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如何在意大利和意大利公民结婚?

中国人如何在意大利和意大利公民结婚?,第1张

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一、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四)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五)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七)出国人员

出国人员是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需要:

1本人护照;

2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过婚姻关系已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明;

除此之外,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提交男女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三张,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是能够得到承认的。

领事婚姻登记的四样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象效力及事项效力

(一)时间效力,即领事婚姻登记产生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就结婚而言,当事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就离婚而言,当事人可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之一,当事人取得离婚证,或对法院离婚判决无异议,即夫妻关系解除。

(二)空间效力,即领事婚姻登记产生法律效力的地域范围,是“在派遣国、接受国和第三国均有效”还是“仅在派遣国有效”。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的空间效力,主要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及中国《婚姻登记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如果中国驻外使领馆在接受国法律承认领事民法典律效力的情况下,为中国公民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该婚姻登记在中国、接受国和第三国均有效。

反之,如果中国驻外使领馆在接受国法律不承认领事民法典律效力的情况下,为中国公民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该婚姻登记在我国有效,在接受国为无效,在第三国的效力由该国法律规定。这将影响有关当事人领事婚姻关系的空间效力,从而不利于保护其在接受国或在第三国因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三)对象效力,即领事婚姻登记产生法律效力的对象,包括“派遣国公民”以及“第三国公民”。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的对象效力,主要依据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和中国《婚姻登记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中,大多数规定“领事有权办理派遣国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但有个别例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领事条约》规定,领事有权“办理派遣国国民间的结婚手续,如派遣国法律允许,办理派遣国国民与非接受国永久居民的第三国国民间的结婚手续,并颁发结婚证书”。据此,从理论上讲,领事婚姻登记的对象可以是“派遣国公民”与“第三国公民”。

(四)结(离)婚效力,即领事婚姻登记产生法律效力的两种事项:结婚、离婚。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的结(离)婚效力,主要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及中国《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

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两种事项。然而,在48个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中,除5个无“婚姻登记”条款外,有28个规定“领事有权办理结婚登记”、9个规定“领事有权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6个规定“领事有权办理(民事)婚姻登记”。

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各国法律对领事婚姻登记效力的承认情况各异,具体如下:

1、承认领事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效力;

2、不承认领事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效力;

3、承认领事结婚登记、不承认领事离婚登记的效力;

4、有条件承认领事办理婚姻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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