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大一的法学学生,这个学期呢,学校开了《婚姻家庭关系法》这门课程,而我们习老师呢,在教了我们一段课程之后呢要我们写一篇关于婚姻的论文。但怎么说呢?论文我是写不出来了,只好写一写自己粗浅的看法吧。 课本上有很多对婚姻的定义,我也记不请了。我个人认为的婚姻是很简单的(个人知识有限吧)就是一男一女在一起过。这“过”呢,又有许多的含义在其中,比如要自愿的过,合法的过,互相扶持的过,无偿提供性等等。 我呢,有必要强调一下,本人是反对同性恋婚姻的。个人认为婚姻必须是两性的结合,而丹麦少数国家的两性婚姻,我觉得是一种区别于婚姻的另一种二人结合形式。 下面,讲正题。作为一个大学生,我对婚姻的看法到底是什么呢?我问自己,一时又不知如何回答。一方面,自己阅历和经验不够,另一方面,对婚姻本身的关注也少。常听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是讲一个人一旦结婚,可能就会失去爱情;或者说婚姻里没有爱情。看《围城》里,也有对婚姻的经典描述:围城外的人想进去,围城里的人想出来。或许,这就应正了“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句话吧。但我想这也不尽然吧,应为作者本人和杨绛的爱情因婚姻而更加幸福美满啊。 这就让我迷惑了,因为我本人是相信浪漫的爱情与完美的婚姻的。但现实是,社会在发展,感情在衰落。很多人,对婚姻没有信任感、责任感,闪电式结婚,闪电式离婚。更有甚者,在婚前,签订财产协议,害怕因婚姻而损失自己的财产。向最近的**《游龙戏凤》中米兰(舒淇饰)因为仲森(刘德华饰)的一份婚前协议二产生不信任感而出走。由这部影片多少可以反映出一些问题。
写作思路:站在大学生的立场来看待大学校园恋爱的这件事情,客观的写出自己的观点。
正文:
以结婚为目的恋爱的学生,一般把爱情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和传统的恋爱观差别不大。向往童话式的爱情,并且对爱情忠贞。
此类学生更为注重对方的品德,他们彼此相互依赖支持,不仅不会对学业产生消极的影响,反而会为了彼此的未来而一起努力,还能起到一定的动力作用。
以过程为目的恋爱的学生,他们大多对以后没有什么长远的规划,具有一定的不成熟性。青年时期的学生在生理和心理上对爱情都有一定的向往,有恋爱的需要。因此,他们的恋爱只是为了暂时的需要。其恋爱动机具有多元性,有的注重的是功利价值,有的是注重物质享受等。
以享乐为目的恋爱的学生,他们大多自制力较差,对行为不负责,只是为了排解孤单、寂寞,满足好奇心等。这类学生恋爱比较随意,观念开放,过早地发生性行为等。
1、要正确对待恋爱。
正确处理好恋爱、学业、事业三者之间的关系。恋爱是人生的一件大事,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大学生应该以学业为重,因为学习是大学生的主要目的。事业高于爱情,主张事业为主,不宜过早地恋爱。但也不要认为爱情是事业的绊脚石,处理得好的话,爱情也能对事业起到催化作用。
2、要培养爱的能力。其爱的能力包括以下几种:
(1)迎接爱的能力。如果一个人心中有了爱就要敢于用正确的方式表达;如果面对别人的示爱时要能够取舍,并及时做出接受或拒绝的选择。能够承受求爱拒绝或拒绝求爱的心理困扰。
(2)拒绝爱的能力。对于自己不愿意接受或认为不值得接受的爱情应有勇气拒绝。拒绝时应注意两点:一、如果不希望爱情到来,拒绝的语气要果断坚决,容不得半点优柔寡断,否则对对方造成的将是更大的伤害。二、要掌握恰当的方式。要掌握说话的方式和度。虽然每个人都有拒绝爱的权力,但是也要做到对别人起码的尊重。
3、要正确处理恋爱挫折。
(1)正视现实,失恋之苦在于一个“恋”字,爱情是双向、相互的,以双方的爱情为基础,失去任何一方,爱情就会失去了平衡,恋爱即告终止。这时失恋的一方无论对另一方爱得有多深,都是不现实的了,作为有理智的大学生应该正视这一现实。
(2)换位思考,要设身处地的为对方着想。这样作有助于你理解对方终止爱情的原因,有助于你接受失恋这一痛苦的现实并及早走出失恋的阴影。
(3)感情宣泄。不要过分地隐藏或压抑失恋带来的痛苦,要找适当的方式进行宣泄。通常宣泄的方法有:1)眼泪缓解法。在悲痛欲绝时大哭一场,可以使情绪平静。专家认为,眼泪能把有机体在应激反应过程中产生的某种毒素排出去。2)运动缓解法。剧烈的体育运动有助于释放激动情绪带来的能量。3)转移注意。心情不佳时,可以做些自己感兴趣的事。4)文饰法。当得不到自己爱的人,失恋时,援引合理的理由和事实来解释挫折,从而获得精神上的安慰。5)倾诉。向可以信任的师长,同学,朋友,老师等诉说自己心中的烦恼,也可以写日记或写信。如果感觉心中的积郁实在太深,无法排解时,也可以找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咨询。
