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 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 同居 (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 结婚 的实质要件。 根据《 民法典 》的规定: 结婚的法定条件是: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干涉; (二)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三)双方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
您好,
婚姻成立的要件,是指作为有效婚姻必须具备的条件,否则婚姻便会因为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或者可撤销。
(一)实质要件
1、必须是异性男
女,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2、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
3、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的不得低于22周岁,女的不得低于20周岁。
4、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
5、必须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6、双方必须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二)形式要件——登记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成立的时间是完成登记颁发结婚证之时。
实质要件是指男女双方本身的状况与相互之间的关系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确立婚姻关系的条件。程序要件是要求 结婚 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进行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顾名思义,事实婚姻就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实婚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事实婚姻指一切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狭义的事实婚姻仅指国家有条件的承认的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学者多采取广义,司法实践中多采用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一、 事实婚姻的认定 条件有哪些 事实婚姻 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 同居 (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 结婚 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应该怎样界定事实婚姻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 同居关系 以外,对于其他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等纠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因男女双方未经 结婚登记 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后,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即事实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而两者的处理结果又截然不同,所以正确地对事实婚姻关系予以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关键问题,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若男女双方是在1986 年3月15日《 婚姻登记 办法》施行之前同居的,同居时虽然结婚的某些实质要件不具备,但只要起诉到人民法院时,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则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同居的,则要求双方必须在同居时均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才能被承认具有事实婚姻关系。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其余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为同居关系。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事实婚姻的界定又作出了变动。该解释参考1994年实施的《 婚姻登记条例 》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坚持过去司法解释中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原则的情况下,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界线划分了一个时间分界点。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 离婚 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进行界定:一是 结婚条件 ,即男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欠缺的仅是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二是时间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对于《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即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虽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则应按同居关系处理。由于《婚姻法》解释(一)中明确规定:“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所以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严格的将以上两个条件来作为判定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标准。 从法律保护方面来看,区分事实婚姻与 非法同居 其实也是很重要的。虽然现在我国是有条件的保护事实婚姻,但对同居关系却是不予保护的。这里重点是指对同居关系中,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不予保护。比如,一方在同居关系期间去世,另一方不能以其合法配偶的身份来 继承 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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