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敲诈要看索要时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如果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索要分手费则会构成 敲诈勒索 。所谓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 《 刑法 》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犯罪,是违法的,行为人拿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恐吓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不符合上述情况的,不构成犯罪,不会判刑,具体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分析
在遇到有人拿凶器言语威胁恐吓的时候,选择报警,这种报警行为属于先行备案,对方有威胁言语但没有实际作出违法犯罪事实的,被威胁人可先行向公安机关备案,一旦威胁人真的作出什么违法行为,警方将会优先调查此人,也就是事先给对方打上记号,口头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属于违法,如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则涉嫌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乙不算。
从你的论述中,我们能知道,他们只是发生口角,道德绑架的有很多,对待这类人,个人的情绪,以及心理承受能力,直接导致采取的方式不同,甲选择跳楼自杀,这点说是他人“威胁”,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层次都说不过去。
但是,事情起因毕竟是两方共同引起的。甲采取自杀的方式,多多少少与乙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是,最终还要考虑他们争执的原因,以及乙方是以怎么样的方式,导致甲方自杀的。所以,乙存在一定的责任,但这个责任是有限的,不至于背负更多的法律责任。
吵架的时候,很多女人总是会以自杀来要挟男人,她们可能就是不想男人离开她,或者希望男人能满足她的要求,其实都是一种非常自私幼稚不成熟的心理。第一种是她们可能不是真的想自杀,就只有口头威胁而已。另一种就是她们绝不是口头上的威胁,而是可能真的会付出行动自杀。无论哪一种其实都是用这种手段迫使男人就范来达到她们的目的。
第一,这种人有着非常自私的心理,喜欢以自我为中心,要求所有人围着她转。
她们拿自己生命当成一个筹码来实现自己的目的,完全没有考虑到如果她真的去世,她们的父母会有多么伤心,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位父母能受得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她们也不会想到她们的男朋友会有什么样的感受,他们可能因为背负了一条人命而终身处在愧疚之中。她们完全以自我为中心,只要达到自己目的便可以,从不考虑别人的感受。
第二,这种人有着一种非常幼稚的心理,是典型的不成熟的表现。
这种人就像吃不到糖的小女孩一样,可能平时被宠溺惯了,导致心态差,承受能力不强,稍有不如意,便寻死觅活。
总之,真心的希望每个女生在跟男人吵架的时候,都不要以自杀来威胁别人。生命是属于自己的,为什么要拿自己的生命去威胁别人呢?在这个世界上,你死了只有你的父母亲人会伤心,那个男人在伤心愧疚之后,终究还是要结婚生子忘了你的。多次用自杀威胁男人,到最后估计男人也会受不了的,谁也不想自己的身边整天有个寻死觅活的不定时炸弹。两个人吵架了,或者破口大骂,或者不说话冷战都可以,就是千万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健康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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