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我们每个人在结婚之后和自己的另一半多多少少都会发生争吵,我觉得没有一对夫妻是不会争吵的,就两个人一直和谐生活,就一直平平淡淡的走到最后。两个人生活在一起肯定是需要磨合的,就是肯定要生活习惯相一致,就可能要你适应一下我,我适应一下你,那在磨合的过程中发生矛盾,那其实很正常的,只要我们把这些矛盾解决掉就好。就有很多人在和自己的另一半发生争吵的时候,喜欢和朋友说说。
然后就有些朋友吧,他也是那种比较消极的那种朋友,然后脾气也比较大,你和朋友说你们俩吵架了,你朋友就会劝你离婚,就表面上是在安慰你,其实就是在劝你离婚,我觉得对面对这种朋友,你要离得远一点,就不要再和他相处下去了。因为一般的人都是劝和不劝离,再说也没有什么大问题的话,就没有到离婚这一步。
我觉得你下一次和你的丈夫吵了架的话,也不要去再找这个朋友说了。就是如果这个朋友问你和你丈夫怎么样的话,你就会跟他说,我们两个很好,我们很幸福,他今天又送给我什么了,他明天又送给我什么了,他陪我去哪里玩啦,给我做了什么好吃的啦,给我买了什么礼物啦这样。我觉得你和他炫耀一波幸福,他应该就不会再来烦你了。
我觉得夫妻之间有摩擦是很正常的,就两个人还是要好好的坐下来谈谈。
怂恿,是指从旁劝说鼓动别人去做某事,常用于贬义。
生活中总有那么一些人喜欢怂恿别人,今天的故事就与怂恿有关。
跟小董一起入职的同事叫珊,小董总感觉珊不好相处希望与她保持距离,可珊偏偏喜欢亲近小董:挨着她坐、中午邀约一起吃午饭。小董不悦但也安慰自己:反正只是同事表面关系亲近点也无妨。
试用期阶段是工作压力最大的时期,每天超额的工作量压的小董有点透不过气,她很累也很疲惫也对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满。每天中午午饭时间很多同事都喜欢抱怨下工作强度或领导,小董只听不吭声,她一直坚守着自己的原则:"不抱怨,任何时候都不抱怨。"
有一天午饭路上,珊对小董说:"压力很大吧?有些不满吧?你应该说出来,说出来就好了,抱怨很正常千万别憋着。"小爱微笑着礼貌回应:"还可以,没觉得有什么不好。"
第二天,珊又对小董说:"你看看今天琴姐对你的态度像什么话,也忒把自己当领导了吧?我真替你冤的慌。"小董仍然是笑而不语,但她内心真是激荡万分原本就觉委屈的她被珊这么一刺激特别想狠狠地抱怨一通,一吐心中的不快,但话到嘴边还是被她强忍下去了。
面对珊每天的怂恿,小董心烦极了,她不明白天天让别人抱怨工作或领导的同事究竟安的什么心?
为寻求快感?
通过怂恿他人达到满足自己'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心态。
这个案例中珊总是怂恿小董抱怨对领导的不满,只要小董开口珊就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她仅需附和就能获得小董对领导的种种不满,知道了这些不满就可以满足珊的八卦心理。
再来看一个关于怂恿的案例:19年10月7日发生在吉林松原的一场车祸则完全是处于怂恿:一辆公交车司机与一辆出租车司机因互不让道拌嘴,出租车拦截了公交车,公交车司机则在乘客的怂恿下撞上了出租车造成乘客受伤,最后两人都被刑拘。虽说是之前的新闻但这则新闻的内容充分表达了被别人怂恿后出于不愿认怂的心态最终酿成了祸事。
教唆别人去打人,教唆者不一定属于共同犯罪,如果是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打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如果教唆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故意打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及教唆年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打人的,构成共同犯罪。
法律分析
对于教唆别人去打人这个问题,实际中是否是属于共同犯罪,可以先确定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行为。 而按规定,共同犯罪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实行行为,比如两人犯故意伤害罪,各自殴打对方;
2、组织行为,一般是犯罪团伙作案
3、教唆行为,具体形式包括劝说、请求、挑拨、、利诱、威胁等
4、帮助行为,并且帮助可以分为事前帮助、事中帮助和事后帮助。
因此,教唆他人打人会成立共同犯罪。 不过,是否成立打人的教唆犯,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教唆犯以劝告、嘱托、指示、利诱、怂恿等行为引起他人打人的犯罪故意
3、教唆犯故意教唆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罪。所以,教唆他人打人满足以上的条件的,那么便会成立教唆犯,需要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并且,教唆犯要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具体而言,就是犯罪中的主次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亲戚怂恿你跟公公婆婆吵架,你就只笑笑而不语,不予理会就是了。与公公婆婆互敬互爱是不会有亏吃的。若跟公公婆婆吵架,双方都不痛快,彼此不能互帮。是双输的结局。千万不要听亲戚怂恿你。祝你幸福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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