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与人吵架后心脏病发作猝死,男子该为死者负责吗?

上海一男子与人吵架后心脏病发作猝死,男子该为死者负责吗?,第1张

上海一男子与人吵架后心脏病发作猝死。与他吵架的人不要为此负责,法庭的理由是:吵架的理由合情合理,并且没有出现肢体碰撞。

事情是这样的:上海的男子苟某开车时把汽车停在了小区的路口,同一住宅区的王某看见后就提醒苟某把车停在一边,苟某不听,而且态度蛮横的和王某争吵了几句。这时苟某的邻居黄某路过,就把王某和苟某分开了。王某把苟某送回家后,苟某就突然感觉心口疼,口吐白沫,很快就死了。经过一生的尸检,苟某的冠状动脉几乎完全堵塞。心肌大面积缺血坏死。死因鉴定就是:过于激动引起的心肌梗死。苟某家人把王某告上法庭。但是法庭判王某无罪,因为王某身为小区的居民,提醒的行为合情合理,在情理之中。另外根据监控。王某没有碰到对方。所以王某无罪。这里有两个要点:

要点1,王某的行为合情合理:王某身为小区居民是可以行使维持居住地交通畅通的义务的,这是合情合理的,并不是恶意非法的行为。换个角度想。假如是乱停车的苟某把王某气死了。那么苟某是要负责任的。因为苟某的行为是妨碍他人的不良行为,如果他气死了王某,那就得承担责任了。

要点2 ,王某始终没有触碰苟某:根据小区监控。两人虽然激烈争吵,但是始终没有发生推搡,相互击打的情况。而且黄某一直站在俩人中间劝架。因此就完全排处了这种嫌疑:苟某的心肌梗死是因为和王某动手而引发的。所以说从肢体上,苟某的死和王某无关。综上,王某的行为合情合理且没有发生肢体冲突,苟某的死只能算作意外,王某不需要负责任。

一、在吵架时,如果知晓,可能会有一定责任;

二、对方在吵架时是否犯心脏病,如果在吵架当时没有犯病,而是在各自走后犯病,那么与当事人的关系就不是很大,如果对方要求赔偿,则需要举证证明。《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经常性的会遇到两个人吵架的情况。如果两个人针对一个事情出现了意见不合或者是言论无法统一的情况就很容易由于这个话题而引起双方争执不下从而引发吵架。所以在这个时候,一旦遇到吵架的情况就应该让双方都冷静下来平复一下自己的心情,不要让自己经常处于一个比较消极的情绪当中。而且在争执的过程当中也会让人的情绪变得越来越激动,一旦本身就存在身体疾病,那么这些情绪上的激动就很有可能会导致身体受到损伤。

针对此次新闻,我非常的同意法院的这一次判决结果,而且我也认为事故的另一方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在吵架的过程当中,两个人的情绪肯定都会变得非常激动,如果在吵架的时候一方知道另一方身体上面存在缺陷,那很有可能就会停止与对方的争执,这样子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两个人因为争执而引发身体疾病。所以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导致对方死亡是不能够追究其责任的。但是一方在明明知道对方有身体疾病的情况之下还选择与他人争执,那么在这个时候法院一定会让这一方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两个人在相处的过程当中肯定会因为一些小事而发生一些争执,如果说两个人都能以一个非常平和的心态去面对,那么后面也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作为吵架当中的一方当事人,我觉得他的内心也是受到了惊吓,如果法院在这个时候对其判处刑事处罚,对于他来说也是非常不公平的一件事情。所以我觉得经过了此次事件之后,他在面对任何人的时候都会相对来说比较温和,而且也不会经常性和他人发生争执。

希望在此次事件结束之后,亡者的家属能够得到相关政府机构的安抚,而且这位参与吵架的人也能够把自己的心态及时调整过来,不要长时间的陷入到悲伤当中,否则自己的情绪也很有可能会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从而引发身体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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