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爱情之间的差异委实不小。前者重于理性,而后者重于感性,西方哲人有云:世间不存在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同理,世间当不存在毫无共性的事物。法律与爱情概莫能外。
1.法律与爱情的主体
法律是基于人的行为和关系而存在。因为个体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产生影响,该影响极有可能影响其正常的生活与可贵的生命,因此需要法律对主体行为及关系进行有效的调整,使得各自能顺利、安定地生活和生存。
然而,爱情也产生于双方的互动(我们此处只考虑正常情况,另外柏拉图式的爱情也在排除之列)。若男女各为一单一的翅膀,那么爱情则是吸引两只翅膀的磁力。只有爱情的存在,才让人的感情最终有了寄托,让其全面鼓起生活的风帆。
法律的一个宗旨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王之上有上帝高擎法律之剑”是也。爱情的一个要素是:双方平等。正如舒婷诗云:我必须是你近旁的一株木棉,作为树的形象和你站在一起。法治社会中若人格不平等,必是一个特权社会,在爱情王国若有依附,那必是一颗痛苦的种子。法律和爱情的主体不是单一的,平等的主体创造着美满的社会和生活。
2.一对价值的冲突
在法学领域,多少年来论者不遗余力的试图说明公正与效率的二者谁之位次更优。公正和效率都是法律不可缺失的价值。法律之灵魂在于公正,而迟来的正义(公正)为非正义。二者实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目前,公正与效率不是一个理论问题,更多的是一个技术操作的问题,谁具优位其实是根据时代需求而定。
女朋友往往会出其不意的抛给男朋友一个问题:我和你的母亲同时落水,你会选择先救谁?这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一个是心爱的女友,一个是敬爱的母亲。两位都是这一生中最为重要的女性。爱情因为这对矛盾而变得复杂起来。事实上选择先救谁,并非代表不爱被后救者。若不爱,何必救?这也是一个技术操作问题。若真有同时落水之发生,我们的反应必是就近兼最险原则。若男友将可随手捞起的母亲弃之不顾,而奔向遥远的女友,你敢相信这样的爱情吗?
公正和效率需要兼顾,女友和母亲不可抛弃。二者没有根本的冲突,只是临时的环境需要一个临时的抉择。
3.秩序与自由抑或忠贞与自由
法律的目的不过在于维持一个安定的秩序,而在这个既定的秩序中,每个人都享有充分的自由,个人得已全面的发展,个性得已充分的张扬。若有秩序而无自由,那必定是一个专制的社会;若只有自由而无秩序,那自由也是虚假的自由,生活的状况不过是人人自危。
忠贞与自由相对于爱情,莫如秩序与自由相对于法律。只有忠贞而无自由可言的爱情,必是一种奴役,人格已被辱没;拥有自由而无忠贞,谁还相信爱情的存在。当选择了爱情,你就要负起忠贞的义务。如果你忠贞你的爱情,你就要勇敢的担起这份责任。爱情不是束缚,相互间应该具有平等的人格,如果你尊重他(她)就应该给他(她)自由,但是只有自由而没有忠贞,爱情只是一个泡沫。
4.独占和排他
法律和爱情都承认这一原则:独占和排他。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就是要让人们分清你我,自己的财产不容许他人的干涉和侵害。
而爱情作为一个封闭而神圣的城堡,是决不允许外人插足的。弗洛姆早就说过,“(两性之间的爱情)区别于胞爱和母爱之最大特点在于排他性。”
法律和爱情,都确立了一个相对闭合的空间,而这个空间的外墙上都写着这么几个大字:私人空间,神圣而不可侵犯!
法律是严肃的,庄严,神圣的,但是法律无情人有情,严格执法不不是说不能带有任何情绪。只是说不能带有生活的,私人情绪干涉的你的正常的执法原则。只要不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可以带有感情对待的。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