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多少岁算晚婚晚育

男性多少岁算晚婚晚育,第1张

男性年满25周岁没有结婚的就算晚婚晚育了。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没有结婚的就属于晚婚了,女性年满24周岁才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者没有生育的就属于晚育。

一、男性多少岁算晚婚晚育

      民法典没有晚婚年龄的规定。只是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人们通常会觉得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晚婚年龄与法定婚龄不同,它不是强制性的,而只是鼓励性、提倡性的结婚年龄。晚婚的概念很简单,比法定日期晚了就是晚婚。

      晚育是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略有不同)。晚育有利于青年妇女在德、智、体多方面得到发展,有利于控制出生人数和人口增长速度。晚育会使生育年龄推迟,拉长两代人的间隔,使人口增长速度减慢。

二、法定婚龄和结婚年龄

      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则无限制。

      婚姻的性质和特点,要求男女当事人必须达到适婚年龄,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具备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条件,才能在处理婚事时做出判断,才能在婚后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民法典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了国家控制人口,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最佳婚育年龄是多少岁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岁,女方不得早于20岁”,法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并不是最佳年龄,从医学的角度看,最佳结婚年龄男方应为25~27岁,女方为23~25岁,早在中国古代,就对选择适当的年龄有一定的看法,如“合男女必当其年”“男虽十六而精通,必三十而娶,女虽十四而天癸至,必二十而嫁,皆欲阴阳完实而交合,则交而孕,孕而育,育而为子,坚强壮寿。”都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从生理上看,男女青年的青春发育期虽标志着性发育趋于成熟,但身体发育尚未完善,一些重要脏器还没有发育好。女性的生殖器官一般在20岁以后才逐渐发育成熟,而全身的骨质化,如牙齿的钙化,出齐智齿要到23岁以后才能完成,骨骼和高级神经系统要到24岁才发育成熟。男性生殖功能的发育和成熟比起女性来还要晚一些,如过早的婚育产生的精子数量少、质量差,容易发生精子残缺、染色体等异常。其胎儿的先天畸形发生率明显增高。

      据有关资料统计,18岁以下及35岁以上孕妇所生的婴儿患“先天性愚型”者比适龄孕妇所生婴儿患病率高数10倍,而且,青春期孕妇易患高血压、风湿热、心脏病、肾脏病等10多种合并症,临产和分娩时又容易出现产前子痫、产程延长、出血、胎盘早剥等,不仅孕妇死亡率高,而且新生儿中低体重儿及死于1岁以下的婴儿占6%,是非青春期孕妇所生婴儿死亡率的24倍。

      法定婚育年龄并没有做硬性的规定,但从有利于未来父母的工作、学习、健康、经济实力、体力、精力等多种因素考虑,女性在23岁以后结婚,24~29岁生育,男子在25岁以后结婚,26~30岁生育对胎儿最有利,是最佳婚育年龄,因为这个年龄段的青年男女,体格发育是一生中最好的时期,生殖机能已完全成熟,心理发育成熟稳定,既能够胜任为人父母的职责,也能确保下一代的健康。

三、晚婚的休假天数

      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自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来,各地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生条例。据查,至少已有安徽、山西、江西、广西、广东、湖北、天津、浙江、宁夏9个省份的新计生条例正式出台。这9个地方在新规定中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产假和男性陪产、护理假做出一定调整。调整后,山西婚假达30天,安徽、江西等地的产假有158天,广西和宁夏男性的陪产假延长到25天。

      此外,北京、吉林、辽宁、山东、四川、云南等地的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已在征求意见或等待省级人大审议通过。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民法典没有晚婚年龄的规定。只是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人们通常会觉得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湖北结婚用三轮车拉嫁妆的过程,是当地农村的新婚俗。整齐的三轮车队在街上穿梭,形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不同的地方人结婚对于男女双方的要求都是各不相同的,但大多都会延续之前的婚俗,讨一个好彩头。

湖北结婚的习俗:

1、提亲

现在老家那边没有职业的媒婆了,但是婚姻的达成也不像是现在这样的自由恋爱,而是需要介绍人来作为中介。所谓的介绍人,一般是一家的亲戚、朋友,当那家有孩子到了二十岁左右,这些热心人就会忙着替他们张罗婚事了,看看有没有合适的人选。但他们的作用也就仅在于介绍,当适龄的男女双方认识之后,他们就完全退居幕后了。虽然有些孩子们是在外打工相互有了爱意,但是回家后男方家里必须得找一个有关系的人作为媒人去女方家里提亲。

