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吵架“气死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双方谈论的焦点,不能一概而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特定环境下需要承担责任。
简单梳理下,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气死人”的施动者也就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通常情况下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1、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
2、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3、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最后,即使是无意而“气死人”,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被“气”的人也有不可推卸责任,尽管最后受害者是自己,各方应当又宽阔的胸怀,克制自己,减少矛盾发生。
金牌调解员中的一段话完美的阐释了农村婚姻的一个现状,“男人常年在外打工,女人在家持家教子,两人的交集很少,这个家一门心思的奔着物质去的,如果以物质为评判标准,男人肯定看不上家里不赚钱的那位。”
农村的离婚率不算高,但是争吵率绝对是最高的,小时候父母的争吵我还历历在目。父亲喜欢喝酒,那个时候家境不好,所以就做了一些副业,饲养小肉鸡,冬天的时候还要挖个炕,烧煤,害怕冻着他们。照顾小鸡跟照顾小孩一样,要值夜班,因为小鸡太小,一个挤压,或者喝水的壶倒了都可能压死几个。一个小鸡苗好几块钱呢。(2003年)
母亲没有上过学,在家里是老大,所以什么活都做,可以说辛苦一辈子,父亲也是苦命人,在六岁的时候他的父亲就去世了,就靠着裹小脚的母亲挣工分度日,我的父亲就以学习为主要目标,21岁拿到教师资格证。从此开始了教书之路,这一教就是40载,按道理讲教书之人应该通情达理,但是与我母亲的争吵却是很多,实在没得吵了,就会拿我妈妈不挣钱,没上过学来讽刺。
其实在农村都是这样的,女性没有什么地位,争吵的时候也没有什么反驳的理由,最后只能靠胡搅蛮缠,大哭大闹来捍卫自己的地位。
当组成一个家的时候,职责是共同拥有的,每个人都不容易,看问题不要从单个方面观察,就如画家,植物家,木商看到一棵古松一样,木商合计能卖多少钱,植物家看到的是植物的枝叶,树杈形状,而画家看到的确是一幅完美的画卷。家庭也是一样,男人出门挣钱固然辛苦,女人为了家,与世隔绝,放弃事业,甘心陷入“温柔乡”也是舍弃了许多。
在社会这个大世界里,我们职位不同,在家的这个小窝里,我们的分工也不同。只要家好,就不用去理会谁付出的多,谁付出的少。
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都有自己的想法,也会为了自己的想法而去和其他人辩解,这个都可以理解。吵架从本质上来说还是一种摩擦,适度的争辩确实能够让双方更加了解对方,增进感情。但是吵架一旦就火了就容易出问题,一旦出问题了,就应该要学会宽容,退一步海阔天空。如果双方都是比较开朗的那种,你甚至可以和对方约定,一旦吵架过火了,一人让步一次,各退一步,有些不必要的麻烦就可以避免了。
吵架对于关系的发展,无疑是具有破坏性的。关于它的危害,已经谈的太多,从积极意义的角度来看吵架是一种言辞激烈的交流方式,伴随着双方激烈的情绪变化,以及互相指责。程度轻一点的吵架还能着眼于具体的事情,严重的吵架已脱离了开始的起因,仅仅剩下互相指责。有时吵完冷静下来回想,都忘了为什么要吵。
但本质上,吵架是一种沟通方式,背后包含着双方改善关系的意愿。吵架是为了双方能达成一致结果。一件事,你有你的看法,我有我的看法。双方都希望对方能放弃自己的看法,附和自己,这才吵得起来。什么都无所谓,是不会吵的;什么都不在乎,转身离开就好,也不会吵。吵架最重要的点在于,认为自己都是对的,希望对方为自己改变,不愿意为对方改变自己。在双方进行交流过程中,言语的因素只占到信息含量的30%,更多的交流发生在言语之外,包括语音语调语速,表现出来的态度和情绪。一般我们都会认为大事大情绪,小事小情绪。最好还是能在情绪要失控的时候稳定住自己,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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