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和睦可以提高各家各户幸福生活指数,邻里关系是要靠多方共同包容、相互理解、相互帮助才能维持的,不能一味索取,只要求别人付
出。
邻里纠纷矛盾确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问题。很多邻里常年不睦,稍有问题就成为打架斗殴的导火索,长此以往给双方甚至多方家庭带来很多不便,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出行相遇尴尬,诸多不便。
隔壁邻居发生纠纷之后,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纠纷
1)
双方冷静协商,化干戈为玉帛,毕竟是邻里之间,经常见面嘛;
2)双方无法协商的话,可以找
当地
居委会或村委会主持调解,这个调解没法律效力;
3)如果邻里之间因矛盾而造成双方或
单方
的
财产损失
,可以诉诸于
法律
解决,提起
民事诉讼
,根据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4)造成人员受伤的,派出所有
义务
协商解决,并给予治安处罚;也可以去
法院
起诉,拿上病例,根据实际损失要求
民事赔偿
。
5)受伤很严重,触犯刑法的,去当地公安局,要求立案,追究
刑事责任
。
为了搞好乡村文明建设,相关部门应该如何做到避免邻里纠纷
一是
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各村领导负责包案、化解,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制定
“部门联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形成以综治办为主体,派出所、司法所、各村两委联合的工作体系,集中力量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原发地带、化解在萌芽状态。
法律分析:如果是合法的,可以要求排除妨碍,请村里出来调解。调解不成,如果邻居的行为侵犯了你的权利,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排除侵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处理农村邻里纠纷要合法合理合情,既要依法依规,又要考虑风俗习惯、伦理常情。
(1)教之以行。邻里纠纷往往就是当事人不善处理人际关系而引发的,调解者就要以搞好人际关系的具体做法教导他。
(2)动之以情。以“情”感人,以“情”教育人,以“情”打动人,引导当事人宽以待人。
(3)晓之以理。摆事实、讲道理,使当事人提高认识。纠纷当事人一般都有自己的“理”,不管实际上是对是错,都用自己的“理”来辩护,但实际生活中行得通的只能是符合法律、道德的公理。
(4)喻之以法。告之当事人法律对他的某种行为是如何要求的,规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让当事人了解他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人的权利。
法律主观: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城市房地产价格的飙升, 农村宅基地 的潜在资产价值也在逐步显现。在农村,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和城乡接合部,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 宅基地使用权 建造房屋或直接购买农民住房的现象早已存在。而且,随着城市化的加速,这一现象会愈演愈烈,从而引发的宅基地争议和纠纷也越来越多。相关研究表明,在土地纠纷中,农村宅基地纠纷类型所占比重最大,占案例总数的383%。 宅基地纠纷,主要指宅基地权属争议或者非权属争议方面的争议。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定义为:宅基地权属确定之前的,有关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争议或争执。宅基地非权属争议纠纷主要指宅基地权属确定以后发生的宅基地 侵权 、宅基地违法及其他宅基地纠纷。 宅基地权属争议不同于宅基地侵权。所谓宅基地侵权,是指在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侵犯宅基地权益的行为。这类纠纷应当按照民法中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进行调节,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退还宅基地、拆除非法营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等。相较而言,宅基地权属争议必须先由人民政府进行行政调查处理,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 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而宅基地侵权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这两种争议处理方式是不同的。 宅基地权属争议也不同于宅基地违法。所谓宅基地违法,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有关宅基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情况,例如非法审批宅基地、非法占用宅基地、破坏宅基地等非法行为。关于这方面的纠纷,就属于宅基地违法争议。宅基地违法属于公法调整的范围,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可依法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罚 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 刑法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宅基地权属争议是平等主体之间因宅基地权属不清,而产生的 民事纠纷 ,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属于私法范畴。宅基地权属争议双方不能自行和解的或者经和解后一方反悔的,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进行调解或者裁决,而对调解和裁决不服的,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此时,这种纠纷才转为公法调整的范畴,由 行政复议法 或 行政诉讼法 进行调整。 宅基地纠纷特点 案件的涉及范围广,呈现多发易发特点。有关资料显示,近10年来全国每年民间调解的宅基地房屋纠纷数量约552万件。从土地争议案件在各类纠纷案件中的比例来看,宅基地房屋纠纷在全国每年调解的各类争议中占10%。而随着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过程中,宅基地纠纷更会越来越多。 长期性。宅基地纠纷的长期性主要表现为这类案件发生的年代久远。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少宅基地纠纷跨越了从1949年~1956年宅基地的私有制,到1956年后宅基地的公有制两种不同性质的年代;另外,我国对宅基地总体上进行了4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的“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因此,一些宅基地纠纷案件时间跨度大,调查取证极其困难,并且在处理上,不仅要考虑当时的时代背景和当时的政策,还要兼顾当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复杂性。即在纠纷处理上,牵涉主体范围广,涉及法律多,处理程序复杂。宅基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会涉及农户、村民组、村委会、乡 和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涉及法律关系众多、主体复杂,从而也引致了适用依据和适用程序的复杂性。 宅基地纠纷法律处理程序 宅基地权属争议纠纷处理程序。1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特殊原则。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原则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原则。