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觉得是有点大男子主义的,不能说是只允许自己花天酒地,不允许自己的对象有正常的社交圈,这是不平等的,更是不合理的,面对这种情况,最好是要和对方好好沟通一下,否则对方会更不把你当回事的,应该勇于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并尊重对方的正常生活习惯和交友方式,这样两个人的感情才会越来越浓厚,生活也才会越来越幸福,家和才能万事顺心
是朋友就去。
是朋友不用电话请就应该去。
你的意思不过是朋友没给你打电话邀请你,觉得没面子。
这样的话就不能算是朋友,可以不去。
理由是他和别人说了又没和你说,就当自己不知道。
新郎张某和新娘王某于某年劳动节结婚,新郎邀请了朋友黄某做伴郎,新娘邀请了朋友丽丽做伴娘,丽丽在酒席上跟着新人不停地敬酒,很快便醉的不省人事,黄某便和另一位伴娘将她带去酒店房间休息,伴娘还有别的事先行离开,黄某可能是借酒壮胆见色起意、趁机与丽丽发生了关系。
事后丽丽表示她头昏脑涨之下好像感觉到有人压在自己身上,可没力气推开,后来似乎又有人进房间,但她已经没有印象了。
而次日清醒后,看到的就是两个男人跟她赤裸地躺在一张床上的场景,意识到被强奸的丽丽当即报了警,至于多出来的那个男子,原来是一起参加婚礼的黄某朋友刘某,黄某对此声称他是喝多了酒一时冲动,感到很后悔,至于刘某为什么出现他并不清楚。那这两人的行为构不构成轮奸呢?
我们在多起案例中都解释过,强奸罪指的是强制性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奸罪的手段除了暴力胁迫外,一般还有利用妇女醉酒、重病、精神疾病、麻醉等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
本案中,黄某和刘某趁丽丽醉酒不知反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但不具有轮奸情节,要知道《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二人以上轮奸的,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被认定为轮奸,惩罚可比强奸严厉得多。
至于为什么不构成轮奸?轮奸是强奸罪中共同犯罪的情形,而共同犯罪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具有指向同一目标的共同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行为人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而据调查,本案中黄某和刘某并无勾结,黄某和丽丽发生关系后酒劲上头,很快睡了过去。刘某是去找黄某时,发现眼前的情景,才借机也和小丽发生了关系。虽然看起来具有轮奸的客观行为,但两人并不具有共同强奸小丽的故意,因此,两人不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应分别按强奸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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