(4)情境转移。失恋后之所以难以摆脱恋情的困扰,就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与昔日的恋人有者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要想摆脱失恋的痛苦,就要换一个崭新的环境,暂时离开曾经熟悉的环境。把自己置身于一个欢乐的环境中去。如多交一些朋友,多参加一些集体性的娱乐活动,或者可以找人去逛逛街,出去旅游散散心等,这样有助于心情的开阔。另一方面是由于失恋后有一种空虚感,暂时难以适应,所以可以用工作或其他什么方法来充实自己,不让在有空余的实践胡思乱想。
(5)升华。要尽快把失恋升华为一种奋发向上的动力,尽快投入到学习或者工作中去。切不可因为失恋而一蹶不振,认为生活、人生都失去了意义。要知道,恋爱是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生活的全部。要正确的看待爱情,摆正爱情的位置,处理好爱情于学习,爱情于人生,爱情于婚姻的关系。
4、端正恋爱动机。
恋爱是未来寻找志同道合、白头偕老的终身伴侣,而不是为了安慰解闷,寻找刺激,更不是单纯为了性的满足。恋爱对象的选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能忽视了经济、政治、文化、个性等因素,但是共同的理想的指向、共同的品德和情操是最根本的。恋爱动机的好坏,直接关系的恋爱的成功与否。大学生作为新时代的桥梁,其恋爱观应该是理想、道德、事业和性爱的有机结合
大学生恋爱心理论文
爱情是人类永恒的话题,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开放,大学生们开始关注自己的精神世界,爱情也随之着进入到了心理学界的研究领域。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大学生恋爱心理论文,欢迎阅读。
大学生恋爱心理论文:大学生恋爱心理探析
摘要:爱情是大学校园经久不衰的话题。从恋爱的含义、大学生恋爱的动机以及恋爱的特点进行逐步分析,并提出正确对待大学生恋爱的对策,一是建立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氛围,二是引导大学生端正恋爱动机,三是增强大学生抗失恋挫折的承受能力。
关键词:大学生;恋爱;心理
古往今来,爱情都是亘古不变的话题,在大学校园里,爱情更是得到了社会、家庭、学校、老师和学生的十分关注。据不完全统计,在大学期间谈过恋爱的大学生占总人数的80%,而且女生的比例还要略高于男生。
莎士比亚曾经说过,爱情不是树荫下的甜言,不是桃花源中的蜜语,不是轻绵的眼泪,更不是死硬的强迫,而是建立在共同基础上的心灵沟通。婚姻家庭大辞典里对爱情是这样描述的:爱情是存在于人类两性之间的一种崇高的情感,是人类男女间基于生命繁衍的本能和确保身心最大快慰而产生的互相倾心和追求的生理和社会的综合现象。
本文认为,所谓爱情就是男女之间基于生理的、心理的需要,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形成的最强烈、最真挚、最持久的吸引和倾慕之情。首先,爱情是在男女之间产生;其次爱情是一种高级情感,包含认知成分,不等于低级情绪;第三爱情有其生理基础,包含性欲和性感在内,不等于纯粹的精神恋爱;第四爱情的基本倾向是奉献。恋爱心理,则是人们在生理成熟、心理发展的基础上和在一定社会环境的影响下,以自我意志为标志,表现出来的对异性的好奇、接近、恋爱等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心理现象的总和[1]。
一、大学生恋爱的动因
大学生的恋爱与社会上的一些恋爱不同,它是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阶段、特定的人物之间产生的。大学生的恋爱相对于成人的恋爱来说显得更单纯、非功利化一些。但随着校园逐渐融入社会之中,大学生的恋爱动机也显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一)生理发育成熟
当前大学生的年龄大多处在18岁~22岁之间。生理学认为,这一年龄段的青年人生理各方面变化仍处在迅速发展阶段。这一年龄段的大学生在生理的各方面都基本发育成熟或趋于成熟。生理上的成熟,特别是性器官的成熟和第二性特征的发育,必然导致性意识的萌发和觉醒,导致对异性向往、追求和爱慕的情感产生。这是人类的自然属性,也是爱情萌生的原始契机,是大学生恋爱的内驱动力。
