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一个考验灵魂的问题,真的,因为我们哪个人能很违心地说,结婚并不是必须的?大概也许没有几个人,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处处以道德和标准规则为标榜的尘世里,我们很多时候,总是逃不开世俗的眼光和寻求自己走向世俗的那份心意,因为世俗希望人们过得幸福,活得开心,有人相伴,有子承欢膝下,因为我们害怕孤独寂寞也不喜欢自己的日子太过清冷,所以到了一定的年纪我们也会向往俗世的这些温暖和简单的幸福,因而因为免不了俗,所以,到了一定的年龄,我们都会认为结婚是一定必须的人生大事。
俗世男女万千,大多都抵不过红尘情爱的芬芳相吸,自然都想把这红尘中的情爱芬芳想要永恒到老,所以结婚便是留住这一切幸福美好的最好方式,合理合情合法,将所爱的人一生一世留在自己身边,时时相守相望相知,便是最大的幸福。
承让这样的美好幻想和人生追求,然而,婚姻生活中的琐碎和日常终究都免不了俗的会走向平淡无奇,如果想要在这平淡无奇中寻到更多的浪漫和美好,那么做个有心人也不是不可,单单是一个有心人不够,还得两个有心人,得两个人明白自己想要的是什么,对方想要的是什么,如若不知,久而久之,为着生活的琐碎,为着日子的平常,少不了一些怄气和小摩擦,日久天长,这份平淡无奇便会出现苍白无力,让人心生倦意。所以,婚姻的平淡如水最能考验婚姻生活中的两个人。
于是,即便一开始我们在合适的年龄把结婚当成人生必然的大事来对待,最后都可能因为婚姻日常的琐碎而开始怀疑曾经关于婚姻这个人生大事所做的决定,来质疑这个决定的合理性、存在的必要性。然而,对于从古至今害怕世俗眼光的我们,依旧会觉得婚姻是给一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结婚也是为了给成年的人一个牵绊和义务,至少结婚能解决很多社会道德问题,亦是解决很多需要生存有难之人的生计问题,所以从世俗的社会道德来说,结婚是必须的大事。
然而,婚姻中对于觅得良人的人来说,结婚那是必须的,而对于所托非人的人来说,当自己强大之后,结婚无所谓,即便世俗不够友善,那也无所谓,因为人的一生一辈子总要过下去,总不能因为别人的目光和别人不懂的话语就把自己的人生交给随风的浮萍吧?
所以,说一千道一万,结婚是不是人生必然的大事,主要取决于人自己的内心和追求以及想法,毕竟那么多人结婚了,幸福的没有争吵的也寥寥无几,而把婚姻当作人生必然大事的人也未必真就不快乐,而那些万年单身狗也并非没有结婚而把自己的人生过得十分潦倒寂寞,相反人家过得比任何一个人都自由浪漫,比如柏拉图、卢梭。
所以,结婚不结婚、结婚是人生必然的事情吗、这种问题留给自己,好好考验一下自己的灵魂吧!
我觉得结婚还是要有房子的,若在一线城市买不起,我们可以到二线城市买,但若说两个人在一起挺久,男生也工作挺多年,但依然买不起房,交不起首付,其实我觉得我可能没有办法再跟他在一起了。
看过一部**,忘了什么名字了,里面胡杏儿这个角色说的一段话我觉得很合适回答这个问题,她说有情能饮水饱吗,爱情能养家糊口吗,我们会爱很多人,爱情到处都是,可是我只是想要一个有责任心,能养活一家人的男人而已。
我不明白为什么你男友的经济情况是什么样,也不知道你们在什么城市,但是如两个人在一起很久了,男孩子还是首付不起一套房子,那我可能会选择分开吧,我不想要四处流浪,我不想经常搬家,我不想每每想起房东都害怕,我想要将就着住的房了,我想要有自己的温馨的小家,若这个男人给不了我这些,我可能就没办法接受的。
今天看了一个视频,大概应该是真事吧,一个男生在马路上跟一个女生求婚,弄的很是浪漫,但是女生却哭了,她哭着说,你连个厕所都没有,连洗澡的地方都没有,你让我怎么嫁给你,你怎么敢让我嫁给你。
是啊若不能给她安稳,又怎么结婚呢,若连给她一个小家都给不了,那还怎么生儿育女娶她为妻呢。
我可以接受我们两个人一起还房贷,也可以接受还房贷时的贫穷日子,但是我不能接受我们一直努力都没有房子,我想要的只是有一处属于我的家,而不是四海为家,我相信每一个女人都会想要有一个自己的家,哪怕它并不大,但是那却是自己受伤时,累时最想要去的地方,所以男人还是要努力啊。
既然婚姻法明确了“婚前财产”这一说法,就有一定的道理,至于夫妻双方是否存在不信任的关系等一系列的看法想法都是个人的想法看法,就看你怎么去看,因为每个人的价值观不同嘛! 像你说的他对你有不信任的因素你接受不了,那换个角度,他可能还有这样的想法“你不接受婚前财产公证是不是就为了钱才和我结婚的?我说的你明白 你看看婚姻法里面的相关条例吧: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想想你是个未婚女子,为什麽要和他结婚,你爱他哪里?好好想想?呵呵,凡事都要三思而后行,何况你这终身大事呢?希望你决定做的事情就不要后悔!祝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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