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是一种慢性疾病,病程长,在病程中完全禁止患者过性生活及怀孕是不现实的。但结核病又是一种传染性疾病,因此结核病患者的性生活和怀孕是有一定条件的。
结核病患者在下列情况下不宜过性生活。①肺结核排菌期。②肺结核伴咯血。③肺结核伴气胸。④结核性脑膜炎急性期。上述情况下过性生活会引起病情加重,故应完全禁止性生活。当结核病情稳定或好转,痰菌阴转后,为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可以有适度的性生活。如果是未婚,最好在病情稳定或痊愈后再结婚。
对于正在服用抗结核药物的患者应禁止怀孕。因为有些抗结核药物对精子及胎儿均有致畸作用。对于女性患者来说,妊娠期间内分泌、免疫及呼吸功能都有一定的变化,会对结核病产生一定影响。孕期内由于既要满足母体本身的需要,又要满足胎儿营养发育的需要,增加了机体的负担,引起器官功能的改变,促进结核病恶化。妊娠期毛细血管通透性增加,T细胞活性降低,容易引起结核播散和结核性脑膜炎。妊娠期卵巢激素增加,肺呈充血状态,容易发生大咯血,同时甲状腺功能亢进,机体代谢率增高,消耗也相应增加,孕妇体内三酰甘油含量增多,加速结核菌的生长繁殖,钙需求量增多,减慢了结核病灶钙化进程,分娩时尤其是第二产程用力使肺内压增加,容易发生咯血;分娩后膈肌下降,肺急剧扩张,易使结核病灶播散。哺乳期劳累,睡眠不足,母体消耗增大,孕妇体内前列腺素P2a含量较高,易诱使哮喘发作,加重病情。
多数学者认为,母亲患结核病发生结核杆菌菌血症,经静脉导管人肺,或循环静脉进入胎儿肝脏引起原发病灶,再经血源性播散导致胎儿全身性感染是胎儿结核的主要原因。其次,母亲患粟粒型结核,胎盘、子宫、卵巢等脏器易形成结核菌栓和结节并污染羊水,胎儿吸人或咽入感染的羊水后容易发生肺、肠原发结核灶。
如果患者在怀孕后发现结核病,首先应考虑中止妊娠,如已经超过3个月,应征求妇产科和结核科医生的意见。如果结核病不严重,没有其他器官的并发症,孕妇可以耐受妊娠和生产的负担,且胎儿正常,可以保留妊娠,继续抗结核治疗。但必须在医生指导下慎重用药,因为有些药物有致畸作用。如到临产结核病仍未痊愈,产后应尽量避免哺乳,否则加重患者负担,引起病情恶化,延缓治愈。产后应立即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观察病灶好转程度及是否有播散。
肺结核在当代医学已经不算什么大毛病了,而且也并不像某楼说的会有传染性,任何人都可能携带结核病菌,但不是所有人都会发病,如果真的都有传染性,那谁还能做医生来治疗?只有开放性肺结核、比如那些咳血的…或淋巴结核会造成皮肤破裂才会有传染性。而且体质好的人得病的几率会小很多,有些患者甚至在检查时发现结核已经痊愈了…不知道什么时候得病的。
肺结核不能结婚的言论起码也是上个世纪80年代之前的事了,现在只有老年人才会那么认为,因为那时候肺结核一般都是因过度劳累引起的,当时算很难治愈的病,俗称肺痨,而结婚后的劳累与夫妻生活,都会对结核患者的病情有影响。
不过现在那些都是浮云了,肺结核已经是一种被人类征服的小毛病,只要按照医生的治疗方法,定时用药,在治疗期间不要过度劳累,半年时间就能痊愈的。
如果她的体质很好的话,三个月就能病愈咯。
放心的和她交往吧,小毛病而已。
肺结核是呼吸道传染病。肺结核活动期,病人有低烧、消瘦、乏力、食欲差、咳嗽等症状:以及血沉快,肺部检查有浸润或血性播散病灶,痰检查结核菌阳性。在此期间病人需充分休息、及时治疗和增加营养,才能使病灶逐渐吸收好转。如果活动期结婚,会带来下面五方面的危害:1此时结婚,会将病传染给对方。2新婚时,情绪兴奋,过度疲劳,会使病情加重,尤其是女性病人。3妊娠对肺结核不利,婚后怀孕,妊娠可使身体各脏器负担加重,早期妊娠反应可影响营养供应,随着胎儿长大母体营养需要量增多,更会降低抵抗力。4分娩时肺结核也有影响,如产后腹压突然下降,肺部扩张,均可成为原来静止或愈合病灶复发的诱因。5对优生有害,如抗痨药物链霉素等可通过胎盘引起胎儿中毒,以致新生儿耳聋或平衡失调。基于以上的原因,处在肺结核活动期的男女青年不宜结婚。目前有大量的抗痨特效药如链霉素、异烟肼、对氨柳酸钠、利福平等,可使大部分新发病患者经过一年到一年半治疗而痊愈,其复发率也很低。