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就是因为自卑。因为她们认为自己的一生就拴在这一个男人的身上,要是他不要自己了,那么,自己的一生就这样毁掉了,这样的日子让她感觉到恐惧,所以,她才想到用自杀的方式来威胁这个爱自己的男人,有的时候是真的采取了相应的行动,这个才是最可怕的。但是,这样的结果往往是最差的。
第二个就是这个女人没有工作,不得不依靠自家的男人。由于女人是一个全职太太,自己又没有相应的工作,那么,遇到了事情的时候,只能采用一些极端的方式加以处理,就为了让这个男人不离开自己。这个方式不是一定有效的,尤其是男人适应了这个方式以后。所以,自杀这个极端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是不要使用的。
第三个是情绪上的问题。一个人以自杀的方式要挟别人,这个人的思维或者情绪上一定是有问题的,因为这样做法的人一定是少数,所以,这样的人一定要去检查一下,到医院或者是心理医生那里,要不然,以后这样的事情还是会发生的,要是真实出现了,是不是会出大事的呢?所以,这个女人的丈夫一定要及时带着女人去看看。
以极端方式解决问题,不是一个好办法。所以,这个时候的丈夫应该及时察觉到女人的心理状态,一起面对问题,才是解决问题之道。要不然,出现了事情,这可如何是好?还是那句话:冲动是魔鬼,大家有事谈事,不要激动!你说是不是?
深圳某居民楼顶楼,一名男子欲寻短见。未待消防人员完成消防气垫铺设,该男子便从楼顶跃下。因气垫未完成充气,该男子虽摔在气垫上,仍受伤严重被送医,最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据悉,该男子疑似因妻子对其能力不满意,认为他没本事,不赚钱而寻了短见。
都说成年人的崩落都是分分钟的事,内心积蓄太多的情绪,可能就在某一瞬间突然奔涌而出,最后溃不成军。而社会赋予男人的责任,更是让不少男人既要苦于谋生的艰辛,又要承受众人强行绑定的重担。双重夹击之下,很多原本看上去刚硬坚强的男人,突然就以极端的方式寻求解脱。对此,有人认为其软弱,扛不起生活的重担,算不得什么男人。而也有人表示理解,毕竟男人也是人,若所有的责任都让其来扛,总会有扛不动撑不住的时候。
而事实是,被生活差点压垮的男人并不在少数。七月时,哈尔滨市的公安们刚从死神的手中夺回一位轻生男子的生命。该男子亦是苦于生活的压力,而选择以跳河寻死的方式寻求解脱。好在警察及时赶到,顺利将其解救出来,才免去了一场悲剧的发生。无独有偶,近日河南郑州某男子也因家庭负担过重,在醉酒后选择躺卧在马路中间寻死,好在最后被赶来的民警拖到安全处。
随着国家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但人们幸福感却没有相应增强。生活节奏过快,加之以网络对功利化价值观的传播,导致现在的人较之前更加浮躁。人们更愿意以赚钱的多寡,社会地位的高低,人脉的广稀等现实化的标准来衡量自我及他人的价值。如此现实的指标之下,会使人们疲于追求物质意义的成功,从而给自己赋予更大的压力。在生活重担的打压之下,人们容易产生自我否定的感觉,认为自己毫无价值。而无价值感的全面包围,容易让人陷入抑郁,最终选择轻生。
而对比家庭幸福的人,家中纷扰不断,夫妻关系不睦的男人,更容易出现上述崩溃情况。中国历来把男人视作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凡是家庭出现危机,人们会习惯性指责男人靠不住。而对比他人的指责,最为亲近的妻子若也对丈夫持瞧不起的态度,那对男人的打击可谓是巨大。用"窝孬废","没本事",之类言语来指责丈夫的妻子,可能并无多少恶意,只是想以此宣泄生活的压力。但殊不知,这些话语对男人而言,都像刀子般直戳戳地往其心里捅,很可能压倒其内心的最后一根稻草。
生活的不易,不需要太多言语描述,只要生活在其中的人都能感同身受。因而,对于那些在生活中挣扎的人,与其急于否认与嘲讽,不如多一些理解与同情。而一个家庭,不是单靠男人就能撑起,需要夫妻同心协力。富贵时,共享生活的美好滋味;困难时,共渡生活的难关,这才是夫妻本该有的姿态。而被生活重担压得喘不过气来的男人们,不要简单地把所有的责任都归咎于自己,也不要轻易否定自己的价值。生命可贵,活着总有希望。
悲剧总是有警钟的作用,有同样争执的家庭,当以此为鉴,切莫让悲剧重演。挣钱事小,生命是大。若最终夫妻少了一人,家也就散了。因而,为避免悲剧重演,夫妻双方需多一份体谅,添一点理解,少一点指责。如此,可能会使那些正在崩溃边缘徘徊的"顶梁柱们",看到多一些的生活希望。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男方能阻止而不阻止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当然,这是吵架双方都是有责任的,即使没有法律义务还是要因此次事故承担责任的。