主要是指对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在最终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经相关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现有利益保护原则。现有利益保护原则,主要内容是指在宅基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即在确权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的现有状况,不得破坏宅基地上的房屋、林木及其他附属物现存状态。 2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根据《 土地管理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主要有协商、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具体如下: 一是协商。协商是争议双方对自己权利处理的一种方式,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所以,协商必须建立在自愿、平等、真实的基础之上。协商处理的内容不能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否则协商内容也无效;经过自愿、平等充分协商达成协议的,双方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是调解。首先,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对调解协议反悔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其次,书面审查。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以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再次,调查处理。人民政府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经审查,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经调查属实的,以自愿、合情、合法的形式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政府或宅基地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未达成调解意见,所以法律关系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为了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政府或宅基地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所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30条规定,受理争议案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政府或宅基地主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三是行政裁决。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对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后,未达成调节协议的,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应当报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即行政裁决。对此行政裁决,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即发生法律效力。研究表明,通过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下达处理决定解决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数占总数量的474%,基本接近半数。所以,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下达的有关处理决定,是解决宅基地权属争议的主要形式。 四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对于下列两种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一,有关人民政府对上述调查处理意见作出的处理决定;第二,对于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的申请,有关的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宅基地非权属争议纠纷处理程序。对于宅基地非权属争议纠纷的处理,如宅基地侵权、宅基地违法或其他宅基地纠纷,不牵涉宅基地确权问题的,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一样,先行协商。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调解、行政裁决。对于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类矛盾时,应当重点把握宅基地权属争议和宅基地非权属争议的区别,两者区别的关键点是宅基地权属确权,在确权之前主要是权属争议,在此之后的侵权、违约等行为为非权属争议。但由于宅基地纠纷具有复杂性,有的跨越历史幅度大,矛盾积累时间长,具体复杂问题要结合具体的政策和法律,进一步研究解决。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邻居院墙占地纠纷解决办法:
1、和解。即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民事纠纷的主体,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自行决定;
2、调解。可以委托村委会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居中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双方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3、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
4、诉讼,即“打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
宅基地院墙纠纷处理流程: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
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
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节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6、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保障农户的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和小庭院所使用的土地,共墙是指同一墙壁为相邻双方共同所有或一方所有、双方共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两种,一种是耕地,一种是闲置地。如果属于耕地,村与村之间的纠纷,实际上还是两家耕地边界之争。各家的地亩数,长、宽,是很容易找到证据的。尤其现在有卫星定位,土地所均有存档。一旦确定两家界线,两村交界自然分明。
同村村民宅基地边界之争,也是一个道理,各有各的长、宽尺、寸,村里和镇土地所均有存档。拿来证据,岂不一丈量便知?
村与村之间闲置地,由于长期疏于管理,严格边界容易记错,但大体还是能分开的。这样的情况,需双方村长,找镇上干部作为主持人,再找上各村年令大的人,尽量找出参照物,双方协商解决。
村集体土地也好,宅基地也好,出现矛盾,一定要协商解决。各自找出证据,以理服人。实在调解不开,可用法律解决。各乡镇都有司法所,专门调解乡里各种矛盾的,而且不收费。有事可以找司法所。
我先给大家讲一个小故事。改革开放几年以后,生产队给我们分了责任田,就我和妻子的两个人的田地,旱地一共分了4厢田,种完了第1年,发现田地变窄了,窄就窄吧!第2年4厢改为三厢,到了第3年又变窄了!那就改为两厢吧。这样改来改去,田亩基本上就没多少了。我和妻子反复考虑,怎么办呢?种田的两隔壁,都是关系挺好的,说说吧,就怕得罪人,不说吧,田没法种。
最后我想了一个办法,把隔壁的两个老乡叫到一块,来到责任田边,表明了我的土地面积,然后很直接的说清楚,田地我们也不种了,面积交给你们两家,你们自己去分配,我也不管了!
