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因宅基地纠纷另一方动工可以下停工通知书么

两家因宅基地纠纷另一方动工可以下停工通知书么,第1张

可以。按照规定,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原则上在纠纷未解决前,是不能施工建设的,所以两家因宅基地纠纷另一方动工是可以下停工通知书的。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我会给他们耐心细致的讲解有关宅基地的法律法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如果我不能说服,还可以找其他有说服力的村干部进行劝说。

为了防止以后再次出现这样的情况,平时就要加强关于宅基地的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

我们村干部就是要发挥桥梁作用,当村民之间有矛盾时,尽力帮助他们化解矛盾。

根据土地管理法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分析:宅基地的使用权,依法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农村居民共同享有。虽然不同于共同财产的使用,但各共有人也要遵循一般的规则:宅基地使用人的任何一方要建房,首先都要争得其余共有人的同意。未经同意而擅自占用宅基地建房,其余共有人可要求非法占用人拆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在农村,农民有两项比较重要的财富,一个是村集体分配农民承包的耕地,一个就是自家的宅基地,这两项也是农民的核心利益。对于一些非常富裕的农民来说,对于这两者的利益可能已经看淡了,但是对于普通农民来说,自家耕地和宅基地哪怕一丝一毫被占了都不行。

事实上,发生在农村的很多农民之间的纠纷,比如吵架、打架甚至出现有农民伤亡的事情,基本上都是由于耕地和宅基地的纠纷造成的。就拿我们这里的农村地区来说,两户农民房子挨着,属于非常近的邻居,但是他们两家可能完全是仇人,原因就是某一户农民盖房子的时候可能占了一点儿另一户农民的宅基地。

其实有一些新闻中也常见到农民因为宅基地而起纠纷的事儿,甚至是亲人之间。最近安徽省石台镇某个农村的村民,亲叔叔和亲侄子因为宅基地的事儿发生了纠纷,先是争吵,后来侄子直接动手打了叔叔。纠纷的原因就是叔叔已经落户到其他地方的农村,侄子认为叔叔不应该在本村再享有宅基地。

当然,农村地区因为宅基地造成的农民之间的纠纷,并不是因为农民小心眼儿或者农村风气不淳朴,归根到底来说还是因为农村相对落后和贫困,而宅基地又是农民的核心利益,代表着农民在农村拥有的院子,那是家之所在,自然不能让让人侵占。另外,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有关农村宅基地的相关规定也不是很健全,这就更容易造成农民因为宅基地问题而发生纷争。

在农村,很多家修房多多少少会有争执,因为家家户户都是挨着的,修房、修路都会有人站出来说占有了自己家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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