在进一步交往的过程中,如果女方对男方满意,就会去男方家一次,在家乡被叫做“上门”,女方家里的三姑六婆都得过去看看,但是得带上一些小孩,目的则是去“看家”——实地考查一下男方的家境和人品如何。这个时候,男方家里都会精心准备,希望给女方留下一个好印象,以促成这门亲事。女方一般只在男方家吃一顿饭就会回去,这个时候也是表明女方态度的时候了。因为这时,男方家长一般会拿出一些钱或者一些礼物来送给女方家带去的小孩,叫做“打发钱”,意思是今天没招待好小孩子,给点钱让家长给孩子再买点好吃的,如果女方接受了,那说明她对男方家庭条件比较满意;但如果她一直坚持不收,那就说明有些地方她不大满意,不愿意继续交往下去,这样拿小孩子来说事双方都不会伤面子。但是也有当时接受了礼物,最后两个人却因为一些原因没有走到一起的,这个时候两家还要把财务上的往来计算清楚,一并返还给男方,是一件颇为麻烦的事情,有时候能闹的两家打架变成仇人的。

2、结婚

经过一段时间之后,男女双方都到了法定年龄(男22岁,女20岁)就可以考虑结婚的事情了。这需要男方带上烟、酒等礼物,还有理金若干去女方一趟,叫做“定婚”——对自己终生大事的定夺,也就是双方测算挑选一个吉祥的日子“完婚”,通常也是阴历带六、带八的日子。但这次过去就不需要介绍人陪着了,所以也有人戏称“新人进了房,媒人扔过墙”。不过也不是那么没有人情味的,当婚事确定下来之后,男方一般会带些礼物去介绍人家答谢他的“介绍之恩”的,称为“谢媒”。在完婚的前一天晚上,女方家会举办宴席来招待前来庆贺的乡亲。乡亲一般会带着50块的礼钱,叫做“赶人情”。其他的亲戚都是婚礼当天才能过来。

第二天是正式出嫁的日子。在完婚之前的一段时间,男方会为女方准备一些一年四季的全身的外衣,送到在完婚前送到女方家里。以前在这一天新娘子所穿的衣服都是由新郎前一天带过来的,红色的,而且是只准穿外衣的,因为之前家乡的人们称“内衣”为“短衣”,认为短字跟短命联系在一起,不吉利。但是现在不同了,比较流行穿白色的婚纱。 新娘所有的陪嫁物品,在前来庆祝的亲戚、朋友们的帮忙下,把蚊帐、被套、衣柜、茶几、写字台、油灯、家电,锅碗瓢盆等全部嫁妆都摆在家门口搭好的台子上,并撒上棉籽和红枣,贴上大红“喜”字,希望她可以早生贵子、多子多孙。

10点左右,该入席了,主桌安排十个小孩或者未婚的男女一块坐陪新娘,取“十全十美”之意。女方这边的婚宴第一餐一般都是在10点左右,男方12点左右。中间有个时差用来接新娘子。每上一盘菜,都得先给新娘夹菜、倒酒,菜是十大碗,所以一杯酒要分十次。虽然都是小孩,但是都是家长叮嘱过规矩的,所以大家吃得很拘谨。上完第三碗菜后,厨房就不上菜了,端菜的笑着说锅冻上了,需要红包,讨个吉利。吃完第六碗菜后,菜又停了,这时就有人扶新娘进闺房、不见任何人了,取“六六大顺”之意。有人拿着鞭炮出门点放迎接,给早已在村外等候多时的迎亲队伍一个暗示,该过来接新娘子了。

3、迎亲

新郎那边的迎亲队伍要在离新娘子家一里路左右下车,锣鼓家宜唢呐齐鸣,一路吹吹打打,放着鞭炮走到新娘家门口,很是热闹。这时候新郎请乐队开始演出,亲戚们则帮忙给迎给亲的客人端糖茶敬香烟。新郎则去拜见岳父岳母大人了,也是敬茶敬烟,女婿亲自给岳父点上一根烟,然后是岳父母对女婿得一番交待,算是把宝贝女儿交给他了。

女婿拿着一双新鞋子,开始敲门了,伴娘帮新娘把穿着的鞋子脱下来,换上新郎带来的新鞋,这样做是为了避免把娘家的富贵气带走了。而新娘的父母则是在门口等着自己的女儿的,新郎这时要向他们下礼,也就是磕头,来答谢他们对新娘的养育之恩,这时也往往是新娘的父母亲人、新娘落泪之时。这就是家乡最为奇特的哭嫁,民间俗谓“不哭不发,越哭越发”,新娘出嫁,一定要哭,新娘的母亲,女眷与女伴也要陪哭,并随着婚仪的程式,按步就班地哭,然后由新娘的哥哥或者弟弟、叔父或者伯父作为“送亲”将新娘送到婆家去。