这就是当前的情况,农民种地都这样,总是想各种办法扩大自己的面积。自己的扩大了,别人的自然就变少了,矛盾也就产生了。这种情况在农村来讲非常普遍。
题主讲的是隔壁相互的关系,也涉及到种田的面积和宅基地的面积。作为现实的状况,应该是很好解决的。针对这种情况,我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隔壁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什么地方?
我在农村生活,对农村的生活了解比较清楚。我可以很直接的讲,农村的隔壁关系,一般来讲不是很和谐的!不是这就是那,什么小孩与小孩的矛盾呀?猫狗产生的矛盾呀!有时候丢了什么东西也产生怀疑,就连房子上面下雨的水流向什么地方,也会唠唠叨叨!谈到现在的责任田和宅基地,这样的矛盾就更尖锐了!其实问题都不很大,主要的根源就是双方不团结,也是 历史 遗留下来的矛盾原因。如果这些根源问题解决了,矛盾就迎刃而解了。
依靠网络科学解决问题。
关于农村农民的责任田、宅基地,他们之间的界限很好处理。这些面积的界限,都已经通过卫星定位了,只要操作就很清楚了。也不会产生任何难处,双方之间也没有矛盾。
通过组织调解,上诉处理问题。
在现在这个阶段,也有极少数的农民,蛮横不讲理!无能采取什么办法?人家就是不依不饶的。为了避免矛盾加深,可以通过组织调解。比如说村民委员会,乡镇领导,事务调解等单位进行调解。人家不讲理,我们要懂法,不可能没有解决问题的办法。
这是本人对题主问答的理解和处理的办法,也是个人观点。如果有不同观点的可以讨论。
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因为贪婪,如果大家都能心平气和的共事会产生纠纷吗?如果大家都能宽宏大量会有矛盾吗?万事皆因贪婪,小肚鸡肠碰到抠门,这是主要原因,分地前都有数目,每家多少,左邻多少,右邻多少,都是有尺寸的,只是有些人喜欢占便宜,最后产生纠纷。
就像农村土地,几口人,该多少地写的清清楚楚,就是有些人胡搅蛮缠,说什么当时给我的多,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要多给你呢?你能啊,还是你有权利啊!凭什么多给你呢?这都是无理取闹,想占便宜,和别人纠结,故意扯淡,大家说会多给他吗?
现在因为地边子吵架的基本没有了,以前绝对吵的的滴血流油,寸土不让,现在大家都特别忙,很多人根本无暇顾及,大部分都是只去一家人,另一家都是让别人看着办,就像封地埂一样,你看着封就行,这样怎么会产生纠纷呢?
现在因为工作,大家都忙,谁有时间纠结呢?一般都是随便,很多人一年也不去地里一次,现在种地的都是老人,宅基地也是,一般邻居不在意,即使盖到邻居地盘大家都能容忍,无所谓,以后返修房子再说,总不能叫人家拆了吧!农民就是这样朴实,没有谁在意。
现在闹矛盾的基本没有了,谁也没有时间,参加宴席都没时间,我们还有时间吵架吗?农民向来朴实善良,一般都会谦让,在农民眼里什么事情都是无所谓,确实也是,农民就是这么实在。
以下步骤
农村土地纠纷在邻里之间是经常发生的事,要怎么处理可能到处都没有一个标准答案,最好的办法还是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找以下途径:一是报告村委会,由村干部进行调解,如果村委调解不成功,就请乡镇司法所或派出所出面调解,争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署协议,化解纠纷。二是调解不成功或不愿意调解,可以向属地基层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三是礼让三分,化干戈为玉帛。古言云:“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一尺又何妨?"古人尚且如此,如今物质丰富,生活环境宽松,退一步海阔天空。
大家好,我是来自湖南永州的湘村四毛,我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在回答这个问题前,先给大家讲述一段就发生在我家自己身上的一段邻里纠纷故事,我上学不多,就讲述一些自己的真实经历和最后的处理方法,希望大家耐心看完
这个地方本来原来是我盖房子是我批的宅基地,就是一直到下面邻居家那边后面的这一大块来做在宅基地的,但是后来他们房子盖到前面了,所以说我们就没有盖子,没有盖的原因就是说我们农村这边修堂屋吗?如果我盖的这上面的话,堂屋就正好在他家堂屋上面,就是说我们这边的说法是堂屋压着别人堂屋是不行的,倒也没有什么不好,但是做人呢,好像就不地道了!所以说,我们的房子就盖到旁边去了,但是前两天邻居给我提了个要求,我当时还心软,答应了,昨天我妈给我说他这样做不合理,然后我想想也真的是,究竟什么要求呢,我带大家上去看一下,一边介绍
我妈已经用树枝把这个路拦起来了,因为后面的地和这边这一片地面的都是我们家的老房子这里,这里原来有一条路,据说是我们之前在这个地方有一个牛圈,为了让牛好走,留了一条路,然后现在我妈这两天,已经把这封起来了,说这里以后不走路了,反正房子也不在这里盖了,己经盖到旁边去了。我们邻居的意思就是说要在这里给他留一条路,把这条路给他留下他好去这边种菜!因为这片地是我们家的,我当时是听他一说嘛,我觉得人家走个路也没关系,加上他家老人家跟我说的嘛,我就同意了,但是我跟我妈说的时候我妈说不行,她已经把这个地方给拦起来了,为什么不行呢?这中间是有原因的,我带大家看一下,我想想也确实是这样子,有点太过分了
