离婚的原因有很多,矛盾也可能存在,所以离婚时寻找专业离婚在线法律咨询,这是很多人都会做的事情,只是离婚纠纷咨询也需要你先陈述自己的婚姻问题,所以大家有情感问题不妨多多参考离婚法律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可以请教他们离婚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与方案。

  二、夫妻感情破裂怎么办

  1、挽回婚姻

 挽回婚姻需要要坚定的信心,在挽回之前,首先要思考这段婚姻是否值得挽回。一般来说,挽回婚姻的动机可以分为现实层次和精神层次。现实层次的因素,包括经济、家庭、社交等等方面,挽回的本质更多是想让生活秩序重归‘正常’。

 精神层次则是折射出更多心态需求。了解自己想要挽回的动机,才能正确预估挽回可能遇到的困难和自身的承受力,不至于处处被动。如果值得挽回,那么就当下定决心。挽回之路肯定困难重重,如果遇到困难就想退缩,多半很难有结果,所以坚定还得先坚定信心。

  2、改变自己

 无论是否已经离婚,改变自己这一步都是必须的。改变自己形象,才能为”二次吸引”创造机会,也才能让挽回之后更好的相处。死缠乱打或者主动联系,很容易导致对方厌烦而失去最后的机会。所以离婚初期,不管你改变到什么程度,短时间的断联是很有必要的。当然,挽回婚姻的方法技巧还有很多,情感问题咨询可加导师/信:,专业情感咨询师陪你一起学会爱。

  3、寻找专业离婚法律咨询

 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将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即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批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双方离婚,只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才谈得上离婚。所以如果你在离婚过程中有需要解决的纠纷,寻找专业离婚纠纷咨询能更好的帮助自己。

一、遇到感情纠纷怎么处理;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二、离婚案件庭前调解相关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做好离婚案件的调解,是法律程序要求。夫妻离异已经不单单是男女双方的事,它必然关系到双方的家庭、孩子的成长和教育。在离婚诉讼中,虽然法院在解除婚姻的同时,对孩子的抚养进行了判定,但由于双方矛盾深,有的在庭审中互相指责,有的在判决后互相刁难,有的长期躲避执行并拒付抚养费,有的则设置障碍阻止对方探视子女,更有甚者在子女教育中丑化对方形象,破坏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直接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而庭前调解具有以下优点:

一是不经过开庭程序,可以减少庭审中的矛盾与对抗,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二是容易调解和好,由于庭前调解不拘形式,可以法官调解,可以邀请亲朋劝解,可以背靠背找矛盾,也可面对面做工作,容易取得彼此谅解,使得双方和好。三是协议便于履行,由于调解是出于自愿,双方对结果也认同,使得协议不仅当即或如期履行,最大限度减少了人为障碍。

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从上述内容可以清楚知道遇到感情纠纷怎么处理,在生活中的感情问题属于民事纠纷,解决的主要手段还是以协商为主法律为辅,如果在纠纷问题过程中出现了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进行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遇到感情问题的时候,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进行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1079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

1.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一般说来,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但多年审判实践证明,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关于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我国现行《婚姻法》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两种行为都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则、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其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人为夫妻一方,受害人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构成确定了严格的标准,即“须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这样的程度才可认定为家庭暴力,这将家庭成员间日常吵架、偶尔打闹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提出离婚,经查证属实,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支持。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以夫妻分居达一定期间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离婚立法的共同之处。我国《婚姻法》此款规定有两个要件:双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观原因的分居;分居的时间已满二年,且该二年分居时间应该是不间断的、持续的。符合这二个要件,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适用该条款时要注意:一方必须是被依法宣告失踪,而不是未经宣告的事实失踪。应一方被宣告失踪而请求离婚的,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解除婚姻关系。由于被告缺席,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这样的离婚案件无需进行调解。

此外,《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作了概括性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将未能列举的具体情形包含在其中。参照198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其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主要情形:

