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上门先动手,他自己却受伤腿断了,责任是谁?

对方上门先动手,他自己却受伤腿断了,责任是谁?,第1张

  1、要搞清对方腿断原因是什么?是在扭打过程中摔伤的,还是被对方打伤的, 区分责任,才能追究。

  2、至于对方上门“ 滋事”行为, 是什么原因引起,在伤害事件中占有多大过错 ,这都需要警方调查后认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你可以最后跟他说一次,如果这个钱他再不给到位的话,那你实在没有办法啦,你只能去找他们学校的校长了,到时候,他的工作保不保得住,恐怕都是问题了,既然大家都撕破脸了,那我也就不会给你留情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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