因此,患有肺结核的青年,应该早期治疗。一般在结核治愈后可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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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病虽属法定传染病,但这种病在当前医疗水平下早就不算什么大病了,只要医治痊愈和正常人没有任何区别的,又没有遗传,你完全可以和其它人一样选择军人或其他喜欢的人恋爱结婚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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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肺结核不是禁止结婚的病因,是可以治愈的。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夫妻关系。
离婚的方法:1、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2、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归属等问题。
离婚的标准:“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婚内得病,还是未结婚就有。况且肺结核是可以结婚的。如果婚内得病,有遗弃家庭成员的嫌疑,以有病起诉离婚一般不予通过,应当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
如果婚前就有,应当先治疗再结婚,男方有欺骗行为,可以起诉离婚。
肺结核是一种对健康危害极大的肺部疾病,需要及治疗,在生活中也需要做好护理工作,那么肺结核可以过性生活吗?肺结核能过性生活吗?肺结核患者是可以过性生活的,但是不推荐这样做,因为对健康也是有危害的,下面就来详细了解具体内容吧。
1、肺结核影响性功能吗
影响小,肺结核病人的性功能通常不会受到疾病的影响,部分病人还可能有欲望亢进的现象,但是少数患者也会由于病情较重,迁延时间较长,身体体力减退鸡心情抑郁而导致欲望降低,性功能减退。
2、肺结核可以过性生活吗
不建议性生活,患有肺结核的病人不建议进行性生活,因为性生活会消耗患者的精神和体力,对于病人的抵抗能力和治疗效果带来不利影响,所以一般主张肺结核病人不能进行性生活。
3、肺结核过性生活传染吗
虽然肺结核不会通过性生活传染,但是肺结核可以通过飞沫传播,所以患者在进行性生活时有一定的几率因为患者的飞沫而传染给对方,尤其是在接吻的时候,传染的概率大大增加。因此,从这个层面来讲,不建议肺结核患者进行性生活。
4、性生活对肺结核的影响
如果肺结核的患者出现发热、盗汗、咳嗽、咯血、消瘦、乏力等这些明显的症状时,一定要禁止性生活,因为这个阶段过大的体力消耗不利于病灶的恢复,过频的性生活会加重病情的恶化。
5、肺结核患者性生活指导
1、如果是患有肺结核的青年男女,不要急于成婚,因为这将会给以后的夫妻生活、生儿育女、优生优育带来众多的问题。建议在治疗1-2年后,病情趋于稳定时,再考虑结婚比较妥当。
2、如果婚后发现有肺结核,病灶呈活动期时,一定要禁止房事,以减少体力消耗,有利疾病康复。待痊愈后可恢复性生活。
3、已婚妇女患活动期肺结核,即使病情有所好转,也要采取避孕措施。怀孕对母婴健康都是不利的。如果在怀孕期间发现肺结核,应争取作人工流产,否则将给治疗造成困难。
6、肺结核的危害
一、出现呼吸系统的一些症状,全身发热等中毒症状,并形成并发症,如大咯血、自发性气胸、并发肺外结核病等。严重损害身体健康。
二、如不能坚持早期、正规、合理的治疗,可能治疗失败、造成而难以治愈、引起结核菌耐药,甚至死亡。
三、由于患肺结核而使已经得的其他疾病加重,如糖尿病、矽肺等,给治疗带来困难。
四、影响学业、婚姻、生育及心理压力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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