(二)情感需要
大学生进入大学后,一方面他们渴望与人交往、渴望他人理解,另一方面又存在非常强烈的表现欲望,渴望展示自己。尤其在有异性的场合,会千方百计地展示自己的优点和能力,表现得会更加出色,在与异性交往时会出现一种愉悦感,提高心理兴奋程度。所以,当他们遇到理想的恋爱对象时,就寻找机会进行试探与追求。有调查显示[2],在恋爱的主要目的上,有5840%的大学生选择了“感情寄托”,说明情感的需要是导致大学生恋爱的主要因素之一。
有研究表明[3],恋爱并不完全是出于对美好爱情的追求和向往,也有其他非感情因素,如“孤独”、“空虚”、“寻求享乐”、“功利”等动机。另外,大学生在恋爱方式上也逐渐多元化,开始出现“快餐式”的恋爱、功利式的恋爱、网恋等。在处理失恋的方式上,也存在很多不理智的方式,有些甚至采取极端的方式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三)心理因素
导致大学生恋爱的心理因素非常多。首先,渴望与好奇是导致大学生恋爱的首要因素。未知的事物对人来说总是神秘的,充满了诱惑力。再加上许多影视作品对爱情故事的渲染,对于许多没有恋爱经历的大学生来讲,尤其具有诱惑力。所以当爱情来敲门时,他们就会去尝试一番,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和好奇。
其次,从众和攀比心理。个人在受到外界人群行为的影响,而在自己的知觉、判断、认识上表现出符合公众舆论或多数人的行为方式被称为从众心理。有的学生本来没有谈恋爱的念头,但是看到周围的同学谈,就会激起恋爱的动机和行为。尤其是同宿舍的几位同学,一旦有人开始谈恋爱,其他人也会陆续谈起来。另外,有的学生谈恋爱则是为了攀比,满足虚荣心。比如,有的学生看到同班同学找了一个经济实力雄厚的对象,其他人也会想找一个超越别人的对象,以此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却不多考虑双方的兴趣、性格、背景是否合得来,是否有共同语言、目标和理想等。
最后,摆脱孤独与寂寞也是导致大学生恋爱的因素之一。现在大学生大多是远离父母亲人来异地求学,来到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常常会产生一种无助、孤寂的感觉。另外,大学生还常常面临人际交往、择业就业、学习考试的压力,使他们产生压抑感。而只有恋爱,与异性建立一种比较亲密的关系,可以转移注意力,也可以借助恋爱来摆脱孤独感。
(四)外来文化的影响和价值观念的变化
网络时代为信息的传递创造了最快捷简便的渠道,加之大学生对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的参加,他们正逐渐融入到这个社会中去,并受其影响。如西方的恋爱、婚姻价值观念正逐步通过其影视作品、网络媒体影响当代大学生的恋爱观;此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使价值观念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部分大学生价值观中的消极因素影响了他们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如一味追求享乐、没有责任心、游戏人生等。中国人婚念观的改变、家庭矛盾的冲突对大学生也是个冲击,因此,他们既渴望婚姻,要建立在符合个人意愿的感情基础上,又不免受到西方婚恋观的影响,导致大学生在是否恋爱、如何恋爱等问题上产生诸多疑问,难以抉择。此外,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和分层化,使得人格还不完善的大学生在面对恋爱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偏差[4]。
二、大学生的恋爱特点
(一)恋爱行为公开化、恋爱年纪低龄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的恋爱也呈现出了随社会变化而变化的特点。首先,大学生的恋爱时间前移,出现低龄化。很多大学生在刚进入大学很短的时间内,如一两周的时间里就开始了恋爱,这种恋爱常常是盲目的,一见钟情式的,没有感情基础的恋爱。其次,大学校园里恋爱的'人数增多。在大学谈恋爱被认为是一种很时尚的行为和潮流,有的寝室甚至多达三分之二的学生处于恋爱或即将要恋爱的状态。第三,恋爱的行为公开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开放,大学生的恋爱已经司空见惯,已经被学校、学生和家长所接受,因此,大学生的恋爱已不再是遮遮掩掩,见不得光的行为,大学校园随处可见情侣一起吃饭、上学。
