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迁真领证假结婚后不拆了,好处费用退回吗

因拆迁真领证假结婚后不拆了,好处费用退回吗,第1张

可以。

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钱财。以获得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目的登记结婚,带有主观恶意。可见并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可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达到结婚的目的而向原告转账可视为彩礼,该笔费用应予以退还。

假结婚,指一种通谋虚伪结婚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指男女双方为了达成其他目的,在缔结婚姻关系时约定婚后不共同生活,且双方之间并不行使夫妻权利和义务,待目的达成后再办理离婚手续的行为。

上述情况涉嫌构成诈骗罪,属于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关于假离婚此类案件,一般难以定罪。在实践中很多征地拆迁都是以户口为依据发放拆迁补偿款的,这种拆迁补偿方式会造成很多人虚假结婚,从而多获得拆迁补偿款,如果通过假结婚骗取拆迁款的,那么假结婚骗拆迁犯法吗 为规避拆迁、限购等各类政策,假结婚、假离婚的事情不少,即以结婚、离婚为手段,钻政策的漏洞,以谋取利益。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骗取财产,而结婚证、离婚证是真的,难谓虚构事实。因此,假离婚此类案件,一般难以定罪。因为定罪的前提,首先要撤销结婚证、离婚证,以证明是假结婚、假离婚。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结婚、离婚是行政登记,与行政许可略不同,但撤销的法理相同)故要证明当时领证时是欺骗行政机关的才可撤销。但要找到这个串通欺骗证据是困难的,而当事人往往会辩解是自愿,而之后通过走程序撤销证件,亦是大费周折,导致无法可依,所以实践中定不了罪,不了了之。

而假结婚的法律风险。

第一、承受舆论压力,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若亲戚朋友得知两人为了利益而假结婚,肯定会对两人视婚姻为儿戏的态度产生看法。即使外人不清楚这点,假结婚的人,迟早要真离婚的,都会招致其他人的非议。

第二、真离婚时的诉讼成本高。假设一方当事人甲要离婚,乙不同意,或者对具体事项不能达成一致,则只能通过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法院要审查两人的感情状况是否破裂,若甲第一次起诉离婚,乙坚决不同意离婚,而甲又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乙有什么过错,法院很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甲还要隔六个月之后第二次起诉。甲要支付的成本包括时间精力金钱都是非常高的。

第三、财产被法定共有及分割。中国婚姻法实行婚后财产法定共有制,只有少数的几种例外情况。若甲和乙没有签订协议,没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则甲在结婚登记后所取得的财产,在离婚时极有可能要被乙分割一半。即使双方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如果乙能举证证明该协议是在乙被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协议无效。这点对于经济上处于优势,赚钱能力强收入高的一方而言,就非常吃亏了,毕竟婚姻是假的。

新闻背景

7月14日上午,西湖警方在西湖转塘地区抓获涉嫌以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屋面积为目的、采取“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进行诈骗的嫌疑人共30人,目前已刑事拘留17人,取保候审8人,训诫5人。其中一对夫妻骆某和方某,以及与其二人分别假结婚的安徽夫妻,也不幸落网。

当然,该新闻却不为先例,笔者通过网络检索,发现在今年的4月27日,长沙县法院就曾审理过一起诈骗案件,该案中彭某与妻子先假离婚,然后分别与当地居民假结婚,这样就变成了拆迁户,多了几个拆迁补偿的名额,夫妻共骗得拆迁补偿款共计488400元,最终彭某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诈骗罪,该案的判决结果,暂无法搜寻得到。

说实话,笔者一还没结婚,二无房可拆,对于此等绞尽脑汁,将婚姻视为儿戏,并对拆迁补偿款极其负责的“假结(离)婚”的行径,理应嗤之以鼻的,但法律人的直觉告诉自己: 法律可不是儿戏,办案机关也不能绞尽脑汁地“瞎搞”!。

放眼全国,在征迁过程中,不少人为了分得更多的拆迁款和安置房而选择“假结婚”、“假离婚”,此现象该是由来已久,杭州西湖转塘的骆某夫妇不是首例。根据笔者搜寻到的信息,该案也不是以诈骗罪予以刑事追究的首例。

法律评析

那么,问题来了——为假结(离)婚而获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笔者认为,严格从法律适用上来看,苛以诈骗之罪,实为不妥。本案中若要认定涉案夫妻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则需要证成:在获取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有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了相应的补偿款。

根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在客观方面的逻辑结构为: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乍眼一看,骆某夫妇等人通过假结婚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是,真的是这样的吗?

按照公安机关的说法(可能骆某等两夫妻也是这个说法),他们的离婚与结婚都是假的,系“假离(结)婚”。换言之,他们虚构了离婚、结婚这一事实,即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但是笔者想问,与之相对的“事实”是什么?与之相对的“真相”又是什么?显然,骆某等两夫妻按照法定流程走完离婚的程序,并依法再次走完结婚的法定程序,也拿到了法律认可的“离婚证”和“结婚证”,且该两个证都是法定机关颁发,不存在伪造,也不存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意味着只要办理了离婚、结婚手续,法律就承认其法律效果,即骆某等两夫妻均实现了真实的离婚以及真实的结婚。那“事实”就是离婚为实,结婚为实。故不存在虚构离婚、结婚这一事实,即不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

那本案有无隐瞒真相?如前所述,双方结、离婚无须考虑其真实目的,法律也并未为双方结、离婚的真实目的设限,在不违背婚姻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目的非法性并不影响依程序结、离婚的合法有效性。所以,本案中的“真相”亦是离婚为真,结婚为真。骆某等两夫妻,离婚后再结婚的目的无须向他人告知,也非获取拆迁补偿款的必要义务,故也不存在隐瞒真相的情形。

要满足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那就意味着补偿款的发放部门(政府)陷入错误认识,即政府基于离婚证和结婚证,错误地认为对方是真的离婚,是真的结婚。通俗点说,就是政府部门对政府某部门发放的结、离婚证错误地认为是真实的、有效的。很搞笑但且难以认定!如此则意味着政府部门,在根据结婚证发放拆迁补偿款的进程中,还需要进行结、离婚真实目的的深入调查,即“合格结、离婚审查”。需要对那部分不以结婚、离婚为真实目的的人群进行剔除?依然搞笑!所以说白了,只要结、离婚证件是真实有效的,政府部门据此发放补偿款那就不存在被骗,那诈骗罪也就无从谈起。

其三,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要素系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的真相,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的真相不存在的前提下,则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这一要件便无法满足,进而后续错误认识下的处分财物行为则无从谈起,即使使得政府部门遭受财物损失,由于诈骗罪客观方面逻辑结构的断裂,便使得诈骗罪难以成立。

鉴上,通过假结(离)婚而获取拆迁补偿款,虽目的不法、手段不德,但无奈这只是钻了国家政策的空子,而无需动用刑法大棒以威杀。

文末吐槽

今年来,诈骗罪呈现蔓延扩张之势,该案中又见诈骗罪的“神出没”,社会是要进入诈骗罪的“清算”之期?莫非,在骗子种类繁多,傻子明显不够用的“窘境”下,需要通过诈骗罪的“神助攻”来保持动态平衡?不可理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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