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假结婚”骗安置房不成反获刑

蚌埠:“假结婚”骗安置房不成反获刑,第1张

蚌埠的一女子王某伙同村干部,想通过拆迁获得安置房,竟想出了与单身村民“假结婚”的方式,在分得安置房后,因尚未交付,未能得手。日前,村干部和村民因犯诈骗罪,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王某(已判决)在得知蚌埠市高新区某村即将拆迁的信息后,找村干部周某某帮忙,后采取与单身村民马某某假结婚的方式骗取拆迁还原房。

2011年12月14日,王某在周某某的帮助下与马某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手续,随后便将自己与儿子朱某某的户口迁入村中,两人于2012年6月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4年2月,村子整体拆迁安置,王某再次在周某某的帮助下联系了马某某,允诺给其补偿,马某某同意王某在其户下进行拆迁,并从马某某名下320平方米的房产中顶了90平方米实际住宅面积,通过了拆迁办的审核,王某因此得到90平方米安置还原房一套,现该安置房尚未交付。

2017年5月16日,马某某、周某某主动到案,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评估,该安置 房价 值人民币1431万元。

另查明:根据拆迁政策,马某某户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每平方米710元,证照比例、成新比例均按95%计算,王某从中顶的9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政府需支付货币补偿款人民币576697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马某某、周某某在实施诈骗犯罪的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马某某、周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只要在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就受法律保护就不是假结婚

一、概念: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比如: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一)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诈骗罪与《刑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刑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

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法律主观:

为贪拆迁补偿假离婚成真离婚合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的条件包括: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双方自愿、亲自提出申请等。而自愿是指夫妻双方对于离婚的这一事实不存在认识错误,并不包括离婚的目的。

上述情况涉嫌构成诈骗罪,属于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关于假离婚此类案件,一般难以定罪。在实践中很多征地拆迁都是以户口为依据发放拆迁补偿款的,这种拆迁补偿方式会造成很多人虚假结婚,从而多获得拆迁补偿款,如果通过假结婚骗取拆迁款的,那么假结婚骗拆迁犯法吗 为规避拆迁、限购等各类政策,假结婚、假离婚的事情不少,即以结婚、离婚为手段,钻政策的漏洞,以谋取利益。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骗取财产,而结婚证、离婚证是真的,难谓虚构事实。因此,假离婚此类案件,一般难以定罪。因为定罪的前提,首先要撤销结婚证、离婚证,以证明是假结婚、假离婚。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结婚、离婚是行政登记,与行政许可略不同,但撤销的法理相同)故要证明当时领证时是欺骗行政机关的才可撤销。但要找到这个串通欺骗证据是困难的,而当事人往往会辩解是自愿,而之后通过走程序撤销证件,亦是大费周折,导致无法可依,所以实践中定不了罪,不了了之。

而假结婚的法律风险。

第一、承受舆论压力,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若亲戚朋友得知两人为了利益而假结婚,肯定会对两人视婚姻为儿戏的态度产生看法。即使外人不清楚这点,假结婚的人,迟早要真离婚的,都会招致其他人的非议。

第二、真离婚时的诉讼成本高。假设一方当事人甲要离婚,乙不同意,或者对具体事项不能达成一致,则只能通过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法院要审查两人的感情状况是否破裂,若甲第一次起诉离婚,乙坚决不同意离婚,而甲又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乙有什么过错,法院很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甲还要隔六个月之后第二次起诉。甲要支付的成本包括时间精力金钱都是非常高的。

第三、财产被法定共有及分割。中国婚姻法实行婚后财产法定共有制,只有少数的几种例外情况。若甲和乙没有签订协议,没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则甲在结婚登记后所取得的财产,在离婚时极有可能要被乙分割一半。即使双方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如果乙能举证证明该协议是在乙被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协议无效。这点对于经济上处于优势,赚钱能力强收入高的一方而言,就非常吃亏了,毕竟婚姻是假的。

“假离婚”并不构成婚姻法上的假结婚,进而也无法构成刑法上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但是通过结婚的手段来骗取财产的,涉嫌诈骗。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一般不认为犯罪,因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骗取财产,而结婚证、离婚证是真的,难谓虚构事实。换言之,手段是真,即非诈骗。也有一种意见认为,即使结婚证、离婚证是真的,也构成诈骗,因为从整体来看,是双方串通,以虚假方式获取证件,是无效的,所以证件形式是真的,实质是假的,不过是诈骗道具而已。本次起诉,即是基于此思路。窃以为,假离婚此类案件,一般难以定罪。因为定罪的前提,首先要撤销结婚证、离婚证,以证明是假结婚、假离婚。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如果你这样做了。其实也没有太大的后果,你们假结婚也肯定去会民政局领证的。那时候就是合法夫妻,该怎么赔偿就怎么赔偿,等到过后离婚的话,虽然他把钱给你了。但是你也是二婚了,如果以后再找的话。别人会考虑你这个婚姻状态,剩下的就没什么影响了。

动迁假结婚多拿动迁款可以吗?

还是不要了,钱以后慢慢赚,不然你找到一个你喜欢的,人家又嫌弃你结果婚,你不后悔死了。再说了,这好像也不合法,你妈妈年纪大,可以理解,你新时代青年,别跟着犯糊涂。

为了动迁房假结婚的人人品如何

我觉得现在这种事情涉及不到什么人品,现在很多人都是这样的,并且国家的政策对于这样并没有多少排斥,所以现在这种事情很多,我不觉得这个涉及到人品,谁都愿意自己有钱点,有更好的生活,没有什么错。希望能帮到你

朋友家要拆迁,要我和他假结婚等赔偿过后再离婚,然后分给我38万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

不管你是真结婚还是假结婚,反正民政局的记录是真的~~~就算你以后老公相信你是假结婚,他知道你是因为钱假结婚。他会怎么想?他家里会怎么想?反正是影响你自己一辈子的事儿。自己要承担后果。

证是真的,就不可能存在假结婚骗动迁款对吗

1、怎么会没有权利居住啊,你都嫁入这个家庭了。2、房产证上是你老公和他爸爸的名字,可以说明房屋是他们两个共有,他们两个有支配权,但是你是你老公另一半,所以可以跟随。

办假结婚骗取拆迁会犯法吗

只要是真的领证了就没什么假结婚,就是真结婚受法律保护,很多地方都办真结婚证领拆迁款,这又不是个例了

为了拆迁假结婚的,户口还可拆迁吗

每个人一生只能享受一次拆迁政策

动拆迁中假离婚假结婚属于违法犯罪吗

拆迁前“突击离婚”,最多只能按民事欺诈

由拆迁部门提请诉讼

要求法院认定相关补偿协议无效

如果假结婚,请问房子拆迁 分配给我的房子我有权利要回吗

非得让人知道你假结婚啊

如果一个人用假结婚正骗了国家的拆迁房,要判刑吗

应该受到处罚,但是现实又怎样,会想这个办法,肯定不是他一个人受益。

动拆迁中假离婚假结婚属于违法犯罪吗

拆迁前“突击离婚”构成诈骗罪吗?拆迁前“突击离婚”,最多只能按民事欺诈,由拆迁部门提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相关补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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