(二)恋爱关系过程化、恋爱结果脆弱化
大学生毕竟还没有迈出校园,尤其在经济上、事业上没有独立,因此,对双方的爱情并不会有真正的物质基础保障和承诺。在一项以“大学期间谈恋爱的主要目的”的调查中发现:283%的大学生选择“体验爱情的幸福”,376%选择“充实大学阶段的生活”,11%选择“将来结婚成家”,由此可见,大学生注重恋爱的过程,而不注重恋爱的结果。因此,大学生的恋爱常常强调的是爱的“现在进行时”,把恋爱与婚姻相分离,不考虑爱的“将未完成时”;谈恋爱不以婚姻为目的,常常只是寻求感情寄托,恋爱成功率很低;“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毕业就分手”等口号在大学生中逐渐被接受。
(三)恋爱动机多样化,婚恋观念开放化
有研究表明,大学期间有过恋爱经历的占70%,其中374%的大学生谈恋爱的动机在于消除寂寞,576%的大学生认为恋爱的目的是“体验爱情的幸福”、“充实大学阶段的生活”、“赶恋爱的时髦”等,追求的是“不求天长地久,只求曾经拥有”;“将爱情进行到底”仅仅是校园爱情童话。
三、大学生恋爱的教育对策
大学生恋爱在大学校园里是不可能杜绝也杜绝不了的现象,对于学校和老师来说,对大学生的恋爱问题要对症下药,正确引导显得至关重要。
首先,建立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氛围。积极健康向上的、丰富多彩的、充满乐趣的校园文化氛围对大学生的身心发展至关重要,并且在大学生成长过程中能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学校应该采取各种活动,如定期开展讲座为学生传授恋爱相关知识,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学业、生活和恋爱之间的关系;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来培养学生高尚的情趣和情操,吸引和转移学生的注意力、目光和兴趣,让学生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校园活动中,降低学生恋爱的几率。
其次,引导大学生端正恋爱动机。爱情是一种高尚的感情,是人类的一种高级精神生活,在人生中占有重要地位,没有爱情的人生是不完整的,但是,爱情也不是人生的最终目的。学生应树立“只有拥有正确的爱情观,才能寻求到和建立起美好爱情”的观念。学校、社会、教师要采取各种方式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动机,树立高度负责的态度来对待恋爱。如在正确的时间谈恋爱,恋爱时不要以貌取人,不要以经济基础、家庭背景、门第等条件来判断人,而应该将“情投意合”和“志同道合”结合起来,注重恋爱对象的性格、内在品质、个性特征和兴趣爱好,防止恋爱过程中的各种不良动机,使大学生能够克服消极因素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而正确认识和把握恋爱、学业、生活之间的关系。
最后,增强大学生失恋抗挫折的承受能力。失恋是恋爱过程中常常不可避免的,很多失恋学生不愿面对失恋的现实,痛苦万分,大学生应作做好接受失恋并承受失恋所带来的痛苦的准备。大学生应该认识到,事物总是有两面性的,应理智地认识到爱情既然有成功的、甜蜜的,那么也有失恋后的痛苦和苦涩。何况人生的挫折有很多,恋爱挫折只不过是其中之一,要以积极的心态去接受。学校和教师方面,应该对失恋的学生多加关心和引导,帮助其找出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分析在此次恋爱过程中的得失,从中总结经验教训,让学生学会在挫折中成长,不断改造自己,磨炼学生的人格和品质,增强挫折的承受能力,迎接更美好的人生。
参考文献:
[1]王俊燕“90后”女大学生爱情观探究[J]德育与学生工作,高教论坛,2010,(6)
[2]袁立当代大学生恋爱态度调查与分析[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5,(4)
[3]方小年当代大学生恋爱现状及对策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5)
[4]许金杏“90后”女大学生恋爱心理探析[J]社会学研究,2011,(5)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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