新娘被接出来后,家里的亲人都开始围上去了,拉着新娘子开始“哭”,娘俩更是哭成一团,迎亲的人就在旁边劝说边拉着走,说些让娘家人放心的话。其它迎亲的人就开始搬嫁妆了,这时会有小孩抱住三大件不放,新郎就要过来给孩子们红包,有时又要给好几个红包这些孩子才肯松手的,那些小的嫁妆都装在装有新稻草的篾筐里挑上迎亲车。出了村口后,放鞭炮的在前面开路,结亲的队伍就向新郎家相反的方向走了,因为回男方家是不能走同一条路的,一定要绕个圈,意在接的新姑娘不是“半转”。

离男方家还有近两里路的时候,“送亲”的就得停下了,接着由公公开始背媳妇了,按照湖北民俗,“叔”字辈的亲戚都要背新娘,这些背新娘的人称为“扒灰佬”,扒灰佬有“正宗”和“水货”之分。正宗是指新郎的父亲即公公,水货是指其他叔字辈的亲戚。并且当日公公婆婆都要“化妆”,公公脖子上挂火剪,表示要“下得厨房”,婆婆挂上两个醋瓶子表示“吃醋”。

新娘的脚是不能着地的,背上媳妇后,在众人的牵引下就开始吹吹打打往家里走了,鞭炮声、锣鼓声、嬉闹声,声声入耳除了亲戚朋友外,围观的乡亲也会很多,能跑得动的都出来了。一直把新娘背到家,再由新郎抱到洞房。 到此,送亲的人就得回去了,因为不能跟到男方家的,男方家的场面会更热闹,尤其是闹洞房,新婚三天无大小,大家都可以想象到那些热闹的场面。

1 想请问一下,异地结婚怎么领结婚证

请您参考结婚登记相关事项: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 )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2 异地结婚登记如何办理

异地结婚手续其实很简单,不如就到办理结婚登记是一样的。

不管在中国的哪里办,只要是真实有效的,都是一样的。

必需要拿双方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到地方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就可以了。

如果是将女方的户口迁到男方这边的话,因为是异地,有些东西是比较麻烦的。即使你的手续是其全的,一边跑两趟是必不可少的。不过我还是一次性的告诉你吧,不用你到处乱跑。

1、首先准备《女方登记照》2张(1寸)、写《书面申请》1份、复印《结婚证》1份、复印《双方居民身份证》1份。

申请书大概就是:

申请书

我叫某某某,几几年几月几日出生,住某省某市某镇某居委会,于几几年几月几日与某某登记结婚,由于某某原因,特将某某的户口从某地迁至某地。

特此申请

姓名

时间

(大概就这样,都很简单的,只是形式,没人会看的。)

2、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村或居委会或者单位证明(因为你们都没有单位嘛,所以就到村里开,或者是居委会)开《迁出证明》(为了保险,迁出证明共2。1份是对当地派出所,1份是对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写),然后拿着户口本和迁出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3、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村或居委会或者单位证明开《接收证明》;

4、然后你拿着《户籍证明》、《迁出证明》、《接收证明》《申请书》、《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准予迁入证明》,这个证明只有市公安局才可办理,所以大概要等个半个月一个月的样子,拿到市局审批,批下来后,然后去派出所拿这张《准予迁出证明》,到女方的派出所去开具《迁移证》,也就是所谓的去下她的户口,然后到男方这边上户口,办理新居民身份证。就OK啦!

呵呵!说来是不是很麻烦,现在给你简单讲几个重要的环节。

先办好: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登记照、申请书;

江西开:1、户籍证明、迁出证明 3、迁移证

湖北开:2、接收证明、准予迁出证明 4、落户手结

这是一样都不能少的,记住在办事的时候到哪里都记着带户口本

3 异地如何领结婚证

您好,去你们任一方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现在领取结婚证无须开未婚证明,婚检是自愿的,不再强制。我给您一个详细的领取结婚证的流程: 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照相,不过得交纳一定费用)。

结婚登记流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任一方常住户口的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结婚登记时间

民政局星期一至五上班,最好早晨8:00到哪里。整个办理时间需要15分钟。登记的地方全是国家机关,所以早上8点上班,晚上5点下班,这个时间全国都一样。 如果我的回答令您感到满意,希望您能采纳,谢谢啦

婚假 全国各地婚假一览表

  一、关于婚假、晚婚假的汇总结论

  1、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2、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3、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 但难保疏漏,各位查看时注意以最新版本为准。

  4、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编辑本段]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源

  (一)法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长婚假:“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婚姻法中无任何提及关于婚假。

  (二)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980]劳总薪字29号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 [1980]劳总薪字29号)

  QQ鱼提示:(59)中劳薪字第67号指的是《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其中“二、关于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下有如下文字:“3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三)地方政策文件

  而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军队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条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第四十二条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二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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