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打架导致喝农药一方,不用负刑事责任。因为危险源并不是旁人造成,作为成年人,明知是致命药还要进食,有明显的自杀倾向,与旁人无关。因为吵架不会致人死亡,其死亡的结果并非由旁人造成,而是自己造成的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会涉及一定的民事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和邻居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后几分钟,正值壮年的男子王某突发心脏病猝死。家属将与其吵架的邻居荀某告上法庭,索赔90余万元。
王某和荀某均为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某社区居民。2020年11月28日清晨,王某将车辆停放在该社区弄堂门口。考虑到弄堂为附近居民出行的重要通道,且也是社区消防取水点,荀某遂上前劝阻,两人发生争吵。
事后,王某将车辆挪走。当天上午8时40分左右,荀某路过王某家门口时,双方又因停车事宜发生了口角。王某被路过的邻居黄某劝回屋内。几分钟后,王某身体突发不适倒地,黄某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10时45分死亡。经鉴定,王某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促进死亡原因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王某家属认为,荀某与王某争吵直接导致王某心脏病发作猝死,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王某近亲属将荀某起诉至奉贤区法院,要求荀某赔偿相关医疗费、赡养费、抚养费等共计90余万元。
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家属主张荀某承担侵权责任,应举证证明荀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死者王某车辆停放的位置确实阻碍了弄堂的通行,荀某作为附近居民对其进行劝阻,该行为并无不当。即便双方为此发生口角,持续时间也很短,过程中未发生任何肢体冲突,荀某的劝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
王某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诱发心脏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荀某的劝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荀某也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因此,荀某不应对王某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奉贤法院驳回了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王某家属上诉。上海一中院认为,虽然鉴于王某本身的心脏病史,不排除其与荀某之间的口头争执可能成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条件。但考虑到王某不足40岁,普通人难以预见与其发生口头争执可能导致其猝死的严重后果。反观王某,其明知自身有心脏病史,在日常生活中应尽量保持情绪稳定,但其因自身车辆停放问题与荀某争吵,情绪失控导致病发,自身存在过错。因此,法院无法认定荀某对王某的死亡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应举证证明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死者王某车辆停放的位置确实阻碍了弄堂的通行,被告作为附近居民对其进行劝阻,该行为并无不当。即便双方为此发生口角,持续时间也很短,过程中未发生任何肢体冲突,被告的劝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
王某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诱发心脏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被告的劝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也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因此,被告不应对王某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两人吵架后一方猝死,另一方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一般来说是不需要的。
甲方和乙方吵架,甲方猝死乙方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
1因为乙方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一个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指发生了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后果上此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如果虽然对社会有危害但是社会所允许的行为也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2甲方的猝死与乙方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这个危害行为并不包括社会生活所允许的行为。
如果甲方和乙方的争吵属于社会生活所允许的云行为,虽然发生了一人猝死的危害,结果却不能得出乙方这个行为与这个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判断。
3乙方的主观方面也不符合刑法构成主观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包括故意、过失和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事件又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如果甲方和乙方的争吵乙方不是故意也非过失,完全无法遇见,也不能遇见,只是一起意外事故。
总之乙方的行为虽然间接导致了甲方死亡的发生,但其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都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也与危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故一般乙方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3月2日上午,泉州德化县城南环路下田停车场,疑因情感纠纷,一名男子被砍身亡,嫌疑男子杀人后骑车离开。
在事发停车场,有一滩血迹和几双蓝色的手套,未见死者和家属。
附近一店家老板称,早上确实死了人,但他来得比较晚,具体情况不清楚,警察是在上午11点多撤走的。
据目击者黄某称,当时他在附近的店门口晒太阳,大约8点半,看到一对30来岁的男女,从南环路往下田停车场方向行走,边走边吵架,由于离得远,没听清楚具体内容。到停车场后,男子就坐在花坛边。这时,店里来客人,他进屋接待,“当时以为应该就是情侣吵架”。
没多久,外面就传来呼救声,他出门一看,坐在花坛边的男子已经倒在血泊中,旁边多了个拿着尖刀的男子。之后,持刀男子骑车离开,“听说两人都是德化人”。
随后记者从附近一家摩托车修理店了解到,一名年约30、身高16米多的男子,骑着一辆女式摩托车过来,接着就拿出刀砍人,被砍男子流了很多血,把那名女子溅了一身,后来女子也一起被警察带走,“听说前一晚,那对男女已经吵过一次”。
随后从德化县公安局获悉,嫌疑男子姓张,目前已被警方控制,具体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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