法律分析
如果纯粹是自杀,从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要素来看,另一方没有责任。但受害者家属可以依法主张民事赔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很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自杀的,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另外,双方在公众场合,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导致事故发生,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按照实际情况,如果对于行为人言语致使他人死亡的,有可能涉嫌侮辱或者诽谤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综上所述,对于判断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否犯法和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一般都是根据其是否真实有客观的行为的,但是如果仅仅是言语上的攻击而导致此次事故发生,虽然没有实际的作为却也可能成为造成此次事故的真正原因,因此是否犯法还不一定。需要证明自杀和行为人言语过激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言语过激的程度,如果真的有因果关系就可能构成过失杀人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0年12月27日13时许,邓州市一女子在某跨河大桥欲轻生投河,杨某奇(男,43岁,邓州市人)为了博人眼球,现场起哄怂恿该女子投河自杀,并拍摄视频在网上发布,遭到广大网友的强烈谴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邓州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针对杨某奇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治安处罚。目前,该跳河女子被救后已由家人接回。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一个公民的共同责任,维护网络秩序是每一个网民的共同义务,携手共治共建文明城市,你我人人有责。
邓州市公安局
2020年12月31日
事情经过:围观者此前拍摄的视频显示,该女子在桥上与男子发生争执,女子喊道:“你别拉我”,随即翻越大桥栏杆,视频拍摄者在旁嗤笑:“别拉我,你跳啊,还别拉我!”看到该女子双手吊在桥外栏杆上,拍摄者发出“哎哎哎哎”的欢呼声,并称:“这肯定要掉下去啊!”
女子可能是受到了刺激,直接从桥上跳入了河中。而这个男子竟然没有高声呼救,又开始对现场做起了解说。看到女子在水中挣扎着,落水后,视频拍摄者仍在拍摄,并评论说:“这女的会水呀。”
随后,3名救援人员赶到彩虹桥涵洞下,当时该女子正在河中挣扎,救援人员立即划橡皮艇将人救上岸,整个过程花费了5分钟左右。随后该女子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
记者从围观群众处了解到,该女子当时可能处于醉酒状态,在桥上与男性亲友吵架,情绪激动,一时赌气,加之有人怂恿该女子:“你跳啊!跳啊!”该女子翻过栏杆意图跳河,随后落水。李队员救援时也注意到周边有围观者起哄:“像这种情况,如果真的出事了,起哄的人也要负责任。”
几段围观者起哄的视频被发到网上后,很多人表示了愤慨,大家认为在四周起哄或会影响跳桥者的情绪,这次所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若以后再有此类情况,出现严重的后果就不可挽回了。
12月31日,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发布通告,警方表示,围观男子杨某奇已经被警方传唤至公安局,因为他的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警方对其处以了行政拘留9日的治安处罚。落水女子也已经被救起,由家人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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