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不过,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申请时,应做好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认定工作。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以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明确税务部门在受理契税申报缴税时,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政策规定,购买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普通住房可以享受契税优惠税率。此前,对申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提供材料,难以认定纳税人婚姻状况的,税务部门要求其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
公告明确,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不过,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申请时,应做好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认定工作。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以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法律主观:
交 契税 要户口本吗,交契税带户口、 身份证 、已婚带 结婚证 (未婚到 婚姻登记 处开 未婚证明 )、 购房合同 。维修基金带身份证、合同、维修基金缴费通知单一、交契税 办理房产证 只需要出具身份证和结婚证既可, 如果是单身需要出具户口本的。 房产契税 是在地税局交纳的。 二、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 财产税 。应缴税范围包括: 土地使用权 出售。
法律客观:《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法律主观:
购房 的文件袋 简而言之就是购房的档案袋了,合同等等这是肯定要带的。 身份证 和户口簿相同, 房产证 上如果有名字,那么就必须把身份证和户口簿带过来,建议大家各复印几份,如果没地方复印也可以拿到审批中心复印,我所在的城市是可以复印的,大家先咨询好 户口簿 有几个人的名字就带几个人的户口簿,同时人家也要看户主的,切忌不能把属于自己的那页抽出来,必须要整本带过来。 婚姻证明 审批中心要了解你的婚姻状况,如果是 结婚 的,要有 结婚证 ,如果是未婚的必须开 单身证明 。这个是肯定是有的,单身证明不在审批中心办理,大家也要事先咨询好。 无房证明 无房或者有房证明的办理很简单,在审批中心办的,先给人家身份证查询,后填写登记表,有小孩的记得把小孩填上去,基本上很快就可以办好了。
缴纳契税所需资料:购房者携带购房合同、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购房发票、购房者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所在楼的公房证等的复印件各一份,及首次购房证明、加盖公章的契税申请表到契税征收办公室缴纳契税,有的是去当地的交易中心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法律分析:不需要,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已经结婚的前提下,缴纳契税才需要交验本人的结婚证原件,既然还没有结婚当然是不需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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