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问男方要10万块钱分手费,男方不给,她就一直纠缠,影响正常生活怎么办?

小三问男方要10万块钱分手费,男方不给,她就一直纠缠,影响正常生活怎么办?,第1张

这个小三儿向男方要十万块钱分手费,这次不符合什么罗逻辑的,他趁这个机会想讹诈南方,这种行为是不对的,而且还影响南方的工作,一直纠缠下去,这就更不对了,那么南坊对这种情况应该对小三儿说明情况,适当的补偿一下,未尝不可,应该好事好商量之后达成一致,处理好两者关系,不要影响南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这是最理想的处理办法,不要伤和气

幸福的爱情大体相同

分手的理由各有各的不同

而法庭上的爱情故事

则有太多如胶似漆的情侣

最后因经济纠纷对簿公堂

爱情中

既要多一点真诚

少一点算计

也需要适度的“人间清醒”

让感情归感情,法律归法律!

一 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是情侣间经济纠纷最常见的表现类型。

在日常生活中,情侣之间的转账非常普遍,且不会在转账时备注“借款”或者是出具书面的借条、欠条。而一旦双方感情破裂,一方往往会以返还借款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这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在审判实践中,自然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明要件包括借贷合意的成立以及款项的实际交付。

● 所谓借贷的合意,即双方均认可所支付的款项为借款,常见的证据为借条、欠条、就借款还款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时的备注以及通话录音等;

● 所谓款项的实际交付,即出借人已经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常见的证据有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等。

在实践中,如果满足了前述两个证明要件,则可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一方应当返还相应的借款。

但问题在于,情侣之间的互相转账往往并未明确款项的性质。在此情形下,因缺乏借贷的合意,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二 赠与合同纠纷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1一般性的赠与,无权要求返还

● 当情侣之间转账性质不明的情形下,考虑到情侣间经济往来系表达或维系感情的常见情形,认定小额转账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转账(主要考虑金额如520、1314、999等以及支付时间如对方的生日、情人节、春节等)为无条件赠与是法院的通常做法。对于该部分款项,另一方无需返还。同样地,如果一方为另一方购买的物品如手机、项链、戒指等价格不是过高,一般均应当认为是无条件赠与,也无权要求返还。

2以婚恋为目的的大额赠与,一般可以要求返还

● 除一般的赠与外,在情侣关系中,还可能存在以婚恋为目的或者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对于该部分赠与,法院一般将其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如果双方分手,则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合同解除,另一方需要返还财物

需要说明的是,是否能够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有金额的大小、是否带有婚恋的目的、双方是否同居、感情状况如何等因素。

三 婚约财产纠纷

如果情侣已经订婚,并给付了彩礼,则还有可能产生婚约财产纠纷。所谓婚约财产纠纷,通俗的说,即因为彩礼的给付或者返还产生的纠纷。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法院支持返还彩礼: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则必须以离婚为条件,否则不可主张返还彩礼。

四 不当得利纠纷

如若无法证明款项支出为借款,也不能证明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或是彩礼,是否还有可能要求对方返还呢?

答案是肯定的,当事人还可选择的诉讼策略为主张对方构成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即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关键在于判断对方获取利益是否具有正当依据。

在情侣经济纠纷中,若是支付较大款项或者给付较贵重财物(如房子、车子等),明显超出情侣间正常经济往来的情形,且无法证实双方具有婚恋目的,则可主张对方构成不当得利。

本文所列的纠纷类型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诉请以及案件事实所认定的案由,不同的案由对应着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关系的审理重心以及证明要件均不相同。法官常常会运用经验法则、逻辑推理、价值衡量等思维工具辅助裁判,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情侣间感情破裂虽然遗憾,但毕竟曾经有过美好,如果不可避免发生了纠纷, 双方应本着友好、和谐的原则协商处理。万一对簿公堂,亦应当如实陈述交往过程中的事实。

如果一方因为所谓背叛、失恋等带来的痛苦就歪曲事实、隐瞒真相,往往容易拆穿,在道德和法律上都会使自己陷入不利之地,甚至会因伪证等妨碍诉讼行为承担额外的民事责任,严重的构成犯罪(或刑事责任)!

分手后钱是应该偿还的。

实践中类是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赠与行为的性质而定: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看财物金额大小,二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赠送财物的行为就是一种赠与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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