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某小区,物业和业主发生冲突,威胁殴打业主,警察如何处理的?

江苏昆山,某小区,物业和业主发生冲突,威胁殴打业主,警察如何处理的?,第1张

物业打人啦!”,江苏昆山,某小区,物业和业主发生冲突。

一名工作人员先后拿铁棍、灭火器、消防斧威胁殴打业主。此外,还有其他几名保安参与围殴。事后,还在业主群嚣张扬言“和我过不去就卖房滚,就这个实力!”目前,有关部门已介入调查,5名打人的保安被开除。

这也太嚣张了!这些物业和保安,是不是把小区当成的地盘了?到底是谁给这些人这么足的底气呢?别忘了,你是提供服务的,不是耍横的,更不是玩黑社会的。

物业和业主之间为何发生冲突?是因为收费还是因为管理,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从物业凶神恶煞般的态度和做法,可见一斑。业主花钱请的物业,却骑在业主头上撒野,这还了得?

物业人员群殴业主,显然已经违法,甚至涉嫌构成犯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罚款。如果经鉴定,被害人伤情达轻伤及以上的,则打人者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5个保安分别拿铁棍、灭火器、消防斧围殴业主,绝不是开除了事这么简单。他们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5人的行为,属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从民事的角度看,根据《民法典》第937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是业主请来提供服务的、保护业主安全的,不是来作威作福的。

这样的物业管理,哪有服务可言,属于严重不称职和严重违约,不是整改就可以的,还是早点解除的好。根据《民法典》第946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下一步怎么走,决定权就在业主手中了。作为物业公司和工作人员,一定不要忘记自己的身份,切勿本末倒置,否则就得走人!

对此,您怎么看呢?

把握几个事实:1、发生冲突的话,民警的处置是根据先动手、有没有动手原则的,这也是行政治安和民法的基本判决。

2、作为物业人员,公司行为本身就处于服务角色,冲突时属于情理弱势方。

3、作为个人,发生此类事件,有任何过错都会给职场造成问题(物业公司不一定会帮你)。

了解这些后,建议做法:

1、保持平静,缓慢语速,但是坚持立场

2、坚决不能动手,也不能说脏话

3、如果不想忍让,可以寻找爆发点(将论事转为人身攻击,对方说脏话或者侮辱你个人、家人时,可以借此拒绝交谈,但仍不要动手说脏话)

4、一旦对方动手,迅速倒地,立刻拨打110处理

5、以个人人身权利受损要求警方处理,千万别说企业(企业在这类纠纷肯定是弱势)

"物业"一词译自英语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传入沿海、内地,其含义为财产、资产、地产、房地产、产业等。该词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国内,现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概念,即: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物业,一座大厦也可以作为一项物业,同一建筑物还可按权属的不同分割为若干物业。物业含有多种业态,如:办公楼宇、商业大厦、住宅小区、别墅、工业园区、酒店、厂房仓库等多种物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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