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话叫看热闹不嫌事大,很多人喜欢围观。
主要有以下五点原因:
第一、好奇心驱使,通过围观满足自己的猎奇心理。
如果走在路上,突然看见一群人围在一起,不管发生什么事,大多数人会选择走过去看一眼。“路人围观情侣吵架被打成十级伤残”是个血的教训,如果实在忍不住看热闹,那还是劝你站远点。
第二、精神生活匮乏。
看热闹现象在欠发达地区显得更为普遍。现代人很多不爱看书,不爱思考,内心比较空虚。看热闹跟看爆米花**是一个道理,无需费神去思考,图的是轻松和热闹。
第三、缺乏对个体尊严的尊重。
比如,围观情侣吵架,其实是对他人隐私的窥探。
第四、幸灾乐祸。
人们看到别人倒霉自己会获得愉悦感。好多喜剧片都是通过制造倒霉的现象,让观众开心。比如频繁的摔倒、溅一身污泥、挨打、被甩等等。
第五、看热闹能给吃瓜群众带来新鲜感,还能成为他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比如城管执法让小摊把东西收回店铺里,无争执无打闹,就这点事儿,看热闹的都能把路堵的死死的,聊得热火朝天。
总结一下,是否喜欢看热闹,其实与一个人的价值观、文化水平、生活阅历等都有相关性。精神文化水平较高的人,一般不会热衷于看热闹。
吵架后对方拍了视频,可不可以作为证据根据视频的真实情况而定。
对方拍的视频如果是真实记录了事件发生的真实过程,且没有涉及到个人隐私,是属于合法的。但如果掐头去尾,或者经过剪辑,并未客观呈现原来面貌,导致对当事人的错误印象,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涉嫌诽谤罪。
诽谤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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