(1)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

(2)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上述条款并未穷尽列举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情形,实际上还会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夫妻矛盾。例如,“生育权”能否作为离婚的主要理由?甲男和乙女为夫妻,乙女系因前夫车祸身亡后再婚,携一子7岁,甲乙两人婚后感情很好。由于甲是家中惟一的男性,想生一个自己的孩子,开始乙同意,怀孕期间,因其子被甲打了一记耳光,乙即认为,若生下腹中胎儿,则甲必然冷淡其现在的儿子,遂自称不舒服,私自到医院把胎儿打掉,并上了节育环。为此,两人发生多次争吵,乙坚决不再生孩子。甲诉至法院以生育权为由要求离婚。我们以为,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双方只规定了忠诚和同居的义务,对生育权问题没有涉及,法律没有规定夫妻双方为对方生育履行确定的义务,相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可见,是否生育繁衍下一代是可以选择的,因此生育权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由于对是否生育产生分歧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则应支持甲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要始终坚持感情破裂原则作为裁判离婚的惟一法律标准。该原则基本特点和要求有三个:

第一,感情破裂原则的内涵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在时间上,必须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可能破裂、将要破裂或刚开始破裂;二是在程度上,应该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全面破裂,而不是某些方面的裂痕;三是在现实表现上,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虚假的破裂表象或当事人主观上误认为破裂,也不是暂时的冲突或者还有和好的可能。概言之,就是夫妻情感矛盾由来已久且无可挽回。

第二,感情破裂原则是一种彻底的无因破裂。即不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原因,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责任,只要当事人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可提出离婚请求,法院经过审理、调解,确证夫妻感情破裂事实存在,即可判决离婚。当然,这种无因破裂并不排除当事人承担通过具体的事实证明感情破裂而应依法准予离婚的举证责任,同样也不排除法院进行深人细致的调查,全面把握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弄清感情是否破裂的真实背景及具体原因,以便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正确裁判。

第三,感情破裂原则是积极破裂原则。即当事人双方都有离婚请求权的破裂原则。在离婚诉讼中,无论当事人所持的具体离婚理由是否正当,也不论当事人对造成婚姻死亡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双方均依法享有平等的离婚请求权。《婚姻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当然,这种积极破裂原则并不排除,相反更应严格要求法院在离婚诉讼中,积极查明原因,分清是非过错责任,借助司法审判力量和权威对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给予必要的法制干预和道德谴责,但不能因此影响离婚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

1.起诉

离婚诉讼应由夫妻一方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案件的起诉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原告与被告应为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起诉时应提交双方的结婚证明;属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提供事实婚姻的证据。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的;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的;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6)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没有经常居住地,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此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提起离婚诉讼、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如某男婚后受伤,为限制行为能力,因其与妻感情不睦,其父母以某男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的审判指导性著述中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其并非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则应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前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力欠缺的原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先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2.离婚诉权的限制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通过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来实现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和1980年《婚姻法》相比,这次修正在后面加了但书规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复员、转业军人和在军事单位中工作但具有军籍的职工,均非现役军人,其配偶提出离婚,按一般规定处理。

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具有婚姻关系者,不包括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况。如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男女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不适用该条的特别规定,而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所谓“须得军人同意”,是指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时,如果未经军人本人同意,一般不得准予离婚。在处理离婚纠纷时,我们既要依法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同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保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时进行说服教育,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该条中规定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针对“须得军人同意”而言的。也就是说,“须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如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及其他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请求,经过对军人一方的说服教育仍不同意离婚时,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只是保护军人婚姻的民事方法。如果离婚纠纷是因第三者介入破坏军人婚姻家庭而引起的,应排除外来干扰,帮助当事人改善和巩固婚姻家庭关系。对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构成犯罪的,应按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给予刑事制裁。

(2)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和1980年《婚姻法》相比,本条增加了“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规定。在适用本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该条仅为男方离婚请求权行使时间上的限制,并非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在上述法定期间经过后,男方仍有权请求离婚。

