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依据司法解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此类证据的特点是:(1)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2)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音还是录像,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
录音可以是离婚证据。录音能否成为证据,关键要要看录音的内容、证明目的、证明力。如果决定要离婚的,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准备好身份证、结婚证、民事起诉状、相关证据,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被诉,积极应诉答辩。
一、录音证据的特点是:
1、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2、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有警备戒心时,此类证据基本不能获得。
二、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起诉离婚是录音证据如何提交
1、录音证据在提交时要注意把录音刻成光盘提交给法院,以 便当庭播放。
2、录音要整理成文字稿并打印提交给法庭,文字稿要和录音 内容一致,不能有歧义,不能篡改录音内容。录音内容较多的,建议 把与欲证明的事项高度相关的内容,用特殊字体予以标注或者用下划 线黑体等标注好,便于提高庭审效率。录音文字稿
3、录音文件不能剪裁,要直接提交完整的录音,不能只截取 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断章取义可能会导致录音证据不被采信。
4、在开庭时,要提交录音的原始载体,也就是说用什么设备 录的音就提交原设备,如果录音系复制的,可能不被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当然是不可以的。所谓的证据必须是实事求是的,而吵架的时候说出的话,并没有真正的实现,那么也就没有什么时效性。而且两个人吵架的时候,说出来的基本上都是气话。如果把这些气话都能当成证据的话,那有些太荒谬了。所以我们必须懂得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保护自己。平时的时候要多看一些关于法律方面的书籍来充实自己,毕竟我们生活在法制社会。
是的,录音视频可以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录音、录像等记录物品可以作为证据。因此,您可以将录音视频作为证据,在起诉离婚的时候争取抚养权。在提交证据时,您需要准备好录音视频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以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此外,您还需要准备好录音视频的原件,并在原件上签字确认,以证明该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最后,您需要准备好录音视频的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录音视频的真实性。个人小贴士:在提交证据时,一定要仔细检查,确保每一份证据都是完整的,以免影响您的诉讼结果。
法律分析:吵架的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根据相关规定,录音属于证据的一种,但是证据能不能被使用是需要考虑法律规定的。诉讼需要的证据主要是指,结婚证、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财产方面的证据,包括房产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1、录音是否有用,主要看来源合法,是否经过剪辑,来源合法的完整的录音是不需要本人同意的,也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证据
2、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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