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弄清生病的一方生病是不是由吵架引起的。判断是不是由吵架引起的要找司法鉴定。如果是,再看病情的严重,达到了法定标准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协商,协调等。如果情节恶劣,造成的后果很严重的,可以提起自诉,是刑事的。如果司法鉴定不是由吵架引起的,就不要提起诉讼为宜,免得劳神伤财,无谓的消耗自己的人力物力等一切你可以想到的诉讼带来的麻烦和损耗。
二、先看吵架是由谁挑起,如果是对方故意的无事生非引起的吵架,看谁更有理。
三、引起吵架是有原因的,但是对方是无理的或者有理却是过分要求,超过了常理的。
四、在吵架的过程中,看对方有无有人身攻击的,侮辱性的,诽谤性的语言和动作,甚至是拉扯等较大的动作。
五、看对方是否在吵架之前就知道了生病一方有心脏病等可能在吵架时可能引发病情的疾病的事实。如果明知对方有可能因吵架而发病还与之吵架,那就有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 一般来说,构成侵权需要具备的要件有:有侵权行为;行为人有过错;造成他人权益受损的结果。
2 这个事例中,吵架一方事前并不知道对方有心脏病,因此就没有能预料到对方病发住院结果的可能性,可以说是不存在过错的,不构成侵权。
3 但一般出于道义上的考虑,这种情形下一般会承担一定的赔偿。
海南万宁一名男子,今年34岁,因为酒后和分居的妻子吵了一架,导致妻子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被万宁法院一审判刑2年3个月。
韦江与朱敏(均为化名)两人,婚后常因琐事吵架。2014年,朱敏带儿子阿东搬到万宁市礼纪镇的宿舍住,与韦江分居。朱敏在礼纪镇一个茶馆找了一份工作。
2015年10月25日午夜时分,韦江喝了不少酒后,到茶馆包间找到朱敏及儿子阿东。朱敏多年以来,都受心脏病困扰,韦江曾在事后对办案人员称,妻子朱敏患有心脏病等疾病,他曾带妻子到海口治疗过。
当日,韦江与朱敏发生争吵,并发生推打。在此期间,朱敏倒地不省人事,医生到场抢救无效,随即宣告朱敏死亡。
同事们看到,案发时朱敏与丈夫在包间内争吵,还有摔东西的声音,小孩大声哭闹。同事们前往劝解时,发现朱敏昏迷不醒。法医鉴定意见为朱敏属于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事发后,茶馆老板一次性补偿给朱敏亲属丧葬费4万元。2015年10月底,韦江被刑拘,2016年5月被执行逮捕。
万宁检察院指控,韦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万宁法院提起公诉。韦江的岳父岳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22万元。
韦江对检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对女方家属的索赔,表示无力赔偿。
万宁法院审理认为,韦江明知妻子朱敏患有心脏病,存在生命危险,应当预见到其情绪遭受刺激,可能会引起心脏病发作致死,依然与朱敏争吵,发生推打拉扯,刺激对方情绪波动,导致其病发抢救无效死亡,韦江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韦江的犯罪情节较轻。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韦江有期徒刑2年3个月。因死亡赔偿金不属案件赔偿范围,且丧葬费已由朱敏生前工作的茶馆支付,相关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在一审未予支持。
明知道妻子心脏不好,还要和妻子吵架,致死亡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两人发生口角,肢体冲突,导致对方心脏病突发死亡的情形,当事人对死亡没有任何过错的,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需要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另外,如果当事人肢体冲突是导致对方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涉嫌刑事犯罪,一经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分析
这个需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及吵架导致对方死亡的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很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和肢体冲突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另外,双方在公众场合,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以及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并予以立案追究。按照实际情况,如果对于行为人言语致使他人死亡的,有可能涉嫌侮辱或者诽谤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综上所述,对于判断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否犯法和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一般都是根据其是否真实有客观的行为的,但是如果仅仅是言语上的攻击而导致他人主观想要自杀的,虽然没有实际的作为却也可能成为对方死亡的真正原因,因此是否犯法还不一定。需要证明死亡和行为人言语过激的行为跟双方肢体冲突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言语过激的程度,如果真的有因果关系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一般来说,有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指的是侵权责任),另外结果和行为要有因果关系。你描述的情形太简单,我不好判断,一般来说注意一下以下问题:
1、是否知道女友母亲有心脏病?
2、是否当着面吵架?
3、现在是什么后果?
一般来说,情侣之间吵架是正常的,你女友母亲患有心脏病这本身是主因,因吵架而引起心脏病,这只是一个诱因,除非你是故意或有重大过错,一般是不应当承兑法律责任的。
法律分析:同村居住的张某与刘某因排水施工问题互骂,导致张某心脏病突发入院。张某将刘某诉
至法院。今日上午,密云法院通报称,法院认定刘某有过错,需赔偿张某1500余元。
张某诉称,2013年11月的一天,自己和刘某因自己家的排水施工问题发生争执,后张某
倒地。下午2点, 张某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肌梗死等住院。为此,张某要求刘某赔偿张某医药费、就医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4333元。
刘某辩称,双方未发生肢体接触,且张某的发病属陈旧性疾病,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
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互骂是导致张某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为此,刘某应适当赔偿张某
治疗心脏病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对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失费等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
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人吵架,结果一人因心脏病住院,该住院的原因,不是故意或者过失致人受伤,不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另一人是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
但是,该人的住院的直接诱因,是二人吵架所致,因此,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在所难免,依法是要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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