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的经过如下:
1山东“地铁判官”是指9月4日在青岛地铁上,一名小伙突然扇了一位老人一个耳光的事件。
2这个事件被网友拍下来,并上传到网上,引发了很多人的关注和讨论。有些网友称赞小伙为“地铁判官”,认为他是在主持正义,惩治不文明行为。也有些网友批评小伙为“以暴制暴”,认为他的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老人的人身权利。
3据说,这是因为老人和另一位老妇在争夺座位时,说了一句“我占十个座儿你也管不着”。小伙听到后,觉得老人很霸道,就走过去打了他一巴掌,然后说“混蛋,占座还有理了”。
4警方介入调查,发现小伙有精神问题,而老人和老妇并没有占座的事实。双方达成了和解,小伙向老人道歉,老人表示不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这一行为的看法:
1我觉得,公共秩序的维系应该依托于健全合法的管理制度,而不是个人的情绪和冲动。 维护公平有序的社会环境应该出自于每个人的文明素养和法治意识,而不是暴力和恐吓。
2我个人认为,将地铁判官捧成榜样是不合适的,因为他的行为虽然看似是在维护公共秩序,但实际上是在用暴力解决问题。这样做不仅违反了法律和道德,也可能造成更多的社会冲突和伤害。
3一些人认为地铁判官是在反抗不公和不文明,是在惩罚霸占座位和不尊重他人的人,是在提高社会文明水平。 他们觉得地铁判官的行为是出于愤怒和不满,是在对抗不合理和不合法的现象,是在促进社会进步和公平。
4一些人认为地铁判官是在为正义而战,是在制止违规行为,是在维护公共秩序。他们觉得地铁判官的行为是出于正义感和公民责任,是在保护地铁设施安全和乘客人身安全,是在维护地铁的正常运营秩序。
5一些人认为地铁判官是在发泄情绪和压力,是在寻求刺激和快感,是在展示个性和勇气。 他们觉得地铁判官的行为是出于冲动和自我,是在追求激情和满足,是在表达自我和自信。
总之,这些原因并不代表所有支持地铁判官的人的想法,也并不意味着支持地铁判官的行为就是正确和合理的。我个人并不赞成用暴力解决问题,我认为这样做会造成更多的社会冲突和伤害。
媳妇怎样炼成的电视剧和大妈吵架是第三集。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媳妇怎样炼成》第三集中,大妈和媳妇做家务产生矛盾而吵架,大妈不提倡媳妇用敷衍的态度做家务,要求媳妇必须一丝不苟地把家务做好,经过沟通以后,大妈和媳妇都向彼此道歉解决了矛盾。
在外国人眼中中国的大妈们就是一群土豪,但是在国人眼中大妈已成公害。举个最近也最典型的例子,“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的起因就是一位48岁的女性乘客一位公交该线路无法达到目的地,并在桥上不能停车的情况下与司机发生肢体冲突,最终葬送了全车人和自己的性命。
相信大家也饱受广场舞大妈们的迫害,公园、小区空地都成为了她们的活动场所,有的大妈甚至冲进了篮球场跳广场舞,还打了在篮球场打篮球的小伙子。最奇葩的是前几天上海雾霾严重,几个大妈竟然在酒店的大堂跳起了广场舞,还美其名曰想用国家“积极锻炼,强身健体”的号召。
最具一个丢人丢到国外的例子,意大利赛琳娜游船3700名游客,到处是中国大妈的靓丽的身影。船上的餐厅提供自助餐,中国大妈们的浪费现象十分严重,餐厅门前有一个观鱼池,本该是小孩戏水的地方,中国大妈却穿着泳衣下去游泳了。五天后船终于在上海的一个码头靠岸,中国的一些大妈们也高举着贵宾通行证下了船。
近日也有视频爆料,湖南省邵阳一所学校的学生回家后经常说自己饿,家长向学校反映了这一情况,学校也发现每次学校一开门随送饭家长一起进去的还有很多闲杂人员,这些人都是上岁数的大妈,拿着塑料袋,木桶就冲进学生食堂。又一位家长拍摄的视频显示两个大妈直接用手抓起餐盘内的饭就往塑料袋或者桶里放,还几个小学生拿着空碗在旁边看着。也不知道大妈们和小孩子抢饭干什么,希望不是回家喂猪。
当然也不能一棍子打死,小编认为一位阿姨也是50岁左右,有时间也会和自己的好闺蜜去旅游,拍拍照片,目前阿姨正在练古筝,虽然是重庆人,但是给人的感觉像是江南女子。但是说实话有些大妈的行为真的是让我觉得她年轻的时候是不是全身是刺,满口不革命就骂你全家红小将,什么仁义道德、礼义廉耻在她们眼中都是云烟。
关于吵架“气死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双方谈论的焦点,不能一概而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特定环境下需要承担责任。
简单梳理下,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气死人”的施动者也就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通常情况下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1、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
2、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3、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最后,即使是无意而“气死人”,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被“气”的人也有不可推卸责任,尽管最后受害者是自己,各方应当又宽阔的胸怀,克制自己,减少矛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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