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遗弃孩子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法律分析:父母随意打骂孩子属于违法行为。但打骂孩子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构成虐待罪等,就会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来吧妹妹,咱们一起学习一下法律知识,
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只有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对在宝鸡打工的四川籍小夫妻准备回家过年,在去往火车站的路上因琐事发生争执,最终在火车站广场丢下3岁儿子各自离开。等冷静下来折身回来却找不到儿子了……
12月28日上午10时15分许,西安铁路公安处宝鸡车站派出所值勤二大队民警张攀和同事在宝鸡火车站广场巡逻时,发现一名3岁左右男孩在东广场哭泣,身边没父母陪同。张攀询问周围旅客寻找监护人未果的情况下,将男孩带至警务室,值勤二大队大队长王俊飞和民警对男孩安抚并试图得到相关监护人信息。男孩身高80厘米左右,短发,身穿花色棉袄,情绪稳定,精神状态良好。他能与大人交流,就是不知道自己确切年龄。
王俊飞将这一情况向值班副所长田涛汇报,田涛立即组织警力开展工作,一边继续安抚小男孩情绪,一边迅速通过车站广播连续播放寻人启事,另外安排人调取车站广场及周边监控,试图查询男孩来到车站的轨迹,以此寻找监护人线索。同时,也让值勤警力在车站广场、候车厅、临休处等处走访调查。
20分钟后,民警在车站广场外发现一对焦急的男女,上前询问,得知两人因吵架将3岁儿子遗失,一直在寻找,其描述的孩子体貌特征与民警此前发现走失的男孩相符。民警将两人带至警务室,看到与民警玩耍的小男孩时,两人激动地抹起眼泪。
男孩父亲蒋某,28岁,母亲汤某,25岁,都是四川达州人,在宝鸡打工。据两人讲,12月28日早晨,他们准备回四川老家过年,在来火车站的路上发生争执,在火车站广场吵架后,二人各自离开,却将儿子丢在广场,冷静下来后回来找时已不见儿子踪影,夫妻俩心急如焚,四处寻找时被民警碰上,这才得以与儿子团聚。
法律主观:
父母打骂孩子不一定违法。若属于正常的管教,则不构成违法。若父母行为属于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则构成家庭暴力,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如果这对父母遗弃罪属实的话,那么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应该要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是一件很正常的现象,这也是我们婚姻生活当中的一部分,是很难够去避免的。毕竟人与人之间的思想以及各个观点都是不同的,哪怕是夫妻之间也同样如此。但是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时都不应该将怒火发泄在子女身上,这对于子女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江门一对夫妻吵架,将婴儿丢进垃圾桶。根据广东江门地区警方的通报,该地区有行人,在道路的垃圾桶里发现了一名婴儿在哭泣。于是警方立马到达现场,并且对周围的监控视频进行调取。在视频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一名女子将婴儿直接丢进垃圾桶当中。随即警方对该名日子进行了逮捕,经过事后的调查和了解。事情的起因是该名女子与自己的丈夫发生了矛盾,于是女子在一气之下将刚出生的婴儿直接丢进垃圾桶当中。目前警方已经对这名女子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且告知女子她的行为已经涉嫌了遗弃罪。如果情节严重的话,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夫妻发生矛盾再正常不过。我始终认为夫妻之间应该要和睦相处,尤其是家庭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当夫妻之间发生矛盾的时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将怒火发泄在子女身上。况且刚出生的婴儿并没有什么生存能力,如果父母直接将婴儿遗弃在路边,已经涉嫌严重违法。并且这种行为完全失去了一个作为父母的资格,不仅没有做到法律上规定的义务,而且在道德上也应该要受到谴责。
父母两个人吵架母亲一气之下将孩子扔入河中身亡这件事情引来了网友们的高度关注,不少网友表示如此心肠歹毒的女人,真的不配做母亲,在警方介入调查之后发现了,该名女子的确是在与丈夫发生口角之后,明知道将孩子抛入河中会造成死亡而故意为之,这样的做法已经犯了故意杀人罪,等待她不仅是行政处罚还可能会判死刑。
母亲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杀人罪只因为大人吵架,母亲就把孩子扔进河里,导致孩子身亡,这是一种悲剧,而且对于孩子母亲来讲,他始终难以逃脱应受的罪责,作为一名母亲,把孩子带到这个世上,难道我们不应该去爱护这个孩子吗?难道仅仅是因为双方吵架就拿孩子去泄愤而且还导致孩子失去了生命,母亲的这种行为是多么的自私而且狠心,毕竟孩子也是一条生命,同时他也是无辜的。
在生活中不管男女双方因为什么事情争吵,其实都不应该牵扯到孩子身上,不管母亲在生活上遇到多少困难,或者遇到了多少无奈的事情,都不应该如此的狠心,且根据这种事件隐隐的可以看到现在主流婚姻结合的秩序里面,往往双方出现恩怨的时候,才会破冰而出,而且在此次事件上面,我们应该把关键放在孩子的母亲再把孩子扔出的那一刻有可能才意识到夫妻争吵不应该建立在伤害孩子的基础之上。
对于一些有爱心的人群来说,养一只小狗都要筹划准备好久,何况是自己的小孩,既然父母将小孩带入到了这个社会,那么18岁之前就必须承担小孩的抚养和教育责任,孩子来到了父母的面前,作为父母都应该好好的去疼爱自己的孩子,毕竟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如果父母不是真心相爱,那么也根本就不会有孩子,所以作为父母,为了孩子也应该好好的生活,下去去疼爱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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