这一片地方就是我们邻居家的地,然后原来啊,在没盖房子之前,她这里是有一条路下去他自己种菜园子的,其实很方便,但是我也不知道他又是出于什么想法了,这条路现在都还在,他在自己屋后修堡坎的时候,自己把自己的路用堡坎封起来了,然后非要从我们那个地上去挖一条路,我真不懂他们是什么想法,就是因为有这条路,所以说我妈知道要留路这件事是坚决不同意,我自己也感觉到,其实第一呢给他们家留条路也没什么关系的,也不用搞得这么为难,邻里邻居的经常还要见面,第二嘛,又搞不懂他们家人是出于什么样的想法,为什么偏偏自己有一条路可以走,而且很近的,又偏偏要想着从我们家地里走,这是个麻烦事情啊?唉,反正我家房子又不打算盖这里了,有的人本性他就喜欢抢,想多占一点便宜呗!
像这样的事情在农村经常也会碰到,经常为了修房子宅基地纠纷,争执中间边界闹得脸红脖子粗,大家可能会说了,有什么可闹的,拿出各自的宅基地证,不就一目了然了吗?事实上没有这么简单呀,如果每个人都会好好说话,都能用证据来讲道理,还会发生这么多矛盾呀!本身农村宅基地以前管理就不是太严格,甚至有的都根本拿不出来,相关证明,这也是农村所要面对的 历史 遗留问题,就比如说我家发生这件事情来说吧,我选择了主动相让,古人说的好,和气生财,凡事都要争上一争,相信对他自己以后后代子孙都会有不好的影响的,如果是遇到那种协商不下来的,我希望大家还是把这个问题上报给村领导协调小组,让村里大队出面协调解决,其实呀,最终的结果也都是要看双方能否相互让步
在农村老宅基地,土地使用证都在个人手上 ,晚一些的宅基地都属于集体土地使用证,由村委会保管。出现邻里纠纷首先找村委会干部解决。如解决不了就写诉状递至法院起诉,让法院来解决。
你好,我是方子,很高兴为你回答这个问题。
发生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办法如下: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 历史 ,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可以先找当地村委或者乡镇国土所工作人员进行调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你好,我是孤独的蘑菇,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邻里纠纷怎么办?农村宅基地纠纷怎么解决?
出现纠纷的地无非是集体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管哪一种,目前都办理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手续,坐标点一打,是谁的地一清二楚,如果对方这样仍然不承认,你可以向村集体经济、当地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申请调解纠纷,如果对方不接受调解,可以向法院申请打官司走法律途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邻居吵架扰民的处理方式如下:
1、邻居经常半夜吵架扰民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若是租赁的房屋,可以联系房东并要求房东通过业主群反映情况或直接与楼上房东沟通解决,这种方式对于楼上同样是租赁房屋的情况相对较好。
2、联系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要求向楼上住户转告并了解情况,督促楼上减少噪音发出的频率及强度。
3、联系小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律师寻求帮助,居委会及社区律师可在了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搭建双方的沟通平台、化解矛盾。
4、业主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违法人员的治安行政责任。
邻居吵架扰民的取证方法如下:
1、对噪音进行直接录音;
2、在交涉过程中对双方对话进行录音,固定对方承认制造噪音的证据;
3、请物业出具证明;
4、找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噪音监测。
邻居吵架扰民的赔偿标准如下:
1、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不需赔偿;
2、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邻里之间发生纠纷应当首先相互协调,如果介入协调不成,或者拒绝整改的,可以报警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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