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在上述期间,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也应予以准许。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上述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紧迫的事由,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或健康的可能。二是女方怀孕系因婚外与他人通奸所致,女方不否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3)对原告再次起诉的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如果出现表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可以在6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确属新情况、新理由,应当依法受理。

3.诉讼离婚的调解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可见,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先行程序,也是通常情况下的必经程序。未经调解,一般不得直接作出离婚判决。离婚诉讼中的调解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如果必要,法官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当事人的亲友等协助调解,促使调解工作取得成效。经过调解,离婚案件通常有三种不同结果:(1)如果双方达成和好协议,原告撤诉或者将和好协议记录在卷,即可终止离婚诉讼。(2)如果双方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人民法院应按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一经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即解除。如果双方只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离婚后果中的任何一问题达不成协议,则只能判决结案,而不能调解结案。(3)如果调解无效,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4.诉讼离婚的判决

离婚案件如果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可见,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即便依据的事实有误,当事人也不能申请再审。

(三)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的后果发生于婚姻解除之时。登记离婚的,从取得离婚证开始婚姻关系终止;调解离婚的,从当事人双方签收离婚调解书开始婚姻关系终止;判决离婚的,从判决书生效时开始婚姻关系终止。离婚最直接的后果是终止夫妻人身关系,即夫妻身份消灭、夫妻抚养义务终止、配偶继承权丧失以及姻亲关系消灭。当然,可能还涉及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方面的问题,

法律主观:

一般 第二次起诉离婚 ,法院一般情况下会判决离婚的, 法院判决离婚 的标准是 夫妻感情破裂 ,如果一方想离婚,可以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核实后如果认为双方感情却已破裂,会判决离婚,如果没有破裂,法院不会判决离婚,但是第一次法院 判决不准离婚 之后隔6个月,如果再次起诉,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很大了。 一般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情况下会判决离婚的。 本次法院以这种理由判决不准离婚是不合法律规定的,既然感情已经破裂,就应当判决离婚,与债务没有关系,如果没有超过上诉期,建议上诉。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0202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 0202020202020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02020202020202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02020202020202(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 02020202020202(二)实施 家庭暴力 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02020202020202(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02020202020202(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满二年; 02020202020202(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0202020202020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0202020202020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 婚姻家庭 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0202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夫妻感情不和是怎么认定的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常见感情破裂情形有哪些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主观:

派出所对一般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法律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十章治安调解。具体规定如下: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故意损毁财物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 调解协议书 。第一百五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第一百五十五条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第一百五十六条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第一百五十七条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第一百五十八条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应当制作笔录。第一百五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第一百六十条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 损害赔偿纠纷 ,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一百六十一条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 治安管理处罚 ,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涉及到家暴等人身损害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保存派出所报警回执等资料);一般的感情纠纷自行处理或请比较负责人的第三方调解;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可协议离婚,一方不愿意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时限为6个月,而二审的时限为3个月。因此,离婚纠纷最快也要3至6个月。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坚持不愿意离婚,法官认定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第一次起诉一般不会判决从,需要等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再起诉,第二次起诉离婚,无论对方是否同意离婚,法官一般会判决从。按照这个速度,如果需要打两场官司,大约需要一年时间才能最终离婚。

如果对方故意拖延,涉外离婚诉讼的时间会更长,因为程序更复杂。这在离婚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明的目的通常不会因为一方隐藏或销毁证据而受到破坏。毕竟证据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结婚证可以换成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房产证可以到房管局查询;身份证可以到公安局的人口查询中心认证。被胁迫结婚的,被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并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离婚时一般会委托律师作为中间调解人,其作用是做夫妻双方沟通的桥梁,保证夫妻双方能正常沟通离婚事宜,包括离婚时的情感交流、财产分配、监护权、抚养权的协商。二是收集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并在法院调解离婚阶段出示,让法官相信夫妻双方确实没有和好的可能,促进法院调解阶段的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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