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在吵架过程中男方导致女方死亡的男方有责任吗,需要付民事责任吗

两人在吵架过程中男方导致女方死亡的男方有责任吗,需要付民事责任吗,第1张

需要具体判断

生命诚可贵,自杀为哪般

原则上自杀不能要求他人承担责任

实践中要考虑相关人员行为及义务而定

你所说的情况,男方对于后果发生有一定过错

同时跳水后对方也有救助义务

如果坐视女方身亡,不加救助,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

另对方民事赔偿责任也要承担,一般是次要责任,毕竟是自杀

若是丈夫对妻子动手,或者妻子对丈夫动手,到一定程度都属于家暴,比如若是丈夫仗着体力优势便踢打、捆绑甚至用其他东西做“武器”伤害妻子,就已经属于实施身体暴力,身体暴力之外更有情感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等恶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如果遭遇家暴的妇女正处于孕期和哺乳期,依法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若是妻子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事实上,家庭暴力并不限于丈夫对妻子动手,只要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行为,如子女殴打父母等,都可以定义为家庭暴力。只不过,生活中最为常见的还是男性家庭成员倚仗自身的体力优势便任意施暴,网络上此类案件可谓层出不穷,令人心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方洋洋案”引发了大量关注,此案中,方洋洋自2016年嫁入张家后,因未能怀孕,便遭受公公张吉林、婆婆刘兰英、丈夫张丙三人的殴打、辱骂、虐待,张家人甚至会用棍子打她肩膀、头和腿部等,大冷的天气只给她穿单薄的衣服,让她在外面挨冻挨饿;

最终方洋洋死于婆家的虐待,直接原因是殴打致死,像这种情况就已经比常规家庭暴力还严重了。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妨害婚姻、家庭,构成虐待罪。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可知,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严重到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管行为人实施虐待的动机是什么,都不影响定罪,比如有的男性认为若妻子外遇,自己虐待就“情有可原”,这种想法,在法律面前是非常天真的。亲密关系不是挡箭牌,所谓男性尊严也不是挑战法律底线的理由。

若是妻子因丈夫的经常性施虐导致重伤或死亡,就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

所以,在家庭生活中丈夫对妻子动手,依据其行为方式和后果影响,到一定程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打到轻微伤,就会被依法行政拘留,导致严重后果还要负刑事责任,留下案底将影响自己一生。

无论何种关系,在爱惜自己的同时也应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家庭亲密关系不是为施暴提供方便的,家暴行为是一种违法甚至完全可能上升到犯罪的恶劣情节,若是在生活中遇到此类暴力,也千万不要容忍,可以向妇联、居委会求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夫妻俩吵架,老婆一气之下喝药死了,那男方有责任吗?这个情况的话在社会上很常见的遇见这样的问题在法律上来说男方是没有责任的,因为你这是属于自杀,并不是男方有什么原因,所以说这个并不是不能在法律上说这个犯法有责任,但是从道德上来说对吧,男方肯定还是有一定责任的,可以给予道德上的谴责,但是在法律上来说男方并不负任何责任。

夫妻吵架,男人离家出走,在外死亡,南方有责任吗?我认为男方也是有责任的,不能夫妻两个人一吵架就离家出走,这是很不好的一种表现,尤其是出走走以后,南方在外死亡,南方也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因为在外面生活,一个人生活是很危险的,有什么病啊,灾啊,都是靠自己来解决的,所以我认为南方夫妻吵架,男人离家出走,在外死亡的南方是有一定责任的,但是两个人最后还是说两个人都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如果,如果男方和女方相互理解,把事情说开了,也就很很很,所以我认为夫妻吵架,男方离家出走,在外